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實施意見
2025-06-0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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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5〕17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為認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15〕1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精神,著力緩解我區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促進貨幣信貸合理適度增長
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切實處理好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的關系,保持合理的貨幣信貸總量。充分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信貸投向,積極調整經濟結構,為棚戶區改造、鐵路、服務業、節能環保等重點領域和“三農三牧”、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提供有力支持。綜合發揮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合理把握信貸投放的總量、力度和節奏。認真落實“定向降準”措施,增加金融支持民生領域、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繼續對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對達標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執行低于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二、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
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優化業務結構,充分利用利率杠桿效應穩步擴大資金來源,創新服務產品和融資模式,努力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籌資成本,有效遏制變相高息攬儲等非理性競爭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定價競爭秩序,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積極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存量,加快資金周轉速度。進一步豐富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渠道,加強銀行業同業批發性融資管理,提高融資多元化程度和資金來源的穩定性。(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負責)
三、縮短企業融資鏈條
強化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管理,打擊監管套利行為,促使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防范系統性風險。認真履行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第三方支付業務監督管理職責,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加快健全配套措施。推動理財業務、同業業務改革,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促進金融機構理財業務、同業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縮短企業融資鏈條、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進一步規范利用信托、理財等方式進行的非標投資行為,避免農村牧區中小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挪用。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加強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資金支付結算方式、資金流向等情況的監測,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保持金融穩定。(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負責)
四、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服務收費
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收費專項檢查和日常業務檢查,認真開展治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不合理收費專項清理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違反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收費采取登記備案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收費定價標準。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以及公開收費項目、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嚴格貫徹執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收費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收費行為。(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
積極推動商業銀行優化對小微企業的貸款管理,加大服務小微企業業務轉型力度,深入推廣“信貸工廠”等業務模式,積極推進綠色信貸業務, 加大對“三農三牧”等領域的支持力度,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實現“兩個不低于”的目標。指導農村牧區中小金融機構逐步探索建立政策公開、程序透明、流程規范、手續嚴密的“陽光信貸”管理模式,切實提升信貸服務水平,努力實現貸款的制度化、標準化和透明化管理。靈活運用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和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著力引導金融機構將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小微企業。支持對小微企業的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發行專項用于小微企業的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用于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并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豐富完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產品,積極創新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服務項目,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前按新發放貸款的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經審核合格后可以辦理續貸。(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六、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積極引導國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調整內部績效考評指標,確保績效考評體系逐步趨于合理。嚴格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要求,督促城市商業銀行不斷完善績效考評制度,合理制定經營目標,優化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約束城市商業銀行存款沖時點行為。引導農村牧區中小金融機構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績效考核工作,加快建立以風險調整后資本回報率和經濟增加值為基礎的績效考評體系。(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財政廳負責)
七、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
本著試點先行,成熟一家、上報一家的原則,逐步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推進村鎮銀行的培育發展,在注重“點的數量”的同時,擴大其蘇木鄉鎮以下“面的覆蓋”。在銀監會許可的前提下,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依托集團成員單位在產業鏈上的核心地位,借助其對產業鏈上企業的信息優勢和控制力,通過資金的封閉運行,對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提高財務公司資金使用效率,緩解上下游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積極開辟綠色通道,加快中小保險機構發展。根據自治區區域經濟發展特點,研究制定全區保險機構年度發展規劃,加快中小保險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發展。積極引導中小企業以出資入股、參股等形式投資保險業,設立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創新小微企業與保險業的合作模式,積極鼓勵小微企業通過兼業代理的形式參與保險業的經營管理。(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負責)
八、大力發展直接融資
積極推進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申請IPO,加強對已經進入輔導備案程序企業的政策指導,推動企業盡快進入申報程序。積極推動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在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開展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認真落實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共同簽署的《借助銀行間市場助推內蒙古經濟發展合作備忘錄》,深入推動“雙推雙增”直接融資工程,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和支持自治區優質企業利用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努力擴大企業債券融資規模,繼續加大企業債券項目儲備、上報工作力度。以盟市為單位,繼續組織推動中小企業集合債、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融資工作,擴大發行規模,落實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小微企業利用中小企業私募債進行融資。積極促進信貸資產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盤活資金存量。進一步促進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發展,加快實施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內蒙古證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內蒙古銀監局、保監局負責)
九、積極發揮保險、擔保的功能和作用
積極探索“保險+信貸”合作模式,推動全區貸款保證保險發展。引導和鼓勵保險行業利用貿易融資保險助力中小企業發展。繼續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功能,為民營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服務。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多種形式,在合理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建立健全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參股和控股部分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積極引導各類專項資金與融資擔保業務相結合,提升專項資金扶持能力。認真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綜合運用資本注入、財政補貼和風險補償等手段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合理降低擔保費率。引導金融機構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承保的小微企業貸款給予利率優惠,降低保證金存放比例,探索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風險分擔機制。(內蒙古保監局、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十、積極適應利率市場化改革要求
積極適應利率市場化改革要求,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完善貸款定價機制建設,提高貸款定價能力,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貸款定價機制。加強對利率運行情況的監測與分析,及時掌握金融機構貸款定價情況,最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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