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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湖北轄內設立機構過程中涉及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有關的行為,依法履行中央銀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湖北轄內設立機構過程中涉及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有關的行為,依法履行中央銀行職能,促進轄區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服務與管理,是指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含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內分支局,下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實施行政許可,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湖北轄內籌備設立和開業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四條 在湖北轄內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含省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外資銀行分行、代表處等)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對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正公開、高效服務、促進發展、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的原則。第二章 接洽與告知
第六條 在湖北轄內擬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機構、省級分行、二級分行、外資銀行分行、代表處的,其發起人、上級行或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與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接洽,報告擬設立機構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及股本構成、營運資金額等事項;提交發起人或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
第七條 在湖北轄內擬設立支行及以下級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其發起人、上級行或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擬設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含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人民銀行市州中心支行、縣市支行,下同)報告、提交本規定第六條所述事項和資料。
第八條 擬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首次與人民銀行接洽時,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及擬設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應了解其籌備工作情況及金融服務需求,告知人民銀行行政許可的實施條件,提供金融服務的類別、范圍、辦理依據、審核要求和審核標準,以及金融管理要求,加強有關業務指導。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獲準在湖北轄內籌建本規定第四條所述機構后,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一覽表》(附件1)規定的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類別、范圍、辦理依據、實施條件、審核要求和審核標準,在信貸、統計、會計、支付結算、科技、反假幣、國庫、征信、反洗錢、外匯業務等方面,做好人員、制度、設備、賬戶、網絡系統、申請材料等準備工作,及時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在湖北轄內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機構、省級分行、二級分行、外資銀行分行、代表處的,應當向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提出申請;在湖北轄內設立支行及以下級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向設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第十條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集中向設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申請事項及籌建工作情況等);
(二)行政許可項目申請表;
(三)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匯總申請表及申請材料;
(四)開業核準文件、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五)經核準的發起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六)注冊資本及股本構成、營運資金額;
(七)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八)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章程、風險控制制度;
(九)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資料;
(十)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為保證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順利開業,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集中向設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提交下列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分類申請表及申請材料:
(一)金融統計類;
(二)支付結算類;
(三)金融科技類;
(四)貨幣發行類;
(五)國庫類;
(六)征信管理類;
(七)反洗錢類;
(八)外匯管理類。
第十二條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式開業后,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申請新增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應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事項屬于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范圍,提供的申請表和申請材料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符合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的實施條件、審核要求和審核標準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否則,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或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四章 審核與決定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或設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受理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事項后,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及時組織開展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作出同意、暫不同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事項的決定。決定文書應當及時送達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事項屬于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行政許可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
第十四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建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談話制度。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正式開業后六個月內,應當向人民銀行報告其經營情況、人民銀行金融服務項目運行情況及金融服務需求。人民銀行根據有關規定,提出金融管理要求,提示有關風險,促進其依法合規經營。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保所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對于不及時申請以及所提交的文件、資料不真實、不準確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將根據具體情形,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約見該金融機構的發起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確定該金融機構為關注對象;
(三)暫緩提供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服務項目;
(四)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湖北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規范履職行為,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湖北轄內依法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貸款公司等涉及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事項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規定對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一覽表
2.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匯總申請表
3.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分類申請表
4.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政許可項目申請表
附表1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一覽表
類別
項目
辦理依據
申請材料
審核標準
職能部門
與層級
辦理時限
咨詢電話
貨幣政
策類
存款準備金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執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的正式請示。
按照現行存款準備金政策和相關規定,確定法人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
分行貨幣信貸管理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

027-87327402
利率監測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按月填報利率監測報表有關事宜的通知》
1.加入利率監測系統 (依托平臺-“中國貨幣網” )的正式請示;
2.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相關信息。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有明確的利率監測職能部門、部門負責人及崗位人員,并配備A、B崗,對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崗位人員進行備案。
分行貨幣信貸管理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分行科技處

027-87327109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準備情況備案
《湖北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操作規程》
《湖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業務備案流程》
1.業務準備情況說明書
2.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文本
3.商業銀行上級行授權文件
4.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
5.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員和操作員名單
6.人民幣跨境貿易境內結算銀行備案表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必須到分行貨幣信貸管理處或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備案。
2.用于人民幣跨境結算的系統能確保有效區分境內外人民幣資金來源。
3.業務以及會計核算系統能有效記載人民幣跨境貿易收付情況,并能向RCPMIS報送規定的信息數據。
4.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和外匯金宏系統。
5.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確保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能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跨境貿易人民幣國際收支交易。
6.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要求。
分行貨幣信貸管理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分行科技處
027-87327401
貨幣政策類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許可
《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同業拆借管理辦法》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2.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章程;5.資金管理內控制度;6.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7.負責資金運作部門和人員情況;
8.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2.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文件;5.章程;6.資金管理內控制度;7.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8.負責資金運作部門和人員情況;9.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2.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章程;5.資金管理內控制度;6.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7.資金運作部門和人員情況;8.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2.近兩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3.近兩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具備前款所規定的條件外,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完成改制;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以縣聯社為單位。
分行貨幣信貸管理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027-
87327226
貨幣政策類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
金融機構應在取得開戶通知書之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下列備案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若已聯網);
4.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5.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還應提供其總行的債券交易授權書復印件;
6.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金融機構應在取得開戶通知書之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由其結算代理人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1.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非金融機構與其結算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協議;
3.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4.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備案申請機構應在提出備案申請前,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取得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分行貨幣信貸管理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027-
87327226
金融市場類
場外同業拆借電子備案系統
《關于加強同業拆借備案管理的通知》
1.加入場外同業拆借電子備案系統的申請;
2.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崗位職責等相關信息。
經人民銀行審批,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
分行貨幣信貸處或設立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87327226
統計類
金融統計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金融統計管理規定》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工作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統計內部管理制度,賦予統計職能部門對全行統計工作進行扎口管理的職責和權限。建立會計科目到統計指標的歸并關系,符合人民銀行各項金融統計制度的規范要求。所有統計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科目到統計指標的歸并關系應在正式開業前至少一個月報送人民銀行。
2.會計科目到統計指標的歸并關系。
3.統計部門負責人及統計人員的名單、聯系方式、從業經歷及其它相關情況。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人民銀行報送各項統計內部管理制度,統計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統計業務人員崗位職責,統計職能部門對全行統計工作的扎口管理制度和統計業務操作規程等,以及會計科目到統計指標的歸并關系。
2.設立銀行機構應配置符合《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接口格式文件要求和編碼規范的統計數據上報軟件,并通過銀行網間互聯平臺與人民銀行建立網絡連接。在正式數據上報前至少15天與人民銀行進行試報,確認其統計系統符合要求。
3.在正式開業前至少20天,人民銀行將對設立銀行機構的擬任統計人員組織進行金融統計工作相關知識的考試,經考試測定,不合格人員不能承擔統計工作職責。
4.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要求。
分行調查統計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分行科技處


027-87327435
會計類
備案會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會計財務資料有關事宜的通知》
1.會計制度;
2.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3.年度會計決算資料;
4.重大會計改革事項。
1.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應于開業前1個月送達。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如有變更應于變更前15日送達。
2.重大會計改革事項如發生變更應及時報送變更情況資料。
3.開業當年及以后各年度會計決算資料應于次年4月30日前送達。會計決算資料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金狀況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等會計決算報表種類,有外幣業務的,應加報外幣業務決算報表,附決算報表說明。報表應裝訂規范,加蓋行章及有關經辦人員印章。
分行會計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同時備案。

027-
87327183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財政性存款交存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授權核定外資銀行存款準備金交存范圍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授權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財政存款交存范圍的通知》
1.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法人機構開業的文件;
2.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3.會計科目表及其使用說明等資料。
1.開業前1個月送達有關審核資料,包括書面申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法人機構開業的文件;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會計科目表及其使用說明等資料。書面申請應以文件形式報送。
2.涉及交存款范圍的會計科目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前1個月以文件形式報請調整交存款范圍。
分行
會計處

027-
87327183





支付結算類





支付結算類

對《支付業務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1.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2.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公司章程;4.驗資證明;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6.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7.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8.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9.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10.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11.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12.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標準。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支付結算處
自收到申請后兩個月內
027-
87327077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核準類開銷戶、變更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法人代表身份證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及以下各級分支機構
2個工作日以內
027-
87327353
清算服務類
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統
《支付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提交用戶申請表
申請表要素正確,內容完整,加蓋本單位公章。
分行支付結算處

027-
87327270





支付結算類











支付結算類
開設清算賬戶
《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操作規程》
1.申請報告(固定格式),加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機構公章。
2.金融許可證正本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5.加入支付系統的相關批文。
1.申請書要素正確、內容完整;
2.相關證件齊全,內容核對一致;
3.于T日(商業銀行直接參與者加入大額支付系統的生效日期)營業準備階段登陸大額支付系統,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清算賬戶開戶報文;
4.國家處理中心收到報文,確認無誤,自動進行開戶處理,并將回執信息發送集中核算系統;
5.大額支付系統進入T日日間狀態后,清算賬戶正式生效,人民銀行營業部門可以辦理涉及該清算賬戶的業務。
分行營業管理部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53
加入大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
《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退出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初步申請:
1.申請書。詳細描述:機構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接入方式(直連或間連);支付系統行號信息,包括直接參與者名稱、參與者行號、參與者屬性、所在節點代碼、開戶人行行號、行別代碼、所在城市代碼、參與者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
2.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法人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文;3.加入支付系統之前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4加入支付系統之前內部控制制度;
5.在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證明。
正式加入申請:
1.申請書。應對工程實施、業務培訓、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等準備情況進行說明;
2.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的驗收報告;
3.支付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請的審核標準:
1.申請書要素正確、內容完整;
2.相關證件齊全,內容核對一致;
3.具有適合辦理支付系統業務的場所和設施;
4.在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開設清算賬戶;
5.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6.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風險的預案;
7.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正式加入的審核標準:
1.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及足夠的具備上崗資格的從業人員;
2.內控制度、風險防范措施和支付系統應急處置預案健全;
3.業務和操作培訓已經完成,人民銀行組織的支付清算業務考試及對其分管領導的監管談話已經進行并通過;
4.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通過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科技部門的驗收。
分行支付結算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分行科技處


027-
87327270
加入支票影像交換系統(集中接入模式)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初步申請:
1.申請書。申請書應對機構全稱、銀行機構代碼、申請接入方式、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技術及網絡設備狀況等進行描述,并對加入影像交換系統的必要性進行說明。
2.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3.支票影像業務內控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
正式加入申請:
1.申請書。詳細說明工程實施、業務培訓、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等準備情況;
2.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的驗收報告;
3.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請的審核標準:
1.申請書要素正確、內容完整;
2.相關證件齊全,內容核對一致;
3.支票影像業務內控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有效、可行;
4.業務人員具備相應的業務處理能力。
正式加入的審核標準:
1.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及足夠的具備上崗資格的從業人員;
2.內控制度、風險防范措施和系統應急處置預案健全;
3.業務和操作培訓已經完成,人民銀行組織的有關業務考試及對其分管領導的監管談話已經進行并獲通過;
4.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通過人民銀行科技部門的驗收。
分行支付結算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分行科技處





027-
87327270






支付結算類
加入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初步申請:
1.申請書。應載明本機構的行號信息、相關人員狀況、外幣業務狀況、相關業務系統狀況、內部管理狀況、擬采用的連接方式等內容;
2.銀行機構法人機構應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管理行應出具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許可證和授權書原件及復印件,外幣清算機構應出示有關部門批件原件及復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幣支付風險預案。
外幣清算機構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4.其所有成員是外幣支付系統的參與者或可委托外幣支付系統的參與者進行結算的相關證明材料;
5.風險保證金制度和風險共擔協議相關材料。
正式加入申請:
1.申請書。詳細說明網絡配置和其他硬件設施配備情況;外幣支付系統相關業務、技術、操作培訓完成情況;擬以直連方式接入的,還要說明外幣支付系統接口規范、接口程序開發及相關業務系統改造完成情況;擬以間連方式接入的,要說明外幣支付系統共享前置機客戶端配置相關技術準備的完成情況。
2.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的驗收報告;
3.系統應急處置方案;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請的審核標準:
1.申請書要素正確、內容完整;
2.相關證件齊全,內容核對一致;
3.具有境內法人或管理行資格;
4.具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資格;
5.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操作人員;
6.滿足加入外幣支付系統的相關技術及安全性要求;
7.具有健全的外幣支付系統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8.具有切實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幣支付風險預案。
正式加入的審核標準:
1.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及足夠的具備上崗資格的從業人員;
2.內控制度、風險防范措施和系統應急處置預案健全;
3.業務和操作培訓已經完成,人民銀行組織的有關業務考試及對其分管領導的監管談話已經進行并獲通過。
4.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需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通過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科技部門的驗收。
分行支付結算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分行科技處


027-
87327270
加入同城票據清算或交換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初步申請:
1.申請書。詳細描述:機構全稱、機構注冊所在地;支付結算業務狀況;內部管理狀況、人員配置狀況;
2.工商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文;
3.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案;
4.內部控制制度;
5.在當地人民銀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證明。
正式加入申請:
1.申請書。應對工程實施、業務培訓、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等準備情況進行說明;
2.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的驗收報告;
3.應急處置方案;
4.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初步申請的審核標準:
1.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辦理人民幣結算業務;
2.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開設人民幣存款賬戶;3.滿足加入同城票據清算或交換系統的技術條件及安全性指標;4.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5.完善的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預案;
6.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正式加入的審核標準:
1.完成計算機和網絡設備的安裝、調試,通過人民銀行科技部門的確認或驗收;2.同城清算系統工作人員配備到位、人員業務培訓到位;3.完成票據交換專用章的刻制、同城貸方補充報單的領取以及票據交換信封和交接清單的印制。
分行營業管理部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270
支付結算類
加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業務處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管理規定》
1.《新增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申請書》(固定格式);2.金融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3.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4.新增賬戶管理系統三級操作員申請書(申請書中應注明該機構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銀行機構代碼、擬增設的三級操作員姓名、聯系電話)。
1.申請書的填制正確、內容完整;
2.相關證件齊全,內容核對一致;
3.相關代碼與賬戶管理系統核對相符;
4.操作員具備相應的業務處理能力。
分行營業管理部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53
加入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
《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操作規程(試行)》
書面申請,注明支付系統行號、銀行機構代碼,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操作員有關信息表,加蓋銀行機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
1.申請書要素正確、內容完整;
2.銀行機構代碼與賬戶管理系統核對相符;
3.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要求;
4.操作員具備相應的業務處理能力。
分行支付結算處、分行科技處

027-
87327353

金融科技類
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編碼規范》
1.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信息申請書;2.金融許可證,或有關部門批準其成立的批文;3.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5.前十大出資人出資情況表;
6.新增境內金融業機構信息申請書;
7.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信息申請書。
1.對新增法人金融機構或代報機構申請信息進行核對,7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業務審核;
2.按照《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錄入系統,將信息通知書返回提交機構。
分行科技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96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銀行卡系統安全性和標準符合性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卡片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發行銀行卡進行系統安全性和標準符合性審核要求》
1.標準符合性和系統安全性技術審核申請(原件);
2.基本信息資料。包括:法人機構注冊地及法人代表、境內分支機構數量及所在地、銀行卡業務資金清算賬戶開戶行、銀行卡類型、幣種、適用區域和接入的銀行卡組織名稱、數據中心(備份中心)位置及產權歸屬、銀行卡系統軟件知識產權歸屬及運行維護單位、銀行卡卡片個人化處理。
3.符合標準的銀行卡樣卡;
4.符合標準的銀行卡卡片檢測報告;
5.符合標準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檢測報告;
6.銀行卡系統業務需求說明書;
7.銀行卡系統可行性報告;
8.銀行卡系統總體方案;
9.銀行卡系統應急預案和處置策略;
10.銀行卡系統的事件、事故報告制度;
11.銀行卡系統內部測試報告;
12.外包安全保密協議;
13.其他資料。
1.核對報送信息資料真實性、準確性;
2.根據《商業銀行銀行卡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符合性測試大綱》、《商業銀行銀行卡系統第三方測試問題等級分類》對銀行卡系統進行安全性和技術標準符合性測試,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正式測試報告(原件)。
3.根據《商業銀行銀行卡系統現場檢查要點》和《商業銀行銀行卡發卡系統現場檢查列表》對商業銀行銀行卡系統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正式現場檢查報告(原件)。
4.評估第三方技術檢測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
5.將技術審核意見報總行審批。
分行科技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185
貨幣發行類
反假貨幣上崗資格培訓與考試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現金存取業務和外幣兌換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2.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納人員崗前考試申請報告; 3.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假幣收繳人員崗位職責、辦理假幣收繳的操作流程。
1.開辦現金存取業務和外幣兌換業務的證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請報告應包括待培訓考試的出納人員數量、名單、計劃培訓時間等。
3.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每個營業網點開辦前應至少有1名以上柜員持有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分行營業管理部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26
編制“假幣”印章和假幣鑒定專用章代碼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收繳鑒定假幣專用憑證印章樣式及使用說明的通知》、《關于下發〈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式樣的通知》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2.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配置“假幣”印章或假幣鑒定專用章的申請報告;
3.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收繳假幣或鑒定假幣操作流程、崗位職責。
1.開辦人民幣業務證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機構名稱、地點、開業時間;
3.辦理假幣收繳業務或貨幣真假鑒定業務的操作流程、崗位職責內容符合法規制度要求。
分行營業管理部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027-
87327326
在人民銀行發行庫辦理現金存取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管理辦法》
1.擬在人民銀行發行庫開戶辦理現金存取業務的書面申請;同意在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開立存款賬戶的審批材料及所預留的印鑒;
2.現金調運車輛及提解人員配備情況的書面材料;
3.現金整點情況,包括人員、設備、場地配備情況的書面材料;
4.新機構關于庫房、現金整點、現金調運等業務的風險控制、業務流程、監督管理制度;
5.建立存取款預約管理制度。
1.申請辦理現金交取業務的設立機構已經審批同意在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開立存款賬戶。
2.設立機構應已建立完善的庫房管理、清分復點等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合理清晰,人員及清分復點設施的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實時監控報警系統配備及監控錄像保存時限符合規定要求,有利于按需要進行調閱查證。
3.申辦金融機構現金出納業務人員應熟練掌握人民幣流通管理制度、“五好”錢捆質量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等規定和要求,考核內容全面,考核結果合格。
4.確定相關工作崗位和經辦人員。
分行營業管理部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縣市支行

027-
87327451
國庫類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業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
申請材料目錄:
1.代理支庫業務申請書;
2.機構的基本情況、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資金結算支持系統情況、上兩年度發生的資金案件情況等;
3.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4.申請機構有關人員情況簡表;
5.上兩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6.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支庫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是依法批準設立,具有良好的信譽,較好的經營業績,配備專職人員,內控機制健全,資金結算渠道暢通,核算工具先進,認真履行國庫職責,并能按照規定設置國庫工作機構的金融機構。
分行國庫處
初審行10日,審批行10日,視情況可延長10日
027-
87327237
國庫類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鄉鎮國庫業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關于農村信用社辦理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業務的管理規定》
申請材料目錄:
1.代理鄉鎮國庫業務申請書;
2.機構的基本情況、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資金結算情況;
3.年度發生的資金案件情況等;
4.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5.申請機構有關人員情況簡表;
6.上兩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7.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凡受委托辦理國庫業務的農村信用社必須具有良好的信譽,較好的經營業績,并能設立專人辦理國庫業務。
分行國庫處,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初審行10日,審批行10日,視情況可延長10日
027-
87327237
憑證式國債承銷
《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
1.備案報告;
2.承銷網點清單;
3.擬從事該項工作職能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名單。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必須具備憑證式國債承銷資格;
2.承銷網點應該向地方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備案;
3.落實具體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國債發行、兌付、持有量報表。
分行國庫處

027-
87327349
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備案報告;
2.代銷網點清單;
3.擬從事該項工作職能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名單。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必須與財政部簽訂《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協議》;
2.落實具體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國債發行、兌付報表。
分行國庫處

027-
87327349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接入
《關于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書面申請;
2.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業務人員的通訊聯系方式;
3.業務操作員和系統管理員名單;
4.與聯網相關系統的應急處置預案。
1.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必須配置與“聯網中心”要求相適應的專用硬件設備,并根據“聯網中心”的統一接口方案修改完善自身的業務軟件系統,使其滿足聯網需求;
2.指定一個內部職能部門作為本單位聯網協調管理的聯系部門;
3.建立與聯網系統相關的業務系統應急預案,確保各項業務安全穩定運行。
分行國庫處、
分行科技處

027-
87327102
國庫經收業務
《商業銀行 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
1.經收國庫業務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
2.辦理國庫業務的內控制度、管理措施;
3.辦理國庫業務的承諾;
1. 設置國庫業務經辦崗,配備2名兼職人員;
2.經過相關業務培訓;
3.制定經收業務的內部規章制度;
4.準確、及時地辦理各項預算收入的收納、完整地將預算收入劃轉到指定的收款國庫;
5.按照制度規定使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戶進行核算。
分行國庫處

027-
87327237
征信管理類
法人金融機構征信系統準入的初審與設立銀行業分支機構的管理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關于規范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金融機構接入流程的通知》
1.加入征信系統的正式請示,包括機構性質、業務現狀、業務系統與網絡條件、申請接入的征信系統名稱及理由。
2.建立征信系統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含數據報送、信息查詢、異議處理、安全管理等)。
3.金融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4.其他資料: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總部用戶管理員申請表、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機構代碼申請登記表(頂級機構)、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電子郵件用戶申請表(頂級機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總部用戶管理員申請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機構信息維護申請表。
1.申請資料齊全完整,格式規范。
2.內部管理制度全面、具體、操作性強,符合有關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
3.征信工作人員要接受人民銀行的指導與培訓,內容包括相關規章制度、接口規范、前置系統的操作使用等;
4.相關軟硬件、技術環境需滿足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信息安全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5.金融機構按照征信系統數據接口規范要求開發相關接口程序或安裝使用人民銀行下發的前置系統,并在系統測試環境中成功完成數據測試(僅對法人機構)。
法人機構準入初審由分行征信管理處負責,分行科技處負責網絡環境支持咨詢。
設立全國性銀行業分支機構的管理由武漢分行征信管理處負責,設立地方性銀行分支機構由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分行營管部)征信管理部門負責

027-
87327267

87327085
反洗錢

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1.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辦公地點;
2.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名稱;
3.反洗錢單位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反洗錢(專、兼)人員姓名、職務、電話等詳細資料。
1.報備正確的辦公地點;
2.設立反洗錢單位、部門負責人,反洗錢(專、兼)人員等資料是否完整;
3.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設機構等。
分行反洗錢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2個工作日以內
027-
87327027
法人類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總對總報送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銀行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釋義和銀行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接口規范(試行)》
法人類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總對總報送申請
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總對總報送申請,并同時向人行武漢分行報備。
1.
分行反洗錢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2個工作日以內(不含系統接入時間)
027-
87327027
大額現金交易監測報送(試點)
《關于開展大額現金交易監測工作的通知》
1.大額現金數據報送人員相關信息;
2.業務系統接口大額現金交易監測系統方案。
在武漢市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系統接口規范的要求完成系統接口開發工作,順利與該系統對接使用。
分行反洗錢處、分行科技處
2個工作日以內(不含系統接入時間)
027-
87327027
反洗錢

反洗錢內控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
反洗錢操作規程、控制措施、責任制度、管理體制、內部評估和稽核制度
內控制度健全,包含:客戶身份識別、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確保反洗錢工作制度有效執行的內部審計和稽核制度,保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時掌握反洗錢工作情況的報告制度,員工反洗錢定期培訓計劃等。
分行反洗錢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2個工作日以內
027-
87327027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
申請加入銀行機構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
獲取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網址、用戶權限;補充系統內本機構基本信息。
分行反洗錢處
2個工作日以內(不含系統接入時間)
027-
87327027
清算服務類
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數字證書申請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數字證書管理辦法(試行)》
經批準加入影像交換系統參與者需要提交《影像交換系統參與者證書申請表》,同時提交《影像交換系統參與者批量錄入文件(Excel格式)》
申請表要素正確,內容完整,機構代碼已被核準并填寫無誤,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分行清算中心

027-
82771830
支付管理信息系統數字證書
《支付管理信息系統數字證書管理辦法》
經批準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統的用戶,需要提交《支付管理信息系統用戶證書申請表》,提交《支付管理信息系統用戶批量錄入文件(Excel)格式》
申請表要素正確,內容完整,機構代碼已被核準并填寫無誤,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分行清算中心

027-
82771830
支付系統密押設備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經批準加入支付系統的銀行機構提交支付系統密押設備申請表,經批準后向人民銀行總行指定廠家購買,同時提交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司同意該銀行機構加入支付系統的批復
申請表要素齊全,內容完整,并需注明所購密押設備種類(密押服務器、密押卡)、數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并加蓋公章
分行清算中心

027-
82771830
外匯管理類
銀行、農村信用社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法人實行審批制、分支機構實行備案制)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
核準準入材料
1.申請報告;
2.金融許可證復印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提交銀監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許可文件);
3.經營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結售匯頭寸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
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備案準入材料:提交包含相關監管信息要素的《銀行經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一式兩份。
退出材料:由停辦業務行或者授權其開辦結售匯業務的上級行持《銀行停辦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一式兩份。
法人核準: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核準;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總行以及外國銀行分行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核準。
分支機構備案:由上級行授權、事前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備案后準入。
審核所要求材料的真實完整性。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027-
87327184
外匯管理類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金融機構標識碼申領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
境內銀行在申領金融機構標識碼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金融機構標識碼申領表》,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和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其中,境內銀行總行及境外銀行在境內設立的第一家分支機構在申領金融機構標識碼時僅需提交《金融機構標識碼申領表》,無需提交其他材料。
上述境內銀行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內容真實。
分行國際收支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241
銀行結售匯統計監測
《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結售匯統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境內銀行在申請開通結售匯統計業務系統時,需提供開通結售匯統計業務系統的申請書、本行進行銀行結售匯統計的相關制度和辦法、結售匯業務的資格證明。
上述境內銀行提交的材料齊全,內容真實。
分行國際收支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184
匯價監測
《關于進一步改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外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通知》、《關于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報送掛牌匯價統計報表的通知》、《關于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提交有關掛牌匯價的管理辦法(包括定價機制、風險防范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和匯價信息聯網技術規范等)
上述境內銀行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項目完整,內容真實。
分行國際收支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外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128236

87327174
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安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
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上述境內銀行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項目完整。
分行國際收支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260
外匯業務印章、進口已付匯印章備案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實施細則》
外匯業務印章及進口已付匯印章印模
上述境內銀行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分行經常項目管理處或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817271
87327137
87327103
出口收匯核銷聯及印模登記
《出口收匯核銷
實施細則》
1.出口收匯核銷聯樣張
2.印模樣本
上述(屬地)銀行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分行經常項目管理處或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329
87327127
87327243
外匯管理類
銀行加入外匯賬戶系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廣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通知》
1.銀行相關外匯業務資格取得的情況;
2.加入外匯賬戶系統的銀行機構的合法名稱;3.加入外匯賬戶系統的銀行機構的國際收支代碼;4.接口程序產生的銀行機構的代碼(即自編代碼);
5.銀行按照“接口規范”相關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的承諾,其中包括如果報送數據信息產生問題,銀行應該及時修改“接口程序”。
1.金融機構必須取得國際結算業務資格;
2.金融機構必須取得銀行機構國際收支代碼;
3.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外匯局《外匯賬戶系統與外匯指定銀行數據接口規范》(簡稱“接口規范”)要求開發好接口程序。
分行經常項目管理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360
銀行登錄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全國推廣上線準備事宜的通知
1.金融機構標識碼;
2.銀行網點登記表。
上述境內銀行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分行資本項目管理處或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335
銀行登錄貿易信貸登記系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企業貿易信貸(預收貨款部分)登記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付貨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1.書面申請;
2.金融機構標識碼。
上述境內銀行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分行資本項目管理處或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在地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
027-
87327282
附表2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匯總申請表
申請單位:
負 責 人:
營業地址:
申請事項:
1.
2.
3.
4.
5.
6.
申請理由(包括銀行業金融監管部門籌建審批意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人員配備、硬件設備等準備工作進展情況):





申請材料目錄:
1.
2.
3.
4.
5.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表3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與管理項目分類申請表
申請類別:
申請事項:







申請材料目錄:
1.
2.
3.
4.
5.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表4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政許可項目申請表
申報單位:
負 責 人:
營業地址:
申請的行政許可項目:
1.
2.
3.
4.
5.
6.
申請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評論

癡情

現在各行各業都難,特別是回鄉創業有實際經營主體應加下信袋支持

1天前

慶喰

好。希望金融部門監管帶來更多為民服務。[玫瑰][玫瑰][玫瑰][呲牙]

10天前

迷失 ╰╮

不得盲目限貸抽貸斷貸,人行武漢分行公布八條金融舉措穩企紓困

10天前

獨守孤寂□

企業救了,個人呢,個人不是人噶[摳鼻][摳鼻][摳鼻]

10天前

╮。貓小姐

不得盲目限貸抽貸斷貸,人行武漢分行公布八條金融舉措穩企紓困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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