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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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包府發〔2014〕93號)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中
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
(包府發〔2014〕93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中直、區直企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精神,全面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等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體系,嚴格執行水資源管理責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體系,現結合各地區水資源承載能力、用水現狀和用水需求等情況,制定出我市各地區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控制指標,以切實加強水資源的科學配置、節約和保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為重點,以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維護水生態健康為目標,強化水資源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管理能力,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持續節水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
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按照自治區下達給我市的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確定2015年、2020年和2030年三個規劃水平年各旗縣區用水總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紅線,作為各旗縣區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管理目標。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用水總量分別控制在10.88、10.65和11.87億m3以內;2015年全市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10年下降23%,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市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0%、86%和100%。規劃年內全面建立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形成水資源科學合理配置新格局,用水效率和效益顯著提高,水環境質量和重點地區水生態狀況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用水保障能力顯著增強。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人水和諧。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科學發展,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綠色節約的道路,使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注重人口、資源、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堅持統籌考慮,公平合理。充分考慮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水資源條件和供用水現狀等情況,科學規劃、考量各地區未來發展的用水需求和供水能力,合理確定區域用水總量等控制指標,科學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促進各地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實現統一管理調度,科學優化配置。逐步完善水務一體化管理體制,建立城鄉水資源從供水、用水、排水到節約用水、污水處理及再利用、水資源保護的全過程管理體制,把水資源開發、利用、治理、配置、節約和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水資源管理在空間與時間的統一、質與量的統一、開發與治理的統一、節約與保護的統一,達到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水資源的最佳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結合。對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等各種水源,以及水量與水質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度,做到優化配置,切實保護。
(四)堅持開源、節流與高效,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繼續扎實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水優先、治污為本。源頭控制與末端監控相結合,以節水促減污,限排促節水,堅持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建立水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抑制用水過快增長,減少廢污水排放量,加大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力度,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積極發展高效節水產業,以適應我市干旱缺水的水資源條件。加強供水管理,通過工程措施改變水資源天然時空分布與產業布局不相適應的被動局面。
(五)堅持改革創新,科技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六)堅持政府主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發揮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發揮市場機制對促進水資源管理、配置和合理用水、節約用水的調節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建立政府統籌、水務部門牽頭、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動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水資源管理工作格局。
(二)構筑制度體系,建立長效機制。完善節約用水管理、水資源保護、水功能區管理和水資源調度等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建立水資源長效管理機制。
(三)嚴格落實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各地區、部門要控制不合理取用水量的增長,對取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區域,暫停審批新增取水項目;接近控制指標的區域,限制審批新增用水;對尚有開發潛力的區域,在有效保護、厲行節約的基礎上,制定促進產業良性發展的水資源政策,優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產業發展。依據《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的意見》、《〈包頭市委、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重要政策措施分工實施方案》,取用水建設項目必須開展水資源論證,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論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不予批準立項;對于未經水資源論證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投產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停止。
(四)嚴控地下水開發,明確地下水使用退出機制。建立地下水開發利用預警機制,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重指標控制,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山北地區嚴禁過度開采地下水,地下水優先用于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確保優質優用;依據《包頭市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管理區劃》劃定的保護區、禁采區、限采區,明確地下水管理和保護要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除生活飲用水和有特殊生產工藝要求外,工業、經營服務業、綠化等用水退出使用地下水,符合水源置換條件的自備井予以封停關閉;持續開展地下水開采專項治理工作,嚴厲查處地下水偷采行為,封停關閉非法自備井。
(五)嚴格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執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和《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對取用水單位實行定期水平衡測試,嚴格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環節的管理,對高耗水產業、行業進行排查并限期整改。加強水資源監控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對水資源開發利用進行有效監控和及時評價。
(六)持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按照政府推動、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原則,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促進各行業節約、高效、合理用水,通過示范引導,建立健全節水長效運行機制。圍繞發展高效農業,加大節水灌溉工程建設力度,加快黃河水權轉讓進程,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效率;加強行業節水管理,開展節水示范工程建設,推廣先進節水和污水處理回用技術,提高水重復利用率,鼓勵企業研發和引進先進技術,達到節水減排;加大城鎮供水管網改造力度,降低管網漏失率,推廣普及高效實用的節水器具,推行節水型社區建設;充分利用非常規水資源,提高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實施雨污分流,努力實現城市建成區污水零排放、全利用目標。
(七)實施水權轉讓和輸水工程,為縣域、區域經濟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以促進產業轉移和新興產業發展為目標,著力解決山北地區水源問題和重點項目的水量指標配置問題。加快推進黃河水權轉讓一期工程,落實6800萬立方米轉讓水量節水工程建設費,將黃灌區農業用水置換,以保障新建工業項目用水需求;加快推進鐙口至土右旗工業園區供水工程,包頭至固陽輸供水管道工程相關配套工程建設進度,做好包頭至滿都拉輸水管道工程和達茂旗塔令宮水庫工程前期工作,為縣域、區域經濟發展提供水源保障。
(八)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加強區域河網水系整治,嚴格河道、水域管理和保護,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扼制非法圍墾河道、破壞水工程行為。嚴格入河排污口審查審批制度,開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新、改建和擴大入河排污口須進行科學論證,對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核減排污量。
(九)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建立和完善生活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明確水源地保護目標、任務、責任和措施,明確水源污染防治重點。建立健全水源地值班巡檢制度,加強水源地水質檢測,嚴厲查處污染水源違法行為。制定生活飲用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環保、水務、公安等相關部門飲用水源保護工作聯動機制,對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進行及時有效處置,確保水源地運行安全、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十)建立考核制度,實行嚴格問責。把水資源管理指標的落實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按照國務院《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3號)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盡快配套完善我市及各旗縣區的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制度,建立水資源管理考核和獎懲機制。
附件:包頭市各區旗縣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標
旗縣區
水平年
用水總量
(億立方米)
用水效率
監測水功能區達標率(%)
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10年下降(%)
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
全市
2015年
10.88
23
0.55
70
2020年
10.65
86
2030年
11.87
100
青山區
2015年
0.90
22
0.75
2020年
0.89
2030年
0.99
昆區
2015年
2.10
21
0.75
50
2020年
2.09
100
2030年
2.33
100
東河區
2015年
0.68
23
0.75
100
2020年
0.68
100
2030年
0.76
100
高新區
2015年
0.62
25
0.75
2020年
0.62
2030年
0.69
九原區
2015年
0.95
23
0.65
2020年
0.94
2030年
1.05
土右旗
2015年
4.40
23
0.50
50
2020年
4.20
75
2030年
4.62
100
達茂旗
2015年
0.52
22
0.75
100
2020年
0.54
100
2030年
0.64
100
固陽縣
2015年
0.57
23
0.75
50
2020
0.55
75
2030年
0.63
100
石拐區
0.11
23
0.75
0.11
100
0.12
100
白云區
0.03
23
0.03
0.04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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