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有聘用員工5人,由于疫情3月19日開始通知全員放假,6月份時將3月份工資已發放,4月份工資已發放,至今5月至7月的工資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今通知上班第一天,員工并以我未支付生活保證為由離職,其實這個員工已經在外另上班,請問:5月至今的最低生活保障費,我是否可以不予支付。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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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 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7]101號 1997-6-19 國家稅務總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2號)精神,切實做好個體私營戶的建帳建制、查帳征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貫徹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稅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使個體經濟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的法規,建立、使用、保管帳簿和憑證,但依法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谌龡l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復式帳: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 ?。ǘ┱垘凸?人(含5人)以上的; ?。ㄈ氖聭悇趧赵聽I業額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ㄋ模┦〖壎悇諜C關確定應設置復式帳的其他情形。 建立復式帳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法規設置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及其他財務核算法規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簡易帳: ?。ㄒ唬┱垘凸ぴ?人以上5人以下的; ?。ǘ氖聭悇趧赵聽I業額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銷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建簡易帳的其他情形。 建立簡易帳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帳、經營費用帳、商品(材料)購進帳、庫存商品(材料) 盤點表、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并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谖鍡l 依法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不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法規,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商品進銷存登記簿等?! 〉诹鶙l 復式帳簿中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和總分類帳必須使用訂本式,其他帳簿可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帳簿。簡易帳簿均應采用訂本式?! 〉谄邨l 建立復式帳和簡易帳的個體工商戶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購領統一格式的帳簿、憑證;設立帳戶、啟用帳簿時應事先送主管稅務機關審驗蓋章?! 〉诎藯l 建帳戶必須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法規辦事帳務,不得涂改、撕毀、挖補?! 〉诰艞l 帳簿和憑證(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要按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填寫、裝訂或粘貼?! 〉谑畻l 建帳戶對各種帳簿、憑證、表格必須保存10年以上,銷毀時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驗,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建立復式帳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按法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月度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6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報出。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稅務代理等社會中介機構及其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代辦有關建帳事宜。聘請財會人員建帳應填報《個體工商戶聘請財會人員代為建帳申請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實施?! 《悇諜C關應加強對代理建帳人員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培訓考試,合格者準予代理建帳記帳;對在代理建帳記帳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帳記帳資格,不準代辦帳務?! 〉谑龡l 個體工商戶經稅務機關批準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其機內帳可視為經營收入帳?! 〉谑臈l 稅務機關對建帳戶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帳初期,也可實行查帳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應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或者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成本、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征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當地同行業同等規模其他納稅人的納稅水平按月從高核定其應納稅額,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關法規處以罰款?! 〉谑鶙l 以建帳戶流轉稅征收權的歸屬劃分建帳管轄權,即: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為主的業戶,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督促建帳和管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業戶,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督促建帳和管理?! 〉谑邨l 個體工商戶未按本辦法建帳或者違反本辦法有關法規的,按建帳管轄權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照征管法的有關法規處罰。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建帳工作中所涉及的有關帳簿、憑證、表格,有統一法規的,按統一法規辦理;沒有統一法規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統一設計、印制和管理。 第十九條 現行稅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私營企業、各類名為國有或集體實為個體或私營的企業、個人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應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以及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設置帳簿,建立復式帳,進行財務會計核算。稅務機關對其不得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诙畻l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的定期定額管理,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诙l 定期定額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法規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包括增值稅額、消費稅額、營業稅額、所得稅額等,下同)的一種征收方式?! 〉谌龡l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經主管稅務機關嚴格審核,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圍的劃分,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定;繳納營業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及收益額或附征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定?! 〉谖鍡l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戶自報。定期定額戶要按法規將預計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填寫《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請核定表》?! 。ǘ┑湫驼{查。主管稅務機關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并按行業、地段、規模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填制《經營情況典型調查表》。 ?。ㄈ┒~核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業戶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典型調查情況,參照同行業、同規模、同地域業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應納稅額,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及收益額,并填寫《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報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測)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3.按照清產核資盤點庫存核定;4.核實收入憑證測算實際收入核定;5.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法規的其他方法核定?! 〔捎蒙鲜鏊幸环N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ㄋ模┫逻_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表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寫《定額核定通知書》,下達定期定額戶執行,并同時張榜公開其定額?! 《ㄆ诙~戶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重新核定申請表》。 主管稅務機關要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程序進行調查復核,并填寫《定額復核意見書》答復該業戶。該業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的復核意見書前,應按主管稅務機關原核定定額納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诹鶙l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行業、分地域劃分定期定額戶的定額等級,并可確定每個等級的最低定額?! 〉谄邨l 定期定額戶的定額核定期可分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體核定期由各地確定。 第八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以至影響其稅務機關按原核定定額繳納稅款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調整定額的申請,并填報《納稅人變更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請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審批表之日起30日內,按法規程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原核定的納稅定額不停止執行?! 。ㄒ唬┒悇諜C關調查情況與該業戶申請情況相符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按調后不調前的定額調整原則,對其納稅額進行合理調整,填寫《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下達該業戶執行?! 。ǘ┒悇諜C關調查情況與該業戶申請情況不符的,主管稅務機關對該業戶的納稅定額不予調整,并簽署意見后,退回申請審批表,業戶按原定額執行。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法規,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和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 第十條 定期定額戶必須在稅務機關法規的期限內如實申報經營情況,報送納稅申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法規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定期定額戶在銀行開設稅款儲蓄帳戶的,應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當期應納稅額的存款。具體繳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谑l 定期定額戶外出經營,必須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按有關稅收法規回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谑龡l 定期定額戶發生改變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遷移經營地址等情況時,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調整定額、重新定額及其他有關手續?! 〉谑臈l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歇)業時,應在停(歇)業前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停(歇) 業申請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審批表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批,填寫《核準停(歇)業通知書》,下達該業戶執行,同時結算清繳稅款,繳銷未用發票,交回有關證簿。在納稅人停業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實地檢查,如發現虛假停(歇)業的,除按法規補繳應納稅款外,按偷稅處理?! 《ㄆ诙~戶停(歇)業期滿或提前開始恢復營業,應在恢復經營前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申請,填報《復業申請表》。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停(歇) 業時間的,應在停(歇)業期滿前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批,方可延期?! 〉谑鍡l 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至30%(具體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 〉谑鶙l 定期定額戶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法規執行?! 〉谑邨l 本辦法中涉及的表證單書,在總局下發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表證單書》中已有法規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要求進行印制和管理;沒有法規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統一設計、印制和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其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原問題:《個體工商戶如何建賬?》回復于 2022-12-17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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