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于加強外商投資環境建設的若干規定
2025-06-0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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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關于加強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的若干規定(1998年)為加強我省投資軟環境建設,規范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行為,減輕外商投資企業負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條例
福建省關于加強外商投資軟環境建設的若干規定
(1998年)
為加強我省投資軟環境建設,規范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行為,減輕外商投資企業負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外收費的管理,減輕企業負擔
(一)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97]14號文規定,堅決取消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費。二年后,本省不再出臺新的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二年后,確需出臺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委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經省長審定并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凡新出臺的收費項目,必須在《福建日報》公布,經宣傳解釋后方可執行。
(二)今后二年內,外商投資企業暫住人口管理費暫停征收;對虧損的、新開業不滿二年的以及用工在1000人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就業調節費,其他企業減半征收;外商投資重大項目的社會事業發展費報省政府批準后予以個案優惠;省政府制定的對外商投資企業其他收費項目一律按現行收費標準減半征收;凡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按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征收。同時,各級政府要對被減免收費的其他項目涉及的有關工作予以支持。
二、規范行政執法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檢查活動,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檢查應由有權檢查機關實施,并實行檢查報備、登記制和檢查許可制。
各級政府糾風辦對各類檢查實行監督。所有有權檢查機關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日常業務檢查的計劃報同級政府糾風辦備案;國家有關部門統一部署的年度檢查、專項檢查或突發性事件的檢查,事后也要向同級政府糾風辦報備。
凡進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一律要向被檢查企業出具由縣(市、區)以上檢查機關負責人簽署開具的檢查許可證明,佩戴行政執法標志,文明執法。并于每次檢查完畢后向被檢查企業出具檢查登記證。檢查登記證由省政府糾風辦負責統一印制,由各檢查機關領取下發。對于未出具本單位檢查許可證明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予以拒絕檢查。
(四)有權檢查機關要嚴格劃分管理權限和職責。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同一部門多級重復檢查或同一項目重復檢查,無正當理由及法定手續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突擊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及生活次序。
(五)實行檢查與處罰分離、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的制度。檢查機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確需處以罰款的,有權處罰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限額出具罰款決定書,企業持罰款決定書到指定的繳費窗口繳費。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評定一批守法經營的外商投資“信得過”企業,由當地政府組織有權檢查機關實行統一檢查,其他各部門不再自行檢查。
三、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七)不涉及國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的外商投資項目,其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3000萬美元),且不涉及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不涉及需收費經營,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能自求平衡的,委托地(市)審批的范圍擴大到寧德、南平、三明、龍巖。省直廳(局)對其直屬企業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亦照此執行。省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委、建委會同各職能部門于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審批權限同步委托給除廈門市之外的八地(市)。
(八)海關、商檢、衛檢、動植檢、港監、邊檢等部門要簡化報檢手續。本省各口岸要減少國際航行船舶生產性滯留時間;貨物通關嚴進寬出,加強后續管理;減少貨物抽檢比率,實行聯合抽樣檢驗;開放水域內新建碼頭,非公用碼頭在安全保障、查驗能力基本滿足的情況下對外開放;沿海口岸功能要向山區延伸,推進山海協作;加快口岸查驗聯合辦公;老口岸要抓緊完善聯合辦公,新開口岸一律實行聯合辦公;海港口岸國際航行船舶實行24小時值班制,機場實行留守待命制,貨物申報放行實行周六加班制,其余節假日實行加班預約制;要加快口岸查驗計算機聯網工作,逐步做到無紙報關通關;加強文明窗口建設,全面實行服務承諾制。
(九)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一律實行標準化服務承諾制和審批時限制,并將制度內容予以公布。
四、用足用好鼓勵外商獨資的各項優惠政策,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十)各地(市)和各職能部門要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兌現進行檢查督促,確保落實到位。同時用足用好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進口設備免稅和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的優惠。
(十一)金融部門要對有市場、有效益的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及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外商投資企業予以信貸支持,提高其廠房、設備抵押貸款的比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后增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的,增資部分可繼續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對于增資部分進口的自用設備,隨設備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除涉及《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自營出口規模,沿海地區達200萬美元以上、山區達100萬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內出口企業代理出口250萬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員可向公安部門或外事部門申辦一本《多次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多次簽注。
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自營出口達100萬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內出口企業代理出口120萬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員可申辦一至三名多次進出香港簡化審批手續。
五、強化服務意識,進一步健全為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的制度
(十四)各級政府及司法部門要為外商投資企業營造安定的社會環境和規范的法制環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從快依法懲處各種危及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類經濟案件,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執行。
(十五)建立重大項目領導跟蹤服務制度。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要將本轄區內的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篩選分類,由各級政府領導和外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跟蹤服務,定期了解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及生產經營過程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十六)建立領導接待日及現場辦公制度。各級政府領導要定期舉辦外商投資企業接待日及現場辦公會,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并認真抓好敦促落實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聯合年檢制度。各級外經貿、經貿、財政、工商、稅務、外管、海關等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集中聯合年檢。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年檢部門由各級政府組織實行集中聯合年檢。
(十八)供水、供電部門停水、停電,要提前天在有關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公布停水、停電的范圍和時間。對專線和重要用電、用水戶要在停電、停水前24小時再次專門通知。非事故原因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拉閘停電、停水。
(十九)為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申辦各項手續,有關職能部門不得借故推諉、設梗刁難。
六、加大環境建設力度,健全對投資軟環境建設的監督制度
(二十)各級政府負責當地投資軟環境建設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十一)各級政府對本轄區投資軟環境應開展多種形式年度測評。對測評總外商投資企業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和部門予以通報,并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二十二)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要強化各級監察機構的職能,發揮各類監督員的作用,加強本轄區各行政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遵守標準化服務承諾制及其他勤政、廉政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十三)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辦法》,進一步加強和發揮外商投訴協調中心的職能和作用,及時為外商投資企業排憂解難。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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