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社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
2025-06-0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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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2016年1月14日)(寧黨發〔2016〕3號)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2016年1月14日)
(寧黨發〔2016〕3號)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區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村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現就我區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總要求,堅持合作經濟組織基本屬性,堅持“實體化、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先做強、再做大”的思路,以密切與農民利益聯結為核心,以提升為農服務能力為根本,優化資源配置,強化行業指導和資產監管,全面推進組織體系、服務體系、經營體系和管理體制創新,形成供銷合作、生產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發展格局,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在加快“四個寧夏”建設、實現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農業社會化綜合服務。緊緊圍繞農業特色優勢產業開展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建立區域型、產業型綜合服務中心,為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配方施肥、農機作業、統防統治、收儲加工、土地托管、市場信息、產品銷售等全程社會化服務,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鼓勵承擔政府購買的農業社會化公共服務,積極參與特色優勢產業、休閑農業、鄉土旅游資源的挖掘和開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二)加強農產品流通經營服務。積極參與自治區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運營和管理。領辦跨區域、實體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加強與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合作。大力發展農產品連鎖店、直銷店及銷售專區等新型流通業態,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培育一批帶動能力強的龍頭流通企業。參與建設鮮活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提高農產品購銷、加工、儲運、調控能力,構建起優勢互補、資源共享、高效運作的新型農產品流通網絡。
(三)加快構建農資供應服務網絡。發揮各級供銷合作社農資供應主渠道的優勢,加強與各類農資生產和供應主體聯合合作,推進農資配送中心、連鎖店建設,減少流通環節,提升現代農資經營網點服務功能,擴大連鎖配送規模和優質農資覆蓋面,拓展農資綜合化、規模化供應服務領域。大力推進放心農資超市、農資綜合技術服務站和莊稼醫院建設,推動農資銷售與技術服務有機結合。
(四)積極參與農村電子商務建設。順應“互聯網+”發展新趨勢,主動融入國家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范工程和自治區“千村電商”工程,加快推進供銷系統電商平臺建設,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新業態。加快基層經營服務網點信息化改造,積極與電商企業對接,開展代購代銷、代售代收等綜合服務,構建日用消費品、農資和農副產品雙向物流體系,為農民提供質優價廉的化肥、農藥、種子等,幫助農民解決“買貴”問題。開展農產品網上銷售服務,實現優質優價,幫助農民解決“賣難”問題。
(五)探索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按照社員制、封閉性原則,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積極開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加強與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寧夏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的聯合合作,支持具備條件的供銷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互助擔保形式與農村金融機構對接,為各類合作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服務,解決融資難問題。
(六)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支持供銷合作社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網絡體系,打造區域集散市場,發展專業化分揀中心,布建村鎮、社區回收網點,擴大回收范圍。加強農業廢棄物和工業廢品、報廢汽車拆解回收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七)搞好農民經紀人培訓服務。充分發揮全區供銷合作社基層網絡和農民經紀人實用技能鑒定培訓優勢,大力開展農民經紀人培訓,建立農民經紀人培訓長效機制。
三、改革重點
(一)推進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改革
1.發揮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指導服務、綜合管理作用。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區聯合社)管理體制不變,承擔全區供銷合作社行業指導、社有資產監管職責,以及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其內設機構根據職能變化進行相應調整。鼓勵區聯合社機關人員到基層創辦領辦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實體。區聯合社機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到供銷集團兼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但不得領取企業薪酬和補貼。
2.組建寧夏供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區聯合社對本級社有企業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在明晰產權,分清國有和社有產權的基礎上,通過資源整合、資產重組,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社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原則,組建寧夏供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銷集團),區聯合社對供銷集團履行出資人職責。供銷集團為獨立法人實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董事會、黨委會、監事會及經營層責權關系,形成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供銷集團獨立行使法人財產經營權和收益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立市場導向的選人用人和激勵約束機制,探索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通過市場化方式公開選聘職業經理人及高層管理人員。
3.加強社有資產監督管理。區聯合社組建社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實行資產監管與經營運行分離,加強社有資產監管,促進社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并接受審計機關和同級財政等部門的監督。社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出資人以及自治區國資委、財政、審計等部門委派代表參加。社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事機構,通過調整區聯合社內設機構的方式解決。
(二)推進市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改革
1.明確市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職能。市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縣聯合社)承擔所在地區基層合作社指導、面向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網點建設、開展服務“三農”經營活動,以及所在地區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能。市縣聯合社按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注冊。各地根據市縣聯合社承擔的任務和發展需要,核定財政供養人員規模,實行定額補助。個別空殼化的市縣聯合社,可與職能相近的部門合并,保留牌子、公章,逐步恢復職能,提升服務能力。
2.市縣聯合社改革方向和原則。市縣聯合社改革不搞一刀切,由各市縣自主確定具體改革方案。要積極探索,創新運行機制,理順社企關系,按“實體化、市場化”改革方向,促進市縣聯合社成為公益性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的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總體應遵循以下改草原則:
――堅持為農服務、促農增收。把提高為農服務能力,促進農業提質增效和農民穩定增收,推動農業現代化作為根本目標,各項服務活動不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主要取向。自主開展的經營性服務要發揮規模化、一體化優勢,減少交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薄利多銷,讓利于民。
――突出社會化服務能力建設。圍繞當地特色優勢產業,創新服務模式,通過組建農機服務公司、農業技術服務團隊、示范合作社等形式,幫助農民解決統防統治、新技術推廣應用、標準化生產等難題。要主動與當地科研單位、農資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聯合合作,提高溝通城鄉、服務“三農”的輻射帶動能力,逐步形成功能強、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服務體系。
――注重用好用活社有資產。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原則,對市縣聯合社及其所屬企業進行全面清產核資,摸清社有資產底數,明晰國有、社有和社員產權。市縣聯合社社有資產可委托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管理,也可作價入股自治區聯合社。市縣政府支持供銷社發展的資金、項目等形成的國有資產由聯合社持有,可以股權形式向基層社投資。
――建立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市縣聯合社本級人事管理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逐步規范,平穩過渡。由組織任命的市縣聯合社領導班子成員及現有工作人員,其原有身份、職級待遇、財政供養渠道保持不變。新進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積極探索符合供銷合作社特點的管理模式和激勵機制,建立新的勞動用工、分配、保險制度,穩定隊伍,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三)推進基層供銷合作社改革
1.明確基層供銷合作社定位。基層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基層社)是直接面向農民的綜合性經營服務組織,是供銷合作社服務“三農”的主要載體。基層社按企業法人登記注冊。基層社要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特色優勢產業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薄弱環節,提供產前、產中、產后全程社會化服務;要按照強化合作、農民參與、為農服務的要求,因地制宜推進自身改造;要逐步辦成規范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合作經濟組織,讓農民得實惠、使自身得發展。
2.提升現有基層社服務功能。支持現有基層社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與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涉農企業開展全方位合作,跨區域發展,建立產業型、區域型、綜合型基層社,逐步形成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對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要采取政策引導、聯合社幫扶、社有企業帶動等多種方式,著力提升其服務能力,通過服務密切與農民的聯系,不斷強化與農民的聯合與合作。根據農民需求和供銷合作社實際,逐步將已經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網點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
3.建立區域綜合服務社。打破行政區域界限,通過資本合作、勞動合作、土地合作等途徑,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創辦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區域性綜合服務社。要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不斷強化與農民在組織上經濟上的聯結,實現合作組織全覆蓋。加強與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龍頭企業等合作,構建起適應特色產業發展需要,方便農民生產生活的新型服務網絡體系。
四、扶持方式
(一)政策支持。將各級供銷合作社納入支農范疇。在農業特色優勢產業、農村合作經濟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國家和自治區財政扶持供銷合作社的發展資金,以股權形式投入供銷集團或基層社。支持供銷集團以股權投資等方式向市縣聯合社、基層社以及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注資。供銷集團及其全資、控股企業,市縣聯合社社有全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和基層社,按照國有公益類企業對待,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二)項目支持。中央和自治區通過財政、農業、商務等部門支持農村合作經濟、農村市場建設、冷鏈物流、統防統治、測土配方等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項目、機械設備,除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之外,由供銷合作社組織實施。發改、農業、商務、林業、農發辦等部門在確定涉及到供銷合作社發展的項目時應征求供銷合作社的意見,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實行建管分離,由各級供銷合作社運營和管護。自治區財政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殘膜回收,并予以補助。
(三)稅收支持。各級供銷合作社及所屬社有企業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通過作價出資方式,以國有資本金形式注入同級聯合社。供銷集團、市縣聯合社經營實體在組建過程中涉及資產劃轉或轉讓、產權變更等,享受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各級社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實行“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對經營困難的各級社有企業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實行“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四)支持建立合作發展基金。自治區財政安排一定資金,供銷合作社等有關部門積極爭取國家資金支持,由區聯合社設立合作發展基金。今后區聯合社當年社有資產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向本級合作發展基金注資,統籌用于基層社建設,提升為農服務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切實履行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的組織領導。各市縣(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改革措施,強化督促落實。改革方案向自治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報備。自治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要統籌協調改革中有關事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順利完成。
(二)部門協同推進。區聯合社要做好深化改革的思想發動和組織實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繪制改革路線圖和時間表,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實到位、有序推進。有關部門要關心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按照職能分工,制定實施細則,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形成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合力。自治區黨委、政府督查部門對已出臺的扶持政策,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加強對財政投入資金的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政策性財務掛賬、社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等遺留問題。保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
(三)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供銷合作社改革輿論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及時報道宣傳改革中涌現出的新做法、新經驗、新典型,正確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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