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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的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7〕734號)為進一步引導主辦券商增強規范意識,提高執業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的公告
(股轉系統公告〔2017〕734號)
為進一步引導主辦券商增強規范意識,提高執業質量,促進全國股轉系統持續健康發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訂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見附件),并明確了評價結果運用安排,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評價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評價將根據《評價辦法》施行前后新老辦法各自適用的評價期分段計算(即規則正式施行的2018年2月開始適用《評價辦法》,2018年2月之前適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試行)》),并經加權平均計算以及年度評價調整項調整后得到年評結果。全國股轉公司將不斷總結工作實踐,根據監管需要與市場變化情況持續完善相關內容。
二、根據《評價辦法》第二十四條,全國股轉公司針對主辦券商作出以下差異化制度安排:
(一)未來我司選擇主辦券商參與新業務或新產品優先試點、配合我司的市場建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承辦我司活動、作為專題調研對象等),以及開展機構業務現場檢查工作,將以上年度年評結果為重要參考依據。
(二)對于每季度評價結果反映出某類業務存在突出問題的主辦券商,我司將其作為重點培訓對象,強制要求其相關人員參加培訓。
(三)對于月度評價排名靠后的主辦券商,我司將要求其報送自查報告,并可視自查情況,進一步對其進行工作談話,提醒其注意提高執業質量。
以上差異化制度安排中適用年評結果的自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評價結果公布后實施,其他自2018年2月份月度評價起正式實施。全國股轉公司將持續豐富完善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結果的運用方式。
三、各市場參與人可通過郵箱jigouywb@neeq.com.cn向全國股轉公司機構業務部提出關于《評價辦法》及評價結果運用安排的反饋意見。
全國股轉公司將不斷完善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制度,切實發揮評價制度的引導作用。各主辦券商應加強質量管理,合法合規履行各項法定職責。
特此公告。
附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1月4日
附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
執業質量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主辦券商執業工作質量,督促主辦券商勤勉盡責,促進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是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以主辦券商各項業務出現的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為基礎,結合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以及主辦券商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發展的貢獻及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主辦券商執業質量進行的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國股轉公司已取得推薦、經紀或做市業務備案函的所有主辦券商。
第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組織實施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工作,并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主辦券商的評價周期分為月度和年度。
(一)月度公示。全國股轉公司于每月第10個轉讓日前,在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示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四類業務執業質量情況。
(二)年度評價。年度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與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國股轉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綜合點值、扣點原則和加點原則,確定主辦券商上年的評價點值,按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進行分檔,在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公示所有主辦券商分檔結果。
第六條 主辦券商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自公示后的5個轉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復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全國股轉公司應于15個轉讓日完成復議,并將結果反饋主辦券商。主辦券商或相關方提供、補正復議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復議期。
經復核確需調整主辦券商評價結果的,全國股轉公司在結果反饋后3個轉讓日內公布該主辦券商更正后的評價結果。
第三章 評價指標
第七條 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指標包括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況、對市場發展的貢獻以及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
第八條 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是指主辦券商在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等執業過程中因未勤勉盡責而出現的工作質量低或不規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記錄。
(一)推薦掛牌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推薦掛牌業務在盡職調查、申報文件質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記、內核及質量控制等方面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二)掛牌后督導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業務(如權益變動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暫停/恢復轉讓、權益分派等)、并購重組、股票發行等方面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三)交易管理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開展經紀業務和做市業務過程中在風險揭示、交易監控、做市報價、做市資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四)綜合管理負面行為記錄。主要反映主辦券商在業務備案、信息披露、人員資質、配合提交有關數據及報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活動中涉及執業質量的事項。
對于每條負面行為記錄設置調整系數,根據情節由輕到重分為三檔,依次對應0.5、1、1.5的調整系數。將每類業務中的各條負面行為記錄數量乘以對應的調整系數,加總后得到該類業務經調整后的負面行為記錄數量。
具體評價指標內容見本辦法附表1。
第九條 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情況,是指主辦券商及其業務人員因違反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而被全國股轉公司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及在從事涉及非上市公眾公司業務過程中因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的情況。
第十條 對市場發展的貢獻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在推薦、做市、股票發行、并購重組等業務方面市場份額占比及業務開展質量排名靠前的情況。
第十一條 其他對評價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是指主辦券商在持續合規經營方面表現突出及其他由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情況。
第四章 評價方法
第一節 計值方法
第十二條 在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經調整后的負面行為記錄的基礎上,計算各主辦券商下列四類指標數值:“推薦掛牌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推薦掛牌企業家數”、“掛牌后督導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交易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做市企業家數”、“綜合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
第十三條 設定無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的主辦券商基準點值為100點。其中,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業務四類業務按一定權重計算業務基準點值。
有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的主辦券商,按照第十二條計算四類指標數值的排名區間情況,確定其調整系數;對于所有主辦券商的四類業務,按照業務量指標數值的排名區間情況,確定其難度系數;將各業務基準點值乘以對應的調整系數及難度系數,分別計算各主辦券商單項業務的點值,加總后得出主辦券商綜合點值。
執業質量評價指標構成、相關業務權重、調整系數及難度系數等具體評值標準見附表2。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根據市場變化在征求市場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對附表1和附表2中的評價指標、相關業務權重、調整系數及難度系數等具體評值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節 扣點標準
第十五條 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而被全國股轉公司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點:
(一)主辦券商被采取要求主辦券商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每次扣1點。
(二)主辦券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每次扣2點。
(三)主辦券商或其相關人員被采取暫不受理出具的文件的,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每次扣3點。
(五)主辦券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被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每次扣4點。
(六)主辦券商被采取限制、暫停直至終止從事相關業務的,每次扣8點。
第十六條 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從事涉及非上市公眾公司業務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每次扣5點,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的,每次扣8點。
第十七條 主辦券商因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被采取多項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按最高點值扣點,不重復扣點。
主辦券商因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同時被采取行政措施和自律措施的,按最高點值扣點,不重復扣點。
第三節 加點標準
第十八條 評價期內,主辦券商對市場發展的貢獻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點:
(一)主辦券商推薦有行為掛牌企業家數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點、1點、0.5點。
(二)主辦券商持續督導企業股票發行次數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3點、2點、1點。
(三)主辦券商做市股票成交量數值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分別加1.5點、1點、0.5點。
(四)主辦券商做市即時性指標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5點、1點、0.5點。
(五)主辦券商提供重組服務數量位于行業前2名、前5名的,分別加2點、1點。
(六)主辦券商賣方研究報告數量位于行業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別加2點、1點、0.5點。
(七)主辦券商凈承接持續督導企業家數位于行業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別加2點、1點、0.5點。
第十九條 主辦券商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點:
(一)主辦券商連續6個月評價期內實施加點之前的點值位于行業前5名的,年評時加5點。
(二)主辦券商最近12個月每月均未出現第四章第二節的扣點情形的,在年評時加1點。在評價期內首次備案的主辦券商不適用本款。
(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酌情加點。
第五章 評價結果分檔
第二十條 根據主辦券商年度內執業質量評價點值高低,將主辦券商分為一檔、二檔、三檔、四檔:
(一)一檔為排名前20%(含)的主辦券商;
(二)二檔為排名前20%-60%(含)的主辦券商;
(三)三檔為排名前60%-80%(含)的主辦券商;
(四)四檔為排名80%之后的主辦券商。
第二十一條 年評時主辦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認定結果和評價點值分檔結果孰低的原則確定檔位:
(一)評價期末沒有已推薦掛牌公司或正在推薦掛牌公司,且評價期內沒有對任一家掛牌公司進行做市的,直接認定為三檔;
(二)在評價期內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認定為四檔;
(三)在評價期內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被采取臨時接管監管措施的,直接認定為四檔。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年評結果公布后一年內出現以下情形的,從出現之日起按以下原則調整其上年度評價檔位,年中的檔位調整不影響當年度的年評結果。
(一)從事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過程中出現突發事件,給市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評價檔位下調至四檔。
(二)因從事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的,評價檔位下調至四檔。
第六章 評價運用
第二十三條 全國股轉公司每月對上月評價點值排名后十位的主辦券商進行電話問詢,必要時要求提交書面說明或現場檢查,并視情況將處置結果報告證監會及主辦券商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年評分檔結果,分別在推薦掛牌、持續督導、并購重組、股票發行和做市等業務方面針對主辦券商實施差異化制度安排。
評價結果可作為新業務或新產品的優先試點順序的依據。
全國股轉公司對不同類別的主辦券商在日常報告頻率、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頻率、定期接受培訓的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
第二十五條 年度評價的結果報送證監會,同時抄報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供監管機構在證券公司日常監管中參考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主辦券商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并計入主辦券商質量評價檔案。
第二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主辦券商采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報送證監會作為分類評價扣分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主辦券商控股的證券子公司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合并納入母公司評價。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推薦掛牌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內各主辦券商推薦的企業中已由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掛牌函的企業數量,以同意掛牌函蓋章日期為統計節點。
(二)持續督導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內期初和期末時點各主辦券商提供持續督導服務企業數量的算數平均數,以簽訂持續督導協議日期為統計節點。
(三)做市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初和期末時點各主辦券商提供做市服務企業數量的算數平均數,以開始做市日期為統計節點。
(四)推薦有行為掛牌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推薦的企業做市、融資或者有重組操作的企業數量。融資和重組按照下述第(五)項和第(八)項的統計指標為準。
(五)持續督導企業股票發行次數,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的掛牌公司已辦理新增股份登記手續的發行次數,以披露新增股份掛牌的提示性公告為統計節點。
(六)做市股票成交量,是指評價期內做市商成交股份總數,不含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成交股份數。
(七)做市即時性指標,是指評價期內做市商做市申報成交筆數/投資者限價委托筆數。
(八)提供重組服務數量,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持續督導的掛牌公司發生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累計次數,以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實施情況報告書日為統計節點。
(九)賣方研究報告數量,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發表的面向公司內部以外受眾的新三板研究報告,以主辦券商報送的月度業務數據認定為準。
(十)凈承接持續督導企業家數,是指評價期內主辦券商新承接持續督導的企業家數減去其解除持續督導的企業家數,以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無異議函之日為統計節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評價結果公示日遇有節、假日時順延,以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公示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9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表:1.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負面行為清單
2.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指標與評值標準
附表1
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負面行為清單
序號
行為類別
行為描述
調整系數
1
推薦掛牌負面行為
受理材料
通過BPM報送申請掛牌材料被全國股轉公司受理處駁回。
0.5
2
掛牌條件
申報主體不符合掛牌條件,仍予以推薦申報。
1.5
3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未按規則履行相應信息披露要求。
1.5
4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內容錯誤。
0.5
5
回復
未按照反饋意見要求回復。
1
6
中介機構意見前后矛盾,或者中介機構間意見不一致。
1
7
針對同一問題反饋三次(含)以上。
0.5
8
內 核
內核工作不符合《內核工作指引(試行)》的要求。
1
9
披露及掛牌事務
披露及掛牌事務辦理不符合《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的要求。
0.5
10
程序和形式
存在文件報送程序和形式要件問題。
0.5
11
監管意見函
因推薦掛牌業務未勤勉盡責被全國股轉公司有關部門出具監管意見函。
1.5
12
其他
其他推薦掛牌執業負面行為。
0.5~1.5
13
掛牌后督導負面行為
日常業務
日常業務未嚴格按照相關業務指南或通知等的要求進行辦理。
1
14
報送的掛牌公司董監高信息有誤。
0.5
15
股票發行
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出具合法合規性意見。
修改通知書0.5[*]
問題清單1
16
對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備案材料未盡事前審查職責。
修改通知書0.5
問題清單1
17
備案材料錯誤導致股票發行股份登記函在發函后重新出函。
0.5
18
信息披露
對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線上或線下更正,且未盡事前審查職責。
1
19
未按要求及時、準確提交定期報告事前審查表。
0.5
20
信息披露文件應更正/補發但未通過BPM系統的更正/補發通道,或應線下更正/補發但未通過線下更正/補發通道。
1
21
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明顯缺失或嚴重錯誤等情形。
1
22
監管意見函或問詢函
因持續督導履職不力被全國股轉公司有關部門出具監管意見函。
1.5
23
收到全國股轉公司問詢函,且問詢后發現存在未勤勉盡責情形。
1
24
其他
報送的掛牌公司涉稅信息不準確。
0.5
25
其他發現的負面監管事項。
0.5~1.5
26
交易管理負面行為
做市商報價
在轉讓日的9:30未對做市股票發布買賣雙向報價。
1.5
27
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鐘內重新報價。
1.5
28
在轉讓日提供的雙向報價的時間少于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
1.5
29
未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
1.5
30
進入做市報價豁免期后,在該情形發生后第3個轉讓日未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1.5
31
頻繁進入做市報價豁免期。
0.5
32
配合監察工作
對被全國股轉公司有關部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客戶監管不力。
1
33
未落實《關于協助落實相關自律監管措施的函》等函件的要求。
1
34
營業部信息更新未及時報告或報告信息不完整。
0.5
35
其他不配合全國股轉公司交易監察工作的行為。
1
36
綜合管理負面行為
業務申請及備案
業務申請材料未按照《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試行)》或全國股轉公司有關通知中的模板出具。
0.5
37
未在規則要求的時限內提交業務申請材料。
0.5
38
做市商未按時向中國結算提交股票劃轉申請。
0.5
39
業務申請材料或備案材料中的關鍵要素缺失或存在明顯錯誤。
0.5
40
月度業務數據報送
未在要求時間內報送線上或線下月度業務數據表信息。
0.5
41
報送的線上或線下月度業務數據中存在明顯錯誤或疏漏。
0.5
42
其他非定期報送的數據未按要求報送的。
0.5~1.5
43
股份登記
股份登記時,股份明細表中賬戶名稱、證件號碼、股份數量等出現錯誤,嚴重影響掛牌公司登記股份的。
0.5
44
主辦券商未按中國結算業務規則要求發布公告。
1
45
股份登記時,嚴重影響掛牌公司辦理股份登記的其他行為。
0.5~1.5
*該條以修改通知書或問題清單反饋,分別對應不同調整系數。下同。
說明:
1. 第2條主要指申報主體申報時不符合掛牌條件相關規則要求,主辦券商經核查和內控程序后仍予以推薦申報,但違規程度不足以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
2. 第3條主要指申報時信息披露文件未按照掛牌條件的相關規則、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審查期間信息披露的通知等與信息披露有關規則的規定履行相應信息披露要求。
3. 第4條主要指申報時信息披露文件在真實準確性方面存在瑕疵,典型情形如:披露事項有誤予以更正,掛牌公司股東、董監高、子公司、行業分類、股本結構圖等掛牌公司基本情況披露有誤,財務數據或其他應披露數據存在錯誤或遺漏等。
4. 第5條主要指應回復未回復,未按反饋意見補充披露或提交文件等,反饋意見包括且不限于項目審查、舉報、監管等的反饋意見。
5. 第6條主要指回復和申報文件不一致,或數次回復不一致,或券商會計師律師之間不一致。
6. 第7條主要指針對同一個問題三次發出反饋意見,主辦券商未能盡職履行核查義務。
7. 第8條主要指主辦券商內核機構、內核人員、內核程序、內核工作底稿等不符合《內核工作指引(試行)》的要求。
8. 第9條典型情形包括:未按照《股票掛牌業務操作指南(試行)》要求更正公轉書,提示性公告披露的掛牌日期有誤等。
9. 第10條典型情形包括:申報文件錯傳、漏傳,申報文件簽章等格式問題,未按要求申請延期等。
10. 第12條包括取得掛牌函之后不掛牌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推薦掛牌執業負面行為。
11. 第13條主要指暫停/恢復轉讓、新增股份掛牌、限售/解除限售、全稱/簡稱變更等日常業務的辦理不符合相關業務指南或通知等的要求。
12. 第14條主要指主辦券商通過BPM系統報送的掛牌公司董監高姓名、證件類型或證件號碼等信息有誤。
13. 第16條主要指主辦券商對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備案材料未盡事前審查職責,包括備案材料存在明顯缺失、低級錯誤、表述不一致、內容不完備等情形。
14. 第18條主要指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線上或線下更正,且主辦券商未盡事前審查職責,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內容與標題不符、誤發為其他公司公告、公告內容存在明顯缺失或嚴重錯誤的情形。
15. 第24條涉稅信息主要指主辦券商通過BPM系統報送的為掛牌公司掛牌年費開具增值稅發票所需的相關信息。
16. 第32條主要指相關投資者連續三次出現同類交易違規行為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17. 第33條主要指未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反饋相關資料、未落實對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客戶的處罰。
18. 第35條包括但不限于:對要求調閱資料、遞交情況說明、主動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及其他需配合全國股轉公司交易監察工作的事項,未及時回復、報告或拒絕配合等。
19. 第37條只要未在規則要求的時限內提交業務申請材料,無論是否提交關于延期提交材料的說明,均記錄負面行為。
20. 第39條關鍵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掛牌公司名稱、證券賬戶號、交易單元號、股份數量等。
21. 第41條主要指:線上數據中,儲備項目擬申報日期早于報告日期,儲備項目進度未填寫、本期減少儲備項目原因未說明等;線下數據中,1) 報送表格數量不足7個文件(7個文件分別為:主辦券商推薦業務、經紀業務、做市業務、研究業務、投融資對接情況、新三板基金情況和主辦券商聯絡人信息);如未在我司備案主辦券商相關業務或未實際開展業務,須在BPM系統中提交數據時注明上述情況。2) 報送數據出現明顯邏輯錯誤,包括合計與分項勾稽關系不正確等。例如,推薦業務表中,子表1持續督導人員總數為空;子表1內核機構人員總數≠(內部人員人數+外聘人員人數)。做市業務表中,子表1做市業務專職人員配備人數與子表2做市業務專職人員情況表中填報的做市專職人員人數、配備情況不匹配等;研究業務表中,子表2研究報告發布數量與券商報送PDF版研究報告數量不匹配;投融資對接情況表中,子表1推介企業總數與子表2中推介企業情況不匹配。主辦券商相關業務收入表中,收入合計與收入分項勾稽關系不匹配。3) 填寫數據單位不符合報送要求,如“業務收入”的單位未按照萬元填寫。
22. 第44條主要指在發行人還未向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提交業務申請并確認通過審核的情況下,主辦券商就允許發行人披露新增股份公開轉讓公告或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附表2
主辦券商執業質量評價指標與評值標準
一、綜合點值計算
(一)設定無執業質量負面記錄的主辦券商基準點為100點
其中,推薦掛牌、掛牌后督導、交易管理、綜合管理業務無執業質量負面行為記錄時的基準點值分別設定為20點、40點、30點、10點。
(二)綜合點值
針對以下每一類評價指標(X),指標數值為0的主辦券商,設定其調整系數(Z)為1;指標數值大于0的主辦券商,按指標數值進行排序,按照排名前5%(含)、5%-20%(含)、20%-40%(含)、40%-70%(含)和70%-100%劃分共5個區間檔位,各區間對應的調整系數(Z)分別設定為0.60、0.70、0.80、0.85、0.90。對于所有主辦券商的四類業務,按業務量指標(W)數值進行排序,按照排名前80%(含)、80%-90%(含)和90%-100%劃分共3個區間檔位,各區間對應的難度系數(N)分別設定為1.00、0.90、0.80。將(一)中的業務點值乘以調整系數(Z)及難度系數(N),得出主辦券商單項業務點值。將四項業務點值進行加總,以確定各主辦券商綜合點值。
評價項目
序號
評價指標
(X)
權重(Y)
調整系數
(Z)
業務量
指標
(W)
難度系數
(N)
計點
舉例
推薦掛牌
1.1
推薦掛牌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推薦掛牌企業家數
20%


(1)若X=0,則設定Z=1;

(2)若X>0,則按照X值的排名前5%、20%、40%、70%、100%將被評價對象分為5個排名區間檔位:
前5%(含)Z=0.60;
5%-20%(含)Z=0.70;
20%-40%(含)Z=0.80;
40%-70%(含)Z=0.85;
70%-100% Z=0.90。
推薦掛牌企業家數


按照W值的排名設置被評價對象執業的難度系數:
前80%(含)N=1.00;
80%-90%(含)N=0.90;
90%-100%
N=0.80。
Y*Z*N*100
在“推薦掛牌”評價項目中,假設A主辦券商Z值排名前5%,W值排名前90%-100%,則相應計點為:100*20%*0.60*0.80=9.6點
掛牌后督導
1.2
掛牌后督導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
40%
持續督導企業家數
Y*Z*N*100
在“掛牌后督導”評價項目中,假設A主辦券商Z值排名5%-20%,W值排名前90%-100%,則相應計點為:100*40%*0.70*0.80=22.4點
交易管理
1.3
交易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做市企業家數
30%
做市企業家數
Y*Z*N*100
在“交易管理”評價項目中,假設A主辦券商Z值排名20%-40%,W值排名前80%-90%,則相應計點為:100*30%*0.80*0.90=21.6點
綜合管理
1.4
綜合管理負面行為記錄數量/持續督導企業家數
10%
持續督導企業家數
Y*Z*N*100
在“綜合管理”評價項目中,假設A主辦券商Z值排名40%-70%,W值排名前80%,則相應計點為:100*10%*0.85*1.00=8.5點
綜合點值
加總
A主辦券商:62.1點
二、扣點標準
評價項目
序號
評價指標(X)
調整系數(Z)
扣點
舉例
扣點項
2.1
被采取要求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的次數
-1點/次
X*Z
假設A主辦券商評價期內被約見談話5次,則扣5*1=5點
2.2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的次數
-2點/次
X*Z
假設A主辦券商評價期內被出具警示函3次,則扣3*(2)=6點
2.3
被采取暫不受理出具的文件,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次數
-3點/次
X*Z
-
2.4
被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次數
-4點/次
X*Z
-
2.5
被采取限制、暫停直至終止從事相關業務的次數
-8點/次
X*Z
-
2.6
因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指引、準則而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
-5點/次
X*Z
-
2.7
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指引、準則而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的
-8點/次
X*Z
-
扣點總計
加總
A主辦券商扣點:11點
三、加點標準
評價項目
序號
評價指標(X)

加點
舉例
加點項
3.1
推薦有行為掛牌企業數量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

分別加2點、1點、0.5點
假設A主辦券商評價期內推薦有行為掛牌企業數量位于第5名,則加2點
3.2
持續督導企業股票發行次數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
分別加3點、2點、1點
假設A主辦券商評價期內提供股份發行次數位于第8名,則加2點
3.3
做市成交量數值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前20名
分別加1.5點、1點、0.5點
假設A主辦券商評價期內做市成交量位于第12名,則加0.5點
3.4
做市即時性指標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
分別加1.5點、1點、0.5點
假設A主辦券商評價期內做市即時性指標位于第25名,不加點
3.5
提供重組服務數量位于行業前2名、前5名
分別加2點、1點
假設A主辦券商評價期內并購重組服務數量等于0,不加點
3.6
主辦券商賣方研究報告數量位于行業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
分別加2點、1點、0.5點
假設共100家主辦券商參與評價,有A、B、C主辦券商評價期內賣方研究報告數量分別位于第1~3名,D、E、F主辦券商并列第4名,則這6家主辦券商均加2點
3.7
主辦券商凈承接持續督導企業家數位于行業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
分別加2點、1點、0.5點
假設共100家主辦券商參與評價,有3家主辦券商評價期內凈承接持續督導企業家數分別位于第1~3名,3家主辦券商并列第4名,A、B、C、D主辦券商分別位于第7~10名,則A、B、C、D這4家主辦券商均加1點
3.8
最近6個月評價期內實施加點之前的得點持續位于行業前5名
年評可加5點
-
3.9
主辦券商最近12個月每月均未出現第四章第二節的扣點情形。在評價期內首次備案的主辦券商不適用本款。
年評可加1點
-
3.10
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酌情加點
-
加點總計
加總
A主辦券商加點:7.5點
根據綜合點值-扣點+加點公式計算,A主辦券商在評價期間的得點為58.6點。

評論

臨耳

不評論,害怕砸我的票

8分鐘前

薄荷少女暖夕夏

收費的。

30分鐘前

刨墳遇見你

中信證券是完犢子了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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