危害公共衛生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規定,從事危害國家進行衛生管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公眾的健康,依照我國刑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類罪。這是1997年3月24日修訂后的“新刑法”中增設的一類罪。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危害公共衛生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危害公共衛生罪如何量刑吧。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消毒處理等各項極易使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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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公共衛生罪如何量刑
1、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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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公共衛生罪的立案標準
1、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
(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
2、《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 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而后果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后果特別嚴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殘疾的等。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危害公共衛生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危害公共衛生罪如何量刑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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