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的實施細則
2025-06-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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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的實施細則(廣東省教育廳2015年4月28日以粵教辦〔2015〕10號發布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教育廳2015年4月28日以粵教辦〔2015〕10號發布 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規范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更好地適應廣東省教育教學需要,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教科書,是指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廣東省教育廳中小學地方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學用書(含配套教學圖冊、音像材料等)。
第三條 教科書選用應堅持適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學教育教學實際;堅持多樣化,滿足不同地區的需要;堅持公正性,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范、有序。
第四條 廣東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廣東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工作。每年制定《廣東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第二章 選用機構
第五條 廣東省中小學教科書選用單位原則上為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經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小學教科書選用單位也可以為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為教科書選用單位的,所在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廣東省教育廳報備。
第六條 教科書選用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地(本單位)教科書選用工作。
第七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應當由課程教材專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其中一線教師不少于1/2.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應制定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工作規則、選用標準等文件。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負責教科書的初選工作。各學科組應主要由一線教師和教研人員組成,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和學科組成員原則上不能重復。
第八條 教科書編寫人員、出版發行人員不得擔任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及學科組成員。
第三章 選用程序
第九條 各教科書選用單位應于選用當年,在教育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告教科書評選事項,接受出版單位的申報,并依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進行資格審查。
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
第十條 學科組應當研讀、比較出版單位申報參加評選并符合評選條件的本學科所有版本教科書,提出初選意見。
第十一條 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對學科組提出的初選意見進行充分討論,一人一票、記名投票決定選用結果。應將會議討論記錄和投票結果全程記錄在案。
在全省范圍內,加強德育、語文、歷史教科書選用工作統籌,其他學科教科書,義務教育每個學科選用不少于三種版本(含三種),普通高中每個學科選用教科書不少于兩種版本(含兩種),特殊情況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教科書選用結果在本級教育部門網站上公示,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教科書選用結果應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于當年4月底前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教科書版本選定使用后,應當保持穩定。小學、初中、高中每一學科教科書版本一經選定使用,在學段周期內,不得中途更換。
如需更換教科書版本,應考慮教科書的銜接,應當從起始年級開始,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委托專業機構征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并進行評估,如確與當地教育教學實際不相適宜,由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
第十四條 教科書選用出現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重新選用教科書:
(一)嚴重違反選用程序規定的;
(二)課前沒有按時到書的;
(三)與教育部和廣東省教育廳審定內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教科書使用的。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教科書選用工作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充分發揮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作用。
第十六條 在教科書選用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一)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選用過程和結果的;
(二)教科書選用委員會成員違反選用工作紀律的;
(三)選用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以外的教科書的;
(四)對《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刪減后供選用委員會選用的。
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干預教科書選用過程和結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通知其所屬部門依紀依規處理。
選用工作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嫌受賄等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教科書編寫、出版、發行等單位和人員不得以任何非正當競爭手段干預教科書選用。凡采用請托、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擾亂教科書正常選用秩序,廣東省教育廳將取消其本次教科書在全省范圍內的選用,并在全省進行通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凡現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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