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辦法
2025-08-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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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2013年2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監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維護金融穩定,確保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13年2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監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維護金融穩定,確保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章、政策和管理規定的全面正確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以下簡稱“綜合評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據法定職責,對上海市銀行業機構執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規章政策措施及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并確定評價等級的行為。
第四條 在上海市設立的銀行業機構法人機構及市級、區域分支機構(即法人機構下設的一級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開展綜合評價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綜合評價工作原則上按年度進行,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設銀行業機構當年不列入評價范圍。
特殊情況下評價周期可根據需要調整。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成立“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領導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金融穩定部。
第二章 評價規則
第八條 綜合評價業務類別包括綜合管理、金融市場、金融穩定、貨幣信貸、金融統計、支付結算、貨幣金銀、國庫業務、營業會計、支付清算、反洗錢、征信管理、金融科技、外匯管理、跨境業務等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組織實施的綜合評價具體內容參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項目與標準》(附件)。
第九條 本評價辦法將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對外網站政務公開欄目公布。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可根據不同時期政策、形勢任務的變化,對綜合評價內容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更新。綜合評價結果根據業務類別、機構性質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匯總。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各職能部門制定相關業務分項評價細則,建立日常管理臺賬,同時結合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銀行業機構的指導和評價。
第十一條 綜合評價基本流程:
(一)銀行業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通知要求開展年度自評價工作。
(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各職能部門對銀行業機構相關評價項目進行分項評價。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匯總各職能部門分項評價情況,提出綜合評價初步意見。
(四)領導小組審定各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等級。
(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就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向銀行業機構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綜合評價結果采取等級制,按類別分別設置A、B、C、D四個等級。
A等: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與管理規定,較好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的工作部署。
B等: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與管理規定,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的工作部署。
C等:基本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工作部署,但存在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與管理規定的行為。
D等:存在嚴重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與管理規定的行為,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工作部署的情況較差。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領導小組可直接確定該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結果為D等:
(一)未及時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措施,直接引發轄內金融不穩定事件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重要業務系統被破壞或癱瘓等嚴重后果的;
(三)因內控管理薄弱,內部發生重大金融案件的;
(四)有重大違法行為,嚴重影響銀行業形象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評價結果的反饋與運用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將各銀行業機構的綜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方式反饋被評價對象,將視情況通報監管部門及其上級管轄機構或其控股股東(僅適用于法人機構)、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酌情開展現場檢查或將其列為年度綜合執法檢查對象等方式加以運用。
第十五條 對綜合評價為“A”等的銀行業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系統準入、業務試點、再貸款、再貼現、產品創新、信息共享、人員培訓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對綜合評價為“B”等的銀行業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指導幫助其進一步改進完善。
對綜合評價為“C”或“D”等的銀行業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指出其問題,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要求相關人員參加業務培訓與考試、依法限制或暫停相關金融服務、酌情開展現場檢查或將其列為年度綜合執法檢查對象等措施。同時,將其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加大管理與指導力度。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據日常金融管理與服務需要,結合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情況,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銀行業機構綜合評價項目與標準
部門業務類別業務項目評價內容評分標準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法律事務工作(90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30分):遵守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并配合人民銀行開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調查和調解等活動。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和規章制度,導致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后果發生,扣20分;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銀行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扣10分。個人金融信息保護(30分):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接受并配合人民銀行開展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漏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影響的,扣15分;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漏事件并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人民銀行的,扣5分;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扣5分。法制宣傳和立法調研(30分):按照人民銀行要求、積極開展各類金融法律宣傳活動,參與人民銀行布置的調研活動,按時保質完成調研事項。未按人民銀行要求辦理的,每次扣5分。配合活動 (10分)積極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各類會議活動,及時認真完成人民銀行部署的工作任務,按時反饋工作落實情況。未按要求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會議活動的,扣0.5-1分;不能保質保量完成人民銀行部署工作任務的,扣0.5-1分;不及時按要求反饋有關工作情況的,扣0.5分。金融市場管理部金融市場拆借業務 (20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政策執行情況: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調整同業拆借限額有關申請材料的規范性、完備性;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后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人行上海總部金融市場監測管理系統”中有關同業拆借業務的統計報表(表1.1和1.2)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調整拆借限額的材料不規范、不完備,每一次扣2分;進入拆借市場后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不完整,每一次扣5分;同業拆借業務有關統計報表每遲報、錯報、漏報一次扣2分。金融市場管理部金融市場票據業務 (10分)票據市場政策執行情況:“人行上海總部金融市場監測管理系統”中有關票據業務(表1.3和1.4)的統計報表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票據業務有關統計報表每遲報、錯報、漏報一次扣2分。債券業務 (40分)銀行間債券市場政策執行情況: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申請材料的及時性、完備性;債券結算代理人結算代理協議備案的及時性、完備性,債券結算代理業務開展的規范性;國債柜臺交易業務營業網點報備的及時性、完備性,柜臺交易業務開展的規范性;發行金融債券有關申請材料的規范性、完備性;金融債券發行、存續期內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人行上海總部金融市場監測管理系統”中有關債券及其衍生品業務(表2.1、2.2、2.3、2.4、2.5、2.6、2.7、2.8)的統計報表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人民幣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債券借貸等衍生品業務備案表報備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準入備案申請不及時、材料不完備,每一次對準入機構扣2分;結算代理協議備案不及時、不完備,每一次對債券結算代理人扣2分;結算代理業務開展不規范,每一次扣5分;國債柜臺交易業務營業網點備案不及時、不完備,每一次扣2分;國債柜臺交易業務開展不規范,每一次扣5分;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材料不規范、不完備,每一次對主承銷商和發債機構各扣2分;金融債券發行、存續期內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充分、不完整,每一次對主承銷商和發債機構各扣5分;債券業務有關統計報表每遲報、錯報、漏報一次扣2分;債券衍生品業務備案表每遲報、錯報、漏報一次扣2分。外匯業務 (10分)銀行間外匯市場政策執行情況:“人行上海總部金融市場監測管理系統”中有關外匯及其衍生品業務(表3.1、3.2、3.3、3.4)的統計報表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備案表報備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外匯及其衍生品業務有關統計報表每遲報、錯報、漏報一次扣2分;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備案表每遲報、錯報、漏報一次扣2分。金融市場管理部金融市場黃金業務 (10分)黃金市場政策執行情況:“人行上海總部金融市場監測管理系統”中有關黃金業務(表4)的統計報表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黃金業務開展的規范性。黃金業務有關統計報表每遲報、錯報、漏報一次扣2分;黃金業務開展不規范的,每一次扣5分。其他 (10分)其他金融市場管理政策執行情況:金融市場業務月(季)度分析報告報送情況;開展金融市場業務專題調研、現場檢查的配合情況。金融市場業務月(季)度分析報告每遲報、漏報一次扣2分;開展專題調研或現場檢查時不積極配合的、上報報告質量差的,每次扣5分,認真配合的、上報報告質量好的可酌情加分。金融穩定部金融穩定日常風險監測報告和數據的報送(15分)積極開展日常風險監測,及時、準確按要求每月(季)報送銀行經營狀況、存在的風險和隱患,提供數據,撰寫相關報告。1.機構或聯系人員聯系渠道不通暢,一次扣1-2分;信息變更不及時,一次扣2-3分;信息變更不上報,一次扣3-4分; 2.填報數據出現漏報、錯報、不及時、不完整的情況一次扣1-3分; 3.未按要求及時完成報告的撰寫工作,或報告質量不佳一次扣2-4分; 4.未按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報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次扣3分; 5.穩健性非現場評估結果屬A類的銀行可加3分;B類銀行可加1分;C類銀行扣1分;D類銀行扣3分; 6.不按要求配合開展現場評估各項工作、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資料和其它事宜的,一次扣3-5分。風險專項調查報告和材料的報送(10分)積極配合開展風險專項調研,及時、準確按要求上報相關數據和報告。金融機構穩健性現場、非現場評估 (15分)按《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性評估暫行辦法》(上海銀發[2011]188號)要求定期開展金融穩健性非現場自評估,及時、準確報送相關資料。致力維護地區金融穩定,保持金融穩健性評估結果良好。積極配合開展金融穩健性非現場數據的核查和穩健性現場全面(專項)評估。重大事項報告(30分)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及重要信息報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銀發[2011]44號)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報告各類重大事項。1.機構基本信息變更卻未及時報告的,一次扣1分;
2.第五條規定事項報告不及時的,一次扣1分;
3.第六條規定事項報告不及時的,一次扣3-6分;
4.第七條規定事項報告不及時的,一次扣10-30分;
5.零報告報告不及時的,一次扣1分;
6.經催報,仍未按要求報告的,一次扣3-6分;
7.經約談,整改不力的,一次扣5-10分。金融穩定部金融穩定金融機構改革問題調研 (20分)積極配合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重點金融機構改革等問題的專項調研,按要求提供翔實的數據和文字材料。1.未按要求配合專項調研的,視其程度酌情扣0-10分; 2.提供數據和文字材料的質量存在不準確、不完整、不規范等問題,酌情扣0-10分。新設機構開業管理(10分)嚴格遵守《上海市新設銀行業機構金融管理與服務指引》(上海銀發[2011]108號),主動及時報告新設機構籌建情況。按照《上海市新設銀行業機構金融管理與服務指南(試行)》的要求規范申報加入金融管理服務體系,配合人民銀行依法履職。1.未按《上海市新設銀行業機構金融管理與服務指引》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啟動辦理加入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服務體系的扣3分; 2.未在籌建期內辦理加入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服務體系的扣5分; 3.申報材料不規范、不完整的一次扣2分。調查統計研究部調查統計金融統計數據質量(40分)認真貫徹執行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要求,各頻度各批次統計數據上報完整、正確、及時。報表質量(20分):不同頻度、不同批次表單數據質量,存貸款主要指標每次錯誤扣2分,其他數據錯誤扣1分,超時重報每次扣2分;結轉數質量(10分):不同頻度、不同批次表單結轉數據質量,每個錯誤扣3分;數據報送及時性(10分):不同平度、不同批次表單數據,每遲報一次扣1分。統計情況反映和分析資料報送(30分)及時上報統計數據異常變動說明和統計分析資料,內容充實,觀點鮮明,能全面真實地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統計數據異常變動情況反映(12分):未及時報送統計數據異常變動情況說明的,一次扣3分;未上報統計數據異常變動統計表的,一次扣2分;統計分析報告時效性(10分):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法人未報送統計分析報告的,一次扣3分,遲報統計分析報告的,一次扣1-2分;統計分析報告質量(8分):按照觀點鮮明、結構清晰、能反映當月統計數據變化原因,分為好(8-6分)、一般(5-3分)、差(0-2)分三檔。統計制度專題調研和臨時性調查 (20分)人民銀行組織的統計制度專題調研和各機構自行組織的統計制度研究,以及人民銀行組織的專題調查或快速調查。統計制度專題調研(10分):考核分時效和質量兩部分。時效2分,遲報一次扣1分;質量(8分),分好(6-8分)、一般(3-5分)、差(0-2分)三檔。臨時性調查(10分):考核各機構能否按要求準時、準確上報數據和分析材料,每遲報一次扣1分,調查分析質量較差,扣1-2分。調查統計研究部調查統計統計綜合組織管理 (10分)考核各機構的金融統計內部管理工作。統計內部管理(10分):考核各機構是否建立完善的金融統計崗位職責、操作流程及內部分工;是否配備業務熟練的統計人員至少2名,統計崗位實行雙人負責制;每年在本系統內有計劃地組織業務培訓,建立統計檢查制度和開展統計檢查工作;對各類原始報表、分析材料、數據庫有否建立嚴格的管理備份制度,嚴格執行金融統計事項報備制度。未按上述要求執行統計內控管理的,每項扣0.5分。若發現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報備重大金融統計事項的,每次扣1分。貨幣信貸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基本評價 (25分)認真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轉型發展政策;完善資金投向管理政策,防止行業投向過于集中和脫實入虛;提高鼓勵類信貸投向結構占比;提高融資定價政策與實體經濟運行周期的匹配程度;配合做好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的融資管理工作。主要考察指標包括信貸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短期套利資產占總資產比重(%)、中小微企業授信集中度(%)、先導性行業授信集中度(%)、扶持類群體授信集中度(%)、合意增量偏離度(%,人民幣)、貸款類資產收息率(%,年利率)。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貨幣信貸政策傳導與反饋機制建設情況(10分)配合建設貨幣信貸政策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融資模式和客戶服務創新工作;按要求報送金融業務報告,積極主動配合人民銀行做好有關調研工作;做好重大事項報告,配合做好重大事項監測周報制度。主要考察指標包括融資產品創新機制建設情況(定性)、擔保創新類貸款當期新增額占比(%)、同業合作型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新型債務融資產品當期新增額(萬元)、小微專項金融債發展情況(定性)、消費權益保護機制建設情況(定性)、小微金融定價收費情況(定性)、金融創新推進情況(定性)、重大事項報告情況(定性)。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調查統計研究部貨幣信貸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執行情況(17.5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貨幣政策,加大對上海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認真填報貨幣信貸政策執行情況報告表,及時反映金融運行以及貨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主動研提可行性政策建議。主要考察指標包括貸存比(%,人民幣)、貸存比波動幅度(%,人民幣)、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覆蓋比率(%)、備付金比率(%,人民幣)、不良信用資產比率(%)、同業業務合規情況(定性)、再貼現再貸款合規情況(定性)。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利率政策執行情況 (6.5分)配合建設利率政策聯席會議機制;配合建設利率監測管理系統;配合做好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定點監測工作(參與報價銀行團和建立樣本企業數據庫);按時、準確地報備各類利率監測報表和相關報告;配合做好利率政策導向效果單項評估工作。主要考察指標包括存款類資產付息率(%,年利率)、Shibor基準金融交易占比(%)、定價能力建設情況(定性)、內部資金運作情況(定性)、理財業務規范程度(定性)五個指標。貨幣政策工具使用情況(3.5分)認真及時地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政策,按時、足額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配合推動再貸款資金集約化管理機制建設;合規使用、按期歸還再貸款資金;配合做好小微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發債后管理工作;按要求報送各類考核報表和資料。未及時、足額繳存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視情況扣2-4分;沒有按期歸還再貸款、再貼現資金的扣3分;不能及時準確報送考核報表及材料的扣2分。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中小微信貸政策執行情況(9.5分)配合建設中小微金融政策重點聯系機制;認真貫徹落實中小微企業金融政策要求;推動中小微金融服務專業化運作;合理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壓力;配合做好中小微信貸政策導向效果單項評估工作;按要求報送有關信貸政策執行方面的報表、總結或調研報告。主要考察指標包括中小微企業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中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中小微金融專業化運作程度(定性)。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調查統計研究部貨幣信貸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情況(10分)配合建設房地產金融聯席會議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差別化住房金融政策和房地產開發金融政策;配合做好房地產信貸政策單項評估工作;加大保障房安居工程開發貸款、經適房個貸和普通商品房開發貸款投放;按要求報送有關房地產信貸政策執行方面的報表、總結或調研報告。主要考察指標包括差別化住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定性)、房地產開發金融政策執行情況(定性)、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貸當期新增額(萬元)、經適房個貸當期新增額(萬元)、普通商品房開發貸新增額占比(%)。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可持續發展信貸政策執行情況(13.5分)配合做好村鎮銀行等社區金融機構的投向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準金融機構的融資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金融支持轉型發展、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就業再就業、扶貧、青年創業等方面政策要求;推動科技金融、民生金融、綠色金融和涉農金融發展;配合做好可持續發展信貸政策單項評估工作;按要求報送有關信貸政策報表、總結或調研報告。主要考察指標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文化創意和旅游產業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兩高一剩行業貸款占比(%)、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不良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占比(%)、科技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綠色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涉農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消費信貸政策執行情況(4.5分)認真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內需培育與刺激政策;配合做好消費信貸政策導向效果單項評估工作;按要求報送有關信貸政策執行方面的報表、總結或調研報告。主要考察指標包括汽車消費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二三四線地區汽車消費貸款當期新增額(萬元)、助學貸款同比增加額(萬元)、消費貸款合規經營情況(定性)。具體評分規則和統計口徑詳見《關于印發《上海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貨幣信貸政策導向效果綜合評估辦法》的通知》(上海銀發[2012]45號)。 金融服務一部支付結算 會計報表編制和報送情況(20分)真實性、準確性:各報表數據準確、銜接一致,科目使用正確,余額方向正確;完整性:報表種類齊全,內容、簽章完整,不漏報少報數據;及時性:月計表于月末后10個工作日前上報,季報表于季末月后15個工作日前上報,年終決算報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報,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表的審計報告于次年4月15日前報送。報表數據不真實、不完整扣1-10分;報表種類及要素不完整扣1-10分;報表報送不及時或漏報扣1-10分。具體考評要求見《上海市金融機構會計報表考核評比辦法》(上海銀發[2011]173號文印發)。 支付清算系統管理 (20分)認真做好支付清算系統建設和業務推廣工作,嚴格執行支付清算系統管理規定,準確、及時辦理各項支付清算系統業務,保持支付清算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1. 未按要求做好支付清算系統建設和業務推廣工作的,扣5-15分;2. 未嚴格執行支付清算系統相關規定,準確、及時辦理各項支付清算系統業務的,扣5-10分。其中:拖延支付,截留客戶和他行資金的,扣1-5分;未按規定辦理查詢、查復業務的,每次扣1分;被人民銀行總行通報的,每次扣10分;擅自改變支付系統運行時間,影響客戶或他行資金使用的,每次扣5分;3 . 疏于系統管理,應急處置不到位,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扣10分。其中:未及時報告系統發生的故障的,每次扣3分;未制定支付系統應急處理預案或不完善的,每次扣1-3分;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頭寸不足,造成支付系統設置清算窗口的,每次扣10分;未妥善保管密鑰IC卡,扣10分;4.未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的,每次扣1-2分。有關執行要求見《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與《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銀辦發[2002]217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大額支付系統清算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93號)、《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與《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銀辦發[2005]287號文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系統管理的通知》(上海銀發[2010]198號)、《上海支付清算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上海銀發[2011]79號)等。金融服務一部支付結算 賬戶管理(20分)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及時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業務;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的;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和建立賬戶管理檔案;按規定辦理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申報(含新增、變更、撤銷);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操作員代碼;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應急處置;按照聯網核查相關業務規定,正確辦理聯網核查業務;做好客戶的業務咨詢和政策解釋工作。1.賬戶業務處理不正確的,扣5-10分;2.未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的,扣1-5分;3.未按規定建立開銷戶登記制度和建立賬戶管理檔案的,扣1-5分;4.未按規定辦理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申報(含新增、變更、撤銷)的,扣1-5分;5.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操作員代碼的,扣1-5分;6.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應急處置的,扣1-5分;7.未按照聯網核查相關業務規定辦理聯網核查業務的,扣1-5分;8.未做好客戶的業務咨詢和政策解釋工作的,扣1-5分;9.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情況,視情節輕重,扣1-10分。有關執行要求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上海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上海銀發[2006]316號文印發)、《上海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業務處理辦法》(上海銀發[2007]86號文印發)等。 銀行卡業務(20分)認真執行銀行卡有關業務規定,正確辦理銀行卡業務;發卡、收單行為規范;積極開展創新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健全,落實到位;及時報送相關報表、資料及業務報備;積極開展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積極配合人民銀行開展銀行卡業務相關工作。 1.違反有關銀行卡業務管理規定的發卡和收單行為,每項扣2分;2.出現重大風險案件未及時上報,或收到舉報投訴經核實的,每次扣1分;3.未按要求報送銀行卡業務相關信息的每次扣0.5分;4.未按要求配合人民銀行開展銀行卡業務相關工作視情況不同分別扣5-10分。具體考評要求見《上海市銀行卡業務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與《上海市銀行卡業務2012年度考核實施細則》(上海銀發〔2012〕138號文印發)。金融服務一部支付結算 票據業務(20分) 嚴格執行《票據法》等有關法律制度;認真執行上海市票據交換管理規定;認真協助人民銀行執行違規支票、商業承兌匯票處罰措施;認真編制和報送各類票據業務報表;積極發展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有關業務;認真開展票據創新業務。 1.根據支付結算執法檢查,非現場數據監測和客戶、同業的來電來信考核《票據法》等有關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執行不力的,扣1-20分;2.根據票據交換中心的清算質量考核數據考核票據交換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執行不力的,扣1至10分;3.根據違規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上報,協查回復,黑名單的執行力,宣傳解釋等工作考核違規支票、商業承兌匯票協助執行情況,執行不力的扣1-20分;4.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拓展力度、紙質商業匯票登記率考核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有關業務的發展情況,業務發展不力的,扣1-20分;5.根據支付業務季報表、貸記憑證報表、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報表等定期或不定期的數據報送工作,考核票據業務報表編制情況,編制不符合要求或報送不及時的,扣1至20分;6.授信支票及其他票據創新業務的開展情況不符合要求的,扣1-10分。第1項執行要求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銀發[1997]393號文印發)等;第2項執行要求見《票據交換工作質量考核規定》(上海銀辦發[2001]423號文印發)、《上海市支付清算業務質量考核細則》(上海銀發[2008]112號文印發)等;第3項執行要求見《上海區域性票據交換范圍內簽發支票違規行為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上海銀發[2005]143號文印發)、《上海市違規簽發支票出票人名單發布、使用暫行規定》(上海銀發[2006]95號文印發)、《上海市商業承兌匯票不良支付信息報告、發布、使用基本規定》(上海銀發[2007]257號文印發)等;第4項執行要求見《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2號)、《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管理辦法》(銀發[2009]328號文印發)、《關于做好上海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管理和組織開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宣傳工作的通知》(上海銀發[2010]154號)等;第5項執行要求見《關于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報送金融機構支付業務報表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銀發[2006])15號)等;第6項執行要求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廣支票授信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330號)等。金融服務一部貨幣金銀 現金分析工作(15分)月度現金收支統計表和季度、半年度、年度先進分析報告的報送及時性;基礎性統計報表規范性;分析報告和統計表數據準確性;分析報告質量;年度現金預測準確率等。依據《關于印發〈上海市商業銀行現金服務與管理業務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人民幣流通狀況監測工作及問卷調查 (10分) 人民幣流通狀況監測分析材料報送及時性;分析材料規范性;分析材料數據準確性;分析報告質量;《人民幣先進抽樣調查答案匯總表》報送及時性;匯總表數據準確性等。人民幣收付業務(30分)建立健全人民幣收付業務規章制度;營業網點開展人民幣收付業務培訓;根據人民銀行要求開展人民幣收付業務檢查;柜員準確掌握人民幣收付業務相關制度規定;營業網點公示;按規定辦理人民幣收付業務;鈔券質量符合人民銀行要求;按要求上報檢查報告和統計表;完成人民銀行下達的人民幣回收指標;小型清分設備配置符合規定等。依據《關于印發〈上海市商業銀行現金服務與管理業務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金融服務一部貨幣金銀反假貨幣管理(30分)制定年度反假貨幣工作計劃;按規定開展反假貨幣宣傳,包括網點宣傳、日常宣傳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設立反假宣傳站并開展社區宣傳;柜員持證辦理假幣收繳業務,業務操作符合規定;柜面員工散把點鈔水平達到5分鐘800張;假幣實物的保管符合規定;按要求開展反假貨幣工作檢查;上解人民銀行鈔券符合要求;按要求上報假幣和統計表;營業網點規范使用點鈔機和自助設備;自助設備記錄對外支付鈔券的冠字號碼;營業網點設置反假貨幣多媒體(自助)宣傳機;按要求開展員工反假貨幣技能培訓;柜員反假貨幣技能水平符合規定;《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證書獲得率符合要求;按要求受理并解決客戶假幣投訴;按要求上報反假貨幣工作總結和反假信息。依據《關于印發〈上海市商業銀行現金服務與管理業務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執行。 綜合業務管理(15分)按要求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各項會議;及時報送年度現金服務與管理工作總結,報告質量符合要求;落實人民銀行普通紀念幣發行規定;人民銀行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國庫業務內部制度建設及落實 (10分)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及管理人員;根據國庫業務需要,及時制訂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并采取措施確保各項制度辦法落到實處;按規定向分庫報備自行制定的國庫業務與管理制度。根據現場檢查情況,結合國庫經收業務、代理業務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度建設及執行落實不到位,視情況扣1-10分。金融服務一部國庫業務代理國庫業務(25分)準確及時地收納各項國家預算收入,保證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運用;按照財政制度的有關規定和銀行的開戶管理辦法,為同級財政機關開立賬戶;協助財政、征收機關組織預算收入及時入庫,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庫款的退付;根據財政機關填發的撥款憑證,及時辦理同級財政庫款的支撥;定期同財政、征收機關進行賬務核對,確保數字準確一致;組織管理和監督輔導轄內國庫經收處的工作;主動接受分庫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根據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情況,對代理國庫業務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對不認真執行相關制度規定,業務處理不正確、不合規的,視情況扣1-25分。 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30分)認真履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協議規定,相關科目與賬戶的設立、使用合規;按規定程序為財政部門、預算單位辦理零余額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手續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分庫備案;在額度范圍內及時、準確、合規地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涉及業務信息傳輸、加工的處理流程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堅持對賬制度,明確對賬責任,確保賬戶核對相符;對預算單位開立的零余額賬戶,確保日終賬戶余額為零;按規定向分庫報送各類資料,確保資料真實、完整。 根據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情況,對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對不認真執行相關制度規定,業務處理不正確、不合規的,視情況扣1-30分。國債業務 (25分) 儲蓄類國債發行機構的營業網點名單以及制訂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及時報分庫備案;認真做好儲蓄類國債宣傳、發行、兌付、質押貸款等業務;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儲蓄類國債發行、兌付等統計報表。根據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情況,對儲蓄類國債業務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對不認真執行相關制度規定,業務處理不正確、不合規的,視情況扣1-25分。金融服務一部國庫業務國庫經收業務(10分)認真履行國庫經收職責,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規范經收業務行為,在收納預算收入的當日、最遲下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報解手續,及時準確地將款項劃轉至指定國庫,并自覺接受國庫的監督管理與檢查指導。不得違規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不得拒收納稅人繳納的現金稅款,不得拒收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的預算收入,不得向繳款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受理繳款書后無故壓票,不得將經收的各項預算收入款項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賬戶,不得延解、占壓和挪用已經收納的預算收入款項等。根據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情況,對國庫經收業務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評價,對不認真執行相關制度規定,業務處理不正確、不合規的,視情況扣1-10分。營業會計存款準備金和財政存款管理(30分)(1)核準交存款范圍。法人金融機構會計科目或科目核算內容有重大變化涉及交存款范圍調整的,應在變化前1個月向人民銀行申請核準交存款范圍。(2)人民幣存款準備金。按規定時間辦理交存,報表科目及數據準確,足額交存。(3)外幣存款準備金。按時提交憑證報表,憑證報表數據準確,按時交存準備金,交存金額準確,足額交存。(4)財政存款。按時提交憑證報表,憑證報表數據準確。未上報會計科目和科目說明的,扣10分;上報會計科目和說明不及時,影響日常考核的,扣1-10分;報送內容不完整,影響核定工作的,扣1-10分;未按時交存的,每次扣30分;憑證、報表數據不準確的,每次扣5分;數額有誤的,每次扣5分;未足額交存的,扣30分。會計核算管理(20分)(1)結算業務。遵守業務規范,做到憑證要素齊全、數據真實準確、業務流程符合規定。(2)再貼現、再貸款。應按期主動歸還資金,憑證填制合規、準確,再貼現(回購)票據為電子匯票的,應及時在電子匯票系統中簽收。憑證要素不規范的,每次扣5分;再貼現(回購)到期時電子匯票未及時(16:00前)簽收的,每筆扣5分;再貼現、再貸款資金到期未歸還的,扣20分。金融服務一部營業會計資金管理 (20分)加強資金管理,確保頭寸充足,避免發生日間、日終透支現象。發生日間透支的,每次扣5分;發生日終透支的,每次扣20分。對賬管理 (30分)設置專人管理對賬系統,嚴格操作、及時對賬,有異必查;按時返還對賬回單;積極配合面對面對賬。未設專人管理的,扣5分;未及時對賬的,每次扣5分;不按時返還對賬回單、內容填制有誤的,每次扣5分;面對面對賬資料不齊全的,扣5分;不據實對賬的,扣30分。支付清算合規管理 (20分)1、合理設置崗位,滿足支付清算系統運行要求,人員及聯系方式及時報送人民銀行。2、制定支付清算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日常檢查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清算中心備案。3、制定相應的系統運行、維護操作規程,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清算中心備案。4、前置機系統的主要設備和系統變更,應當事先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清算中心報備;發生支付清算系統故障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處理,故障排除后應提交故障處理報告。5、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完成新系統、新業務的推廣升級和測試任務。1、未設置崗位或崗位設置不合理扣3-5分;未及時報送人員及聯系方式每次扣1-3分。2、未制定支付清算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規章、日常檢查規程和應急預案的,或未按要求報備的,每次扣4分。3、未制定相應的系統運行、維護操作規程,或未按要求報備的,扣2分。4、前置機系統的主要設備和系統變更,未按要求執行每次扣3分;發生系統故障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處理,故障排除后應提交故障處理報告,未按規定執行每次扣4分。5、未配合人民銀行按時完成運行測試的,每次扣3分。金融服務一部支付清算業務運行管理(30分)1、嚴格按照系統新業務上線步驟完成上線運行工作 ;嚴格按照人民銀行文件或報文要求完成系統停運、啟運工作。2、在日常支付系統業務運行過程中,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操作,確保支付業務正常運行。3、嚴格遵守支付系統運行時間規定。每個工作日按規定運行時間登錄大額支付系統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小額支付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前置機應保持24小時登錄狀態,未經允許不得簽退。4、實時監測清算賬戶的余額情況,出現清算資金不足,導致支付指令排隊的,應及時解決。5、及時查看人行報文,按要求及時辦理相關事項;收到業務查詢報文,按規定時間予以查復(大、小額支付系統于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12:00之前予以查復,全國支票影像系統于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10:00之前予以查復)。6、制定相應的運行管理辦法,加強對所轄間接參與者運行管理;定期檢查其業務運行情況,督促所轄間接參與者及時辦理業務查詢查復和降低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退票率。1、未按照上線步驟操作影響系統上線運行的,每次扣4分;未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完成停運、啟運工作的,每次扣2分。2、未按照規章制度執行,出現操作失誤影響支付業務進行的,情節輕微的每次扣3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6分;情節特別嚴重的,每次扣8分。3、業務運行期間,未經允許遲延登錄或提前退出系統的,每次扣1分。4、因清算軋差凈額導致清算賬戶頭寸不足,開啟清算窗口的,每次扣10分;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造成清算窗口開啟的,每次扣8分。5、未及時查看報文或未按要求及時辦理,每次扣直接參與者2分;未按規定辦理業務查復的,每次扣直接參與者3分。6、未制定相應的運行管理辦法,每次扣2分;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退票率高于10%(含),每次扣2分。金融服務一部支付清算維護管理 (30分)1、為前置機系統生產和備份設備、網絡設備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2、前置機系統配置能夠保證支付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無單點故障,備份設備保證良好狀態并能夠及時投入運轉。3、按照規程完成每天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應按要求定期對前置機系統的數據庫日志進行清理;系統變更前應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所有的日常檢查和系統維護工作都必須作好記錄,記錄要全面、詳細、真實;系統運行出現故障,應按規定及時向人行清算中心提交故障處理報告。4、按照要求完成支付清算系統運行維護年度巡檢工作,及時提交巡檢報告,積極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一部清算中心組織的巡查工作。1、生產設備和備份設備運行環境較差的,扣3分;無機房管理制度、門禁系統管理制度和外來人員進出審批登記制度,每項扣2分。2、當生產設備遇到無法正常運行時,備份設備未能在半小時內投入運轉的,每次扣5分。3、未按照規程完成系統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的,每次扣2分;數據庫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清理,造成運行故障的,每次扣3分;系統變更前未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的,每次扣2分;所有檢查、維護工作未作記錄或不詳細的,每次扣3分;未按規定及時向人行清算中心提交系統故障處理報告的,每次扣2分。4、在規定時間認真組織實施年度巡檢工作的,每次扣5分;未在規定時間提交年度巡檢報告的,每次扣2分;巡檢巡查工作評價為優秀的,一次加5分,巡檢巡查工作評價為較差的,一次扣5分。信息安全 (20分)1、做好支付清算系統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統密押設備、密鑰、數字證書和系統登錄識別信息。2、系統維護員、業務主管、操作員應按規定要定期更換用戶口令;應按要求做好每季度識別信息碼修改工作。3、按規定對支付系統使用的存儲介質應進行病毒檢查;按規定在支付清算系統主備機上禁止安裝與支付清算系統無關的軟件。1、未做好支付系統信息安全管理,密押設備、密鑰遺失每次10分,數字證書和系統登錄識別信息遺失每次扣3分。2、未按規定定期更換用戶口令的,每1次扣1分;未按要求做好每季度識別信息碼修改工作的,每1次扣2分。3、未對支付系統使用的存儲介質進行病毒檢查,導致計算機病毒侵入的,每次扣2分;在支付清算系統主備機上安裝與支付清算系統無關的軟件,每次扣1分。金融服務二部反洗錢崗位職責 (15分)組織健全,崗位設置科學合理,職責明確,反洗錢組織機構有效開展工作。反洗錢組織機構不健全、崗位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明確的,扣1-7.5分;反洗錢組織機構未能有效開展工作的,扣1-7.5分。人員素質 (15分)應根據機構自身的特點配備足夠的反洗錢人員,反洗錢人員應具備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業務、分析可疑交易等履行反洗錢職責的能力。未能配備足夠的反洗錢人員的,扣1-7.5分;反洗錢人員不具備相關履職能力的,扣1-7.5分。內控制度 (10分)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執行到位,能根據相關政策變化及時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內控制度不完善的,扣1-5分;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的,扣1-5分。客戶識別 (10分)按規定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和重新識別工作,合理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和管理。未按規定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和重新識別工作的,扣1-5分;未合理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和管理的,扣1-5分。資料保管 (10分)按規定做好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未按規定做好客戶身份資料保存工作的,扣1-5分;未按規定做好交易記錄保存工作的,扣1-5分。可疑報告 (10分)按規定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按規定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未按規定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扣1-5分;未按規定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扣1-5分。協助打擊犯罪(10分)配合開展反洗錢行政調查,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打擊洗錢犯罪。未積極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扣1-5分;未協助好司法、行政機關打擊洗錢犯罪的,扣1-5分。保密工作 (5分)按照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義務。未按規定做好反洗錢保密工作的,扣5分。金融服務二部反洗錢宣傳培訓 (5分)自行開展或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反洗錢宣傳和培訓,做好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工作。未自行開展反洗錢宣傳和培訓的,扣1-2.5分;未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反洗錢宣傳和培訓的,扣1-2.5分。內部審計與整改(5分)定期有效開展反洗錢內部審計或稽核,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未定期開展反洗錢內部審計的,扣5分;未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的,扣1-5分。信息報送 (5分)按規定做好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等信息的報送工作。未及時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等信息的,扣1-2.5分。未準確完整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工作報告等信息的,扣1-2.5分。征信管理制度建設與崗位設置 (20分)建立聯系人制度,明確牽頭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聯系人發生變動時能及時報備;結合本機構實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報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備案,組織所轄基層信貸網點貫徹實施;定期開展有關制度執行情況自查;積極配合開展現場及非現場檢查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該項工作,每發現1次扣2分。征信系統運行管理 (30分)按照要求進行系統用戶管理、報備;做好貸款卡推薦,配合開展貸款卡年審工作;按照規定在辦理信貸業務前查詢貸款卡有效性,不與持無效貸款卡的企業發生信貸業務;能嚴格按規定查詢、管理與使用企業與個人信用報告;指定專人負責異議處理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和解決異議。未按要求完成該項工作,每發現1次扣4分。金融服務二部征信管理征信系統數據質量管理 (20分)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征信系統業務數據,數據質量考評結果達標;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數據質量自查并及時改正;配合人民銀行開展數據核對、定點監測、數據質量量化評分工作;建立征信系統應用情況定期報告制度,按時上報季度統計報表、應用典型案例。未按要求完成該項工作,每發現1次扣2.5分。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外部評級結果推廣應用、應收賬款質押及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推廣及應用(20分)積極參與中小企業、農戶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推進內外部信用評級相結合的應用工作,明確歸口部門及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完善的外部評級初審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協同評級機構積極開展信貸市場企業評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初審報告質量,并積極參考應用外部評級結果;積極查詢、使用應收賬款質押及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信息,配合人民銀行進行宣傳與推廣。未按要求完成該項工作,每發現1次扣2分。宣傳培訓與信息調研 (10分)積極開展各項征信宣傳活動:能夠按照人民銀行關于”信用記錄關愛日”、“征信知識宣傳周(月)”等活動的部署,認真開展富有特色、針對性強、形式多樣的征信及相關金融知識宣傳活動。能積極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培訓;業務人員、熱線服務人員能正確解答客戶提出的征信相關問題;能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征信工作調研。未按要求完成該項工作,每發現1次扣2.5分。金融服務二部金融科技信息安全管理(30分)包括制度建設、機房環境、網絡安全、應用安全、人員崗位管理、應急管理、運維管理、安全事件報告等。建立安全管理、機房、設備系統運行維護和服務外包管理等制度及操作規程;崗位設置合理;機房建設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網絡參數配置和安全策略合理有效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要求;接入城市金融網安全管理技術措施有效;操作系統、數據庫和應用系統的管理和技術手段符合運行管理要求;成立信息安全和應急管理機構,制定并定期修訂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風險評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安全事件的發生,發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及時報告并有效處置。發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業務中斷的,每次扣5-20分,情節嚴重的,此項不得分;未按照人民銀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因人為因素造成城市金融網網絡中斷或其它機構網絡中斷,影響業務運行的,此項不得分;未按要求執行重大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向人民銀行報告的,每次扣10分;通過檢查,發現在制度建設、機房環境、網絡安全、應用安全、人員崗位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存在安全隱患且沒有有效整改措施的,每處酌情扣5-20分;未按要求執行信息安全運行每月報告制度,遲報、漏報、瞞報的,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配合開展信息安全檢查工作或未落實人民銀行部署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酌情扣5-20分,沒有及時報送相關材料的扣5分,內容質量不合要求的扣5分,執行不到位的扣10分。金融IC卡 (15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金融IC卡相關政策及標準規范;嚴格按照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落實金融IC卡推進工作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完成金融IC卡受理環境改造、金融IC卡發行、拓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做好金融IC卡宣傳及培訓工作;嚴格按照金融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開展工作,避免惡性競爭;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相關文件要求按季報送金融 IC卡相關報告、報表及相關材料。未按照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的,酌情扣5-15分;相關報送材料質量不高的,酌情扣1-5分;未及時報送材料的,酌情扣1-5分。金融服務二部金融科技銀行卡聯網通用 (10分)嚴格按照人民銀行銀行卡聯網通用要求切實開展工作,符合國家、行業和人民銀行有關標準、規范及文件;發卡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行業和人民銀行有關標準、規范和文件;根據聯網通用要求完成相關受理環境改造任務;嚴格按照要求按時報送相關文件及材料。未按要求開展銀行卡聯網通用檢查工作、影響轄區銀行卡聯網通用環境的,扣5-10分;發卡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不符合國家、行業和人民銀行有關標準、規范和文件,扣5-10分;相關報送材料質量不高的,酌情扣1-5分;未及時報送材料的,酌情扣1-5分。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 (20分)嚴格執行《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時限提交機構新增、變更和撤銷申請,辦理業務時表格填寫準確、材料準備充分且符合要求;嚴格按照規定開展金融業機構信息年度驗證工作,按要求報送年度驗證材料及總結報告;做好金融機構編碼在應用系統中的推廣與應用工作。未按要求及時新增、變更或撤銷金融機構信息的,導致金融機構信息與實際信息不符的,酌情扣5-15分;未按規定要求做好金融機構信息管理工作或未按要求開展信息年度驗證工作的,酌情扣5-10分;相關報送材料質量不高的,酌情扣5-15分;未及時報送材料的,酌情扣5-15分。配合人民銀行做好重要應用系統推廣工作(25分)根據人民銀行總行及上海總部的相關文件規定,配合做好各應用系統推廣相關的系統開發、測試、聯調、上線工作。未按要求及時在規定的日期前完成系統的建設工作的,酌情扣5-25分。外匯管理部外匯管理業務合規 (60分)是否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執行。關于風險性考核指標、總行單獨考核指標、附加項目等總行考核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要求進行。數據質量 (30分)是否按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數據、信息和報表。內控制度及其他(10分)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相關內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執行情況是否到位,外匯專項檢查是否給予配合,整改措施是否積極、及時等。跨境人民幣業務部跨境人民幣業務內部控制及管理(15分)根據跨境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政策及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防范可能的風險;建立健全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RCPMIS系統)接入管理及相關制度,明確崗位相關報送職責;建立RCPMIS系統內部控制與應急處理機制,保障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未建立內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的,扣3分;未建立業務相關操作流程的,扣3分;未建立RCPMIS系統接入管理及相關制度的,扣3分;未明確信息報送崗職責及信息報送要求的,扣3分;未建立RCPMIS系統內部控制與應急處理機制的,扣3分。業務合規 (35分)嚴格按照跨境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政策及規定,遵循展業三原則,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并按規定留存相關單證。不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核職責的,扣5-10分;未留存相關備查單證的,扣5-10分;未按展業三原則為客戶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并造成業務風險,扣10分,情節嚴重的,扣20分。跨境人民幣業務部跨境人民幣業務數據質量 (35分)確保RCPMIS系統數據報送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并根據人民銀行提示,認真及時修改、補報RCPMIS系統中存在的問題數據。數據報送(30分):1、錯報(10分)。在一個考核期內(年/季/月)內,對于錯報信息大于0條少于5條或條數占比大于0低于5%的,扣1-3分;對于錯報信息多于5條少于10條或條數占比介于6%-10%的,扣4-6分;對于錯報信息多于10條或條數占比超過10%的,扣7-10分。2、漏報(10分),漏報信息評分標準同上。3、遲報(10分),遲報信息評分標準同上。數據修正(5分):在修改和補報結果正確的情況下,銀行完成工作日期相較人民銀行規定日期晚1天的扣1分、晚2天的扣2分,以此類推,直到扣滿5分;如果修改和補報數據不正確,此項不得分。政策宣傳及其他(15分)及時轉發人民銀行總行及上海總部等相關部門涉及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政策文件;組織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宣傳與培訓,做好內部人員培訓工作;配合人民銀行做好相關調研工作;及時按要求報送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材料;配合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非現場監測。未及時轉發人民銀行總行及上海總部涉及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政策文件的,扣2分;未開展政策、業務、及系統培訓的,扣2分;相關工作人員對政策及業務不熟悉,造成進出口企業無法順利開展業務,向跨境人民幣業務部投訴的,扣3分;不配合人民銀行做好相關調研工作,未及時按照要求報送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材料,扣4分;不配合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非現場監測工作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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