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購房合同時的補充協議在未告知業主的情況下,有法律效應嗎?地面車位是我們業主所有,但是開發商在買房的時候讓我們簽的購房合同里面加了一頁補充協議,說是地上地下車位都歸開發商所有,這個霸王條款有法律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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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在人防車位只給買了其他車位的業主掛牌,不給租車位的業主掛牌子,合法不
人防和地上車位都是屬于共用設施,拿去抵押房管局都不會接招,當然也不能賣了, 除非整體交易。 而地下車位是租還是售,這個是開發商或物業自己的經營策略了,通常他們會偏向于賣,可快速回籠資金,而且不必在租用車位的管理中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 對于業簽購房電子合同未簽補充協議,為啥補充協議上有名字
現在很多朋友在買房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除了合同文本之外,很多人都聽說過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其實補充協議顧名思義就是對購房合同的補充,對雙方交易細節或者要點部分在購房合同的正本中沒有約定的進行約定或者詳細解釋。那么在簽訂購房補充協議的時候,要將你好,開發商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以搖號的方式定車位,合法嗎?
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說的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小區地面車位,開發商用合同約定項目中的車位未計入公攤,產權歸出賣方。開發商有權賣嗎?
《物權法》起草專家明確表示支持,已由業主公攤的車庫屬業主所有,不適用于《物權法》的約定原則,開發商再賣屬于欺詐。事實上,開發商也已把小區的所有配套設施(包括車庫、會所、學校)攤入購房成本。一句話,業主其實已為小區的所有物業埋單?!段餀喾ā菲?/span>購房合同寫車位歸開發商,業主認為歸全體業主
協商不一致可以起訴解決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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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