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對夫妻離婚后,法院會根據各種情況來判定孩子的撫養權。這個時候沒得到孩子的一方也是有探視權的。那么離婚后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離婚后探視孩子時間規定
當一對夫妻離婚后,法院會根據各種情況來判定孩子的撫養權。這個時候沒得到孩子的一方也是有探視權的。那么離婚后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離婚后探視孩子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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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1.離婚之后探視法律也有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具有協助探望的義務,一方不能阻攔探望。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可以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2.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后探視孩子時間規定
1.探望性探望: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3.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4.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5.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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