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房產歸屬一直是備受關注的話題,尤其是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其產權歸屬常常引發爭議。今天,我們就來詳細探討一下這個問題,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界定。
一、婚前父母出資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屋通常被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支付首付款,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么在離婚時,對于共同還貸部分以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是有權要求補償的。比如,小剛的父母婚前為小剛付了房子的首付,婚后小剛和妻子共同還貸,那么在離婚時,小剛的妻子可以就共同還貸的金額以及房屋增值的相應部分主張權益。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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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無論是一方的工資收入,還是雙方的工資總和,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外,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店鋪所獲得的盈利,或者一方在婚后進行股票投資所獲得的收益,都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知識產權的收益,如一方在婚后創作的作品獲得的稿費、專利許可使用費等,同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一般情況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則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
3、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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