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出版社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2025-08-0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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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出版社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86]教理材字006號1986年10月27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出版局發布)高等學校出版社(以下簡稱高校出版社)是適應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出版
高等學校出版社工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86]教理材字006號 1986年10月27日
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出版局發布)
高等學校出版社(以下簡稱高校出版社)是適應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和出版事業的需要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一項新興的事業。為了鞏固和辦好高校出版社,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出版工作的決定》的精神,結合高等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條 高校出版社是我國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等教育出版工作的重要基地。高校出版社是高等學校中的學術性事業單位。
第二條 高校出版社要依靠高等學校師資隊伍較強,教學科研工作基礎較好,學科門類比較齊全,國內外學術交流比較廣泛等有利條件,出版高質量、高水平的教材和科研著作,為促進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發揮知識分子的作用,提高我國的教育、科學、文化水平作出貢獻。
第二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出版方針和任務
第三條 高校出版社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根本方向,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傳播一切有益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按照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精神,發揮學校的優勢和特色,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高校出版社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出版反映各種不同學派、不同學術觀點、不同風格特色的著作。
第五條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教材、教學參考書及其他教學用書放在首位。要根據我國高等教育多層次、多規格及多種辦學形式發展的需要,緊密結合教學改革和科學研究工作,有計劃地出版各種教學用書。
第六條 高校出版社要把出版科學著作作為重要任務,重視出版專家、學者的學術著作;鼓勵中青年教師著書立說,積極出版其中有見地和有價值的著作;有計劃地整理出版我國科學文化遺產;有選擇地翻譯出版有參考價值的國外文化、科學著作,積極、穩妥地翻譯出版一些學術水平高,確有特色的教材和學術著作。
第七條 高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國,出版本校教師的著作,同時根據主管部門確定的分工和安排,出版其他的高等學校教材、教學參考書、教學工具書、古籍整理研究和學術著作,以及出版某些符合本校性質、任務和范圍的其他圖書。
第八條 出版物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堅持質量第一。要從思想內容、科學水平、文字圖表以及裝幀設計、校對、印裝等各方面,努力提高質量。
第九條 出版物要嚴格遵循黨和政府的各項政策、法令和有關規定,嚴格保守國家機密,不允許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出賣書號。
第十條 高校出版社要加強出版工作的目的性和計劃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好選題規劃和年度出書計劃,經學校審核后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出版局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備查。
第三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 高校出版社必須建立一支有社會主義覺悟、熟悉業務的編輯、出版、印刷、發行和經營管理人員的隊伍。這支隊伍應有必要的數量和較好的素質,但必須力求精干。
第十二條 編輯工作是整個出版工作的中心環節,是保證和提高出版物質量的關鍵。高校出版社必須建立和健全編輯機構,加強編輯隊伍的建設。
第十三條 配備編輯應以專職為主,兼職為輔,逐步形成一支學科、專業技術職務和年齡結構合理的編輯隊伍。要選聘政治思想和學術水平較高、文化科學素養較深、知識面較寬、有編輯工作經驗、熱心出版事業的專家、教授擔任總編輯。要選調一批具有大學以上文化水平、專業基礎好、文字能力較強、思想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專職編輯。要重新畢業的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選拔合適的人才,不斷充實編輯隊伍。可根據需要,聘請一批兼職編輯。
第十四條 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切實解決好出版社各種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問題,不斷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要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工作的有關規定,作好任職資格評審和聘任(或任命)工作。
第十五條 要有計劃地加強高校出版社隊伍的思想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各類人員都要熱愛本職工作,樹立職業道德,努力鉆研業務,提高業務水平。
第四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出版社的發展規模和速度應與本校的師資力量、教學與科研工作的發展相適應。
高校出版社及其印刷廠,均應根據出版任務,配備一定的專門編制,其數額由出版社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報請所在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核定后,逐步補充。
高校出版社的基建、設備投資,應列入學校的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主管部門委托的出版任務,必須另撥專項的人員編制、基建及設備的投資。
第十七條 高校出版社應建立與出版任務相適應的印刷廠,逐步搞好印刷廠的建設和技術改造工作。
第十八條 高校出版社的用紙、印刷設備及印刷材料,由國家出版局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部門的印刷物資單位按規定供應。其中出版教材所需的紙張,按國家教委等八個部委局(86)教理材字001號文的規定保證供應。
第十九條 高校出版社的出版物可以通過新華書店銷售,除由新華書店包銷的五類圖書外,可以利用多種購銷形式發行。高校出版社要加強與各有關單位的橫向聯合和協作。還要積極創造條件,溝通國外發行渠道。
第二十條 高校出版社及其所屬印刷廠都是教育事業單位。要遵守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逐步建立各種形式的崗位責任制,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質量,縮短出書周期,不斷提高生產水平和經濟效益。印刷廠一般應劃歸出版社領導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校出版社的經濟收益主要用于出版社的建設和出版學術著作的經濟虧損補貼。收益較多的出版社,可適當上交學校一部分。對新建的高校出版社,學校及其主管部門要撥給必要的開辦費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二條 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各種教材,要嚴格按照國家教委等八個部委局(86)教理材字001號文規定的標準定價,出版教材造成的虧損和銷售利潤率達不到5%的,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各級財政給予補貼。學術著作的出版虧損參照中宣辦通〔1985〕13號文件的精神辦理,即由各單位在科研事業費或其他事業費中補貼。
第五章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領導
第二十三條 高校出版社由所在學校直接領導。學校要把出版社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貫徹黨的出版方針,審定選題規劃和長遠建設規劃,研究解決出版社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有一位校(院)長分管出版社的工作,建立一個符合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要求的領導班子。
第二十四條 高校出版社要逐步實行學校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設立由社長主持,有副社長、正副總編、黨總支(或直屬支部)書記等參加的社務委員會,貫徹出版方針,制訂發展規劃、選題規劃和出書計劃,審議經費預決算,研究干部任用和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高校出版社一般為系處一級建制,任務重、規模大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是高于系、處一級的建制,配備高于系處一級的專職領導干部。
第二十六條 高校出版社的黨組織要在校黨委領導下,加強黨的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第二十七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出版局要加強對高校出版社的宏觀指導,學校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高校出版社的領導。各地出版行政領導部門要加強對高校出版社的業務指導,并在人員培訓、物資供應、印刷任務的安排和信息交流等方面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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