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離休退休司、總政治部老干部局關于貫徹中辦發(1991)11號和(1992)政老字第1號文件中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2025-06-06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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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離休退休司、總政治部老干部局關于貫徹中辦發〔1991〕11號和〔1992〕政老字第1號文件中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1992)政老發字第57號
中組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離休退休司、
總政治部老干部局關于貫徹中辦發〔1991〕11號和
〔1992〕政老字第1號文件中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1992)政老發字第57號 1992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廳(局)、人事廳(局),各計劃單列市黨委組織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局、人事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政治部老干部局(干部部):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辦發〔1991〕11號文件、中共中央組織部等五部〔1992〕政老字第1號通知下發后,軍地有關部門在貫徹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問題。對此,經研究,并征得財政部有關司的同意,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辦理。
一、關于調整待遇的對象問題
1.〔1992〕政老字第1號通知中規定,“這次調整待遇的對象是:1981年底前由部隊批準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管理,1982年以后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文件規定改辦離休的原軍隊干部。”對此,應從兩個方面掌握:一是在部隊批準其退休時,是有軍籍的現役干部;二是由部隊批準其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享受軍隊退休干部待遇并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改辦離休的干部。這兩個方面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1958年7月5日國務院《關于現役軍官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頒發前,由國家供養的軍隊干部,按照1958年9月7日總干部部、國務院人事局、內務部《關于由國家供養的軍隊干部執行〈國務院關于現役軍官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通知》改為軍隊退休干部,后又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改辦離休的干部,應包括在這次調整待遇對象的范圍內。
3.按規定由退休改離休后,在中辦發〔1991〕11號文件頒發前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雖符合上述調整待遇的規定條件,但不作為這次調整待遇的對象,其待遇仍按勞動人事部《關于離休干部受刑事處分后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執行。在中辦發〔1991〕11號文件頒發后受刑事處罰的,有關問題按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門印發《關于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1991〕政法字第003號)處理。
4.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都不包括在這次調整待遇對象的范圍內。如:在部隊批準退休時,是軍隊的無軍籍的職員干部;被錯誤處理離隊,后按有關規定落實政策改辦退休、離休的干部;1969年至1975年期間按復員處理離隊,后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辦理退休又改辦離休的干部;公安部隊集體轉業到公安系統期間按地方公安干警退休改離休的干部。
5.符合這次調整待遇的條件,于1991年9月1日至這次登記審報前已經犧牲病故的離休干部,應包括在調整待遇對象的范圍內,并同樣按規定報批(在《審定表》“備注”欄內注明其犧牲病故年月日,并附遺屬簡況)。
二、關于生活待遇問題
1.離休干部職務等級,按軍隊、地方干部職級對照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按改離休后政府確定的職級進行對照。
2.軍齡薪金的具體計算方法,按照1991年1月22日民政部等四部〔1991〕后財字第52號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和因離隊、被俘等涉及軍齡和工齡計算的問題,按中共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護理費的標準和評定享受護理費的條件,按軍隊離休干部的現行規定執行;審批護理費的權限和手續按國家機關離休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4.1991年9月1日后犧牲病故的離休干部應調整的各項生活待遇,均補發到犧牲病故之月止,并發給喪葬費和撫恤費(在6個月內按離休干部生前工資額逐月發給)。其遺屬從離休干部犧牲病故后的第七個月起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按規定已由退休改離休的干部,于1991年8月31日前犧牲病故的,其遺屬從1991年9月1日起按〔1992〕政老字第1號通知規定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其審批,按離休干部調整生活待遇的審批規定辦理(在《審定表》“備注”欄內注明離休干部犧牲病故年月日,并附遺屬簡況)。
三、關于授予功勛榮譽章和發給榮譽金的問題
1.1991年12月31日前犧牲病故的離休干部,均不追授功勛榮譽章,不發榮譽金。
2.1992年1月1日后犧牲病故的離休干部,其功勛榮譽章發給其遺屬,榮譽金隨工資同時停發。
四、關于住房問題
1.“住房困難戶”的標準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地方離休干部住房情況確定和掌握,不作統一的規定。
2.現住軍隊房屋的離休干部的住房,當地政府應作出計劃逐步解決。
五、關于調整生活待遇和授勛的審核問題
給這部分軍隊退休改離休干部調整待遇和授予功勛榮譽章,政策性很強,且情況又比較復雜,軍地有關部門要聯合辦公,嚴格審查,做到準確無誤。地方地(市)級管理單位和當地軍分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對調整待遇和授勛對象要進行聯審,意見一致后分別上報審批調整生活待遇和授勛。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政治部在審核授勛對象時,要同省級主管部門聯系,凡省主管部門未批準調整生活待遇的,不得上報授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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