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
2025-06-07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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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1991年1月20日筑發〔1991〕6號)為妥善處理本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遺留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貴陽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
(1991年1月20日 筑發〔1991〕6號)
為妥善處理本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遺留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貴陽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規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 經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核準轉租賃關系的承租人,自核準之日起,與原房管部門租賃合同自行終止,承租人所在單位或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工作,使承租人及時與房主簽定續租合同。
需要騰退房屋的,按照“誰占用誰騰退”的原則,由承租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負責騰退。如單位騰退房屋有困難,可向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申請代請建或補貼統建(代建或補貼建辦法由市落實私房政策辦公室另訂)。
第二條 落實私房政策應騰退的房屋被拆遷時,拆遷單位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對房主進行補償。
房主住房確有困難要求安置住房的,可以將補償費交拆遷單位代建;原房使用面積低于人均6平方米的,按人均6平方米代建。雙方按代建房成本即土建造價互補差價后,產權歸房主。
第三條 對應落實政策的房屋,現為國營、集體企業作非住宅使用的,由國家作價收購;收購后原房主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另作適當安排。
第四條 對應落實政策的房屋,私房主不在本市居住的,原則上由國家收購。
第五條 對應落實政策的房屋,經房管部門加層、降樓、接間而便于國家管理的,原則上應作價收購;管理不便的,除可退還原房外,加層、降樓、接間部分亦可折價給原房主。
住戶自行搭建的房屋,由房主與住戶協商,到有關部門按《貴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貴陽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實施細則》及其《補充規定》處理。
第六條 復核私房改造建筑面積,涉及廚房、廁所、過道、樓梯間、朝門等輔助房屋,除改造時已明確劃給房主的以外,均應計入改造面積。
因落實政策退還房主輔助房屋而影響其他住戶共同使用的,輔助房屋由國家作價收購。
第七條 私房改造時,如當時房主確已申報分戶,經調查屬實,應按分戶計算改造面積。
第八條 對錯改造的華僑私房,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84〕44號《關于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和中辦發〔1987〕7號《關于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辦理。
d56593--020109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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