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時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明確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的責任,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適用于內部審計可能與注冊會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時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明確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內部審計可能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相關的情況,但不適用于內部審計人員在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時提供直接幫助的情況。
第三條 內部審計的目標是由管理層和治理層確定的。盡管內部審計的目標和注冊會計師的目標不同,但用以實現各自目標的某些方式可能是相似的。
第四條 無論內部審計的自主程度和客觀性如何,都不能像注冊會計師那樣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時獨立于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并不因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而減輕。
第二章 定義
第五條 內部審計職責(簡稱內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建立的或由外部機構以服務形式提供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的職能包括檢查、評價和監督內部控制的恰當性和有效性等。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是指執行內部審計活動的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可能屬于內部審計部門或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類似部門。
第三章 目標
第七條 在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且注冊會計師認為可能與其審計相關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確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
(二)如果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確定該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第四章 要求
第一節 確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二)如果可能足以實現審計目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產生的預期影響。
第九條 在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內部審計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是否可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
(四)內部審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之間是否可能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十條 在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產生的預期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內部審計人員已執行或擬執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質和范圍;
(二)針對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評價支持相關認定的審計證據時,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觀程度。
第二節 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
第十一條 如果擬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并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該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第十二條 在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由經過充分技術培訓且精通業務的人員執行;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得到適當的監督、復核和記錄;
(三)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使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
(四)內部審計人員得出的結論是否恰當,編制的報告是否與已執行工作的結果一致;
(五)內部審計人員披露的例外或異常事項是否得到恰當解決。
第三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 如果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針對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的恰當性進行評價得出的結論;
(二)針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實施的審計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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