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財產和個人財富都有了長足的增長,越來越多的家庭面臨著家庭成員離世后財產的繼承問題,生活實際中也不乏兄弟姐妹們在老人去世后為爭奪財產而鬧得很僵的情形。財富如何繼承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越來越不能忽視的問題。
一、遺囑的分類及形式要件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并簽名,注明年、月、日。比如一位老人親自手寫遺囑,明確表示將自己的房產留給某個子女,并簽字注明日期,這就是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例如遺囑人因病無法親自書寫,委托他人代寫,此時就需要嚴格遵循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3、打印遺囑: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需注意,不能是遺囑人自行打印后簽字,而必須有見證人的全程參與。
4、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遺囑人通過錄像的方式立下遺囑,在錄像中清晰表達自己的意愿,并讓見證人出鏡說明情況。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機構會對遺囑人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形式要件予以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才會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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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遺囑繼承在什么情況下無效
1、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所立遺囑,因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均無效。比如子女以不贍養老人相威脅,迫使老人立下的遺囑是無效的。
3、處分他人財產:遺囑只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該部分無效。
4、未保留必要份額: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相應處分無效。
5、形式要件欠缺: 遺囑不符合上述各種遺囑形式的特定要求,如自書遺囑未簽名、代書遺囑見證人不足等,會導致遺囑無效。
6、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導致遺囑失效: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7、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繼承人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尚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8、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某些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其對應的遺囑部分失效,喪失繼承權的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規定處理。
9、清償債務導致遺囑失去意義: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欠的債務,需先清償債務,致使遺囑繼承失去意義而實質上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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