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金融機構綜合評價辦法
2025-06-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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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金融機構綜合評價辦法(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政策規定,促進轄區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金融機構綜合評價辦法
(2011年10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政策規定,促進轄區金融機構健康發展,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支付結算辦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評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及其遼寧省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在法定職責和權限內,對金融機構執行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人民銀行相關政策規定及穩健經營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確定等級并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人民銀行開展綜合評價遵循依法合規、定性準確、量化科學、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綜合評價的對象是遼寧省境內的各類金融機構。
遼寧省境內的省級或具有省級管轄權的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開展綜合評價,其他金融機構(含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由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開展綜合評價。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業管理部、遼寧省各中心支行開展綜合評價前應當以正式文件將綜合評價方案向沈陽分行報備,經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批復同意后實施,并將評價與處理結果向沈陽分行報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所屬同一管轄地包含多層級分支機構的,人民銀行選擇最高層級機構進行綜合評價。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人民銀行成立綜合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行長擔任組長,各分管行領導擔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研究確定或調整年度綜合評價工作計劃;
(二)審定綜合評價方案、綜合評價結果與處理結果;
(三)指導與監督綜合評價工作;
(四)討論決定綜合評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管理辦公室,成員包括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具體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擬定年度綜合評價工作計劃;
(二)擬定綜合評價方案;
(三)擬定綜合評價初步結果與處理意見;
(四)辦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分行辦公室是綜合評價工作的日常協調辦事機構。
第八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制定本部門綜合評價實施方案,細化具體評價項目和評分要點。
第九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可根據不同時期經濟形勢和政策規定的變化,對本部門具體評價項目和評分要點進行動態調整,并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及時通過綜合管理辦公室告知被評價金融機構。
第十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應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金融機構存在重大問題,對金融機構擬采取或已采取現場檢查、約見談話、行政處罰等措施,應及時通報綜合管理辦公室。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十一條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以下情況開展綜合評價:
(一)執行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情況;
(二)執行人民銀行相關政策規定情況,包括執行貨幣信貸、金融穩定、金融統計、支付結算、金融科技、貨幣金銀、國庫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錢、跨境人民幣結算管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政策規定情況;
(三)自身穩健經營情況,包括公司治理、風險控制、審慎經營等情況。第四章 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根據金融機構執行國家與地方法律法規、人民銀行相關政策規定及自身穩健經營情況等確定綜合評價對象,部署本年度綜合評價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 綜合管理辦公室于每年一季度末前統籌擬定年度綜合評價工作計劃,征求相關行領導和部門意見后,報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開展綜合評價,應當立項,擬定綜合評價實施方案,經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綜合評價流程:
(一)綜合管理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被評價金融機構名單,及時通知與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
(二)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按實施方案與職責分工對被評價金融機構進行評分,并向綜合管理辦公室提交評價報告,內容包括對被評價金融機構的總體評價、存在主要問題、改進建議等;
(三)綜合管理辦公室匯總整理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的評分結果,并根據綜合評價函數 計算綜合評分,其中 為指標評分列向量 , 為指標權重列向量 。綜合管理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分,擬定對被評價金融機構的初步評價結果;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聽取評價情況匯報,決定被評價金融機構的最終評價結果。第五章 評價結果與運用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綜合評價得分高于85分(含)為A級,75分(含)至85分為B級,60分(含)至75分為C級,60分以下為D級。各等級含義如下:
A級: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人民銀行相關政策規定,自身穩健經營情況良好;
B級:基本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基本執行人民銀行相關政策規定,自身穩健經營情況一般;
C級:存在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相關政策規定的行為,自身穩健經營情況較差;
D級: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以及人民銀行相關政策規定的行為,自身穩健經營情況很差。
第十七條 被評價金融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確定為D級:
(一)存在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二)存在嚴重違規問題的;
(三)高管人員涉嫌經濟刑事案件的;
(四)發生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或影響本地區金融穩定的事件;
(五)拒絕報送相關信息資料或所報數據嚴重失真,造成較大損害性后果的。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將最終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金融機構,并采取適當方式對最終結果進行運用。
(一)對評級為“A”的金融機構,在資金融通、系統準入、業務試點、產品創新、信息共享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對評級為“B”的金融機構,指出不足,并幫助其進一步改進完善;
(三)對評級為“C”的金融機構,指出問題,要求限期整改,約見主要負責人談話,指導其執行好各項法規政策;
(四)對評級為“D”的金融機構,要求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見主要負責人談話、通報批評、限制或暫停相關金融業務等措施,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加大管理與指導力度。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可以將評價結果與運用情況向上級行報告,視其情形可以向被評價金融機構的上級機構以及有關監管機構通報,并向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也可以結合評價結果并根據履職需要對金融機構開展綜合、專項或臨時性執法檢查。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人民銀行將通過業務數據系統對比、非現場質詢、現場核驗等手段,對金融機構提供的數據進行核查。金融機構應當對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對綜合評價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要注意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綜合評價中應當遵章守紀,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及其遼寧省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業管理部、遼寧省各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大連市分局、遼寧省各中心支局和縣(市)支局。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遼寧省境內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
第二十四條 依據本辦法確定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適用于遼寧省境內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評價指標體系另行發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及其遼寧省分支機構制定的有關綜合評價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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