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當走到離婚這一步時,《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今天,咱們就來深入聊聊離婚冷靜期例外的情況,以及詳細的離婚手續流程。
一、《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例外的情況是什么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例外的情況是訴訟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雙方協議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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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階段:夫妻雙方需共同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前往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冷靜期階段:正如前面所說,申請提交后,進入三十天的冷靜期。在這期間,夫妻雙方要認真思考離婚的決定是否正確,家庭、子女等多方面因素都需慎重考慮。
3、登記發證階段: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天內,夫妻雙方應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橐龅怯洐C關會對當事人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會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起訴階段:想要離婚的一方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起訴狀應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如請求判決離婚、分割財產等),事實與理由等內容。證據則可涵蓋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種材料,如分居證明、出軌證據等。
2、審理階段:法院受理案件后,會進行審理。先是對案件進行調解,若調解無效,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庭審情況進行判決。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一般會判決準予離婚。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上,法院會依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公平裁決。
3、判決階段:法院作出判決后,會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書。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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