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告
2025-06-0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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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告(新政發〔2014〕1號)為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保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
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告
(新政發〔2014〕1號)
為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保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開展全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范圍和對象
本次確權登記發證范圍為本縣轄區內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本次登記前已經登記發證和未經登記發證的集體建設用地均在本次登記范圍內。已經頒發的土地證書要在本次登記受理期限內統一收回核檢,逾期不交的,公告結束后依法作廢。
二、時間要求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發證工作。
三、方法和步驟
本次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采取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方法,分期分批進行,以鄉鎮為單位劃分登記轄區和工作范圍。縣國土局在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設立土地登記服務站,統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負責組織本區域內土地登記有關事宜。具體步驟:1、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審查公告;4、注冊登記,頒發證書。
四、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證書;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6.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必須對提供證件和材料的合法性負責,不得偽造、涂改,弄虛作假。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
五、審查公告和頒發證書
經審查,對符合土地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縣政府批準后注冊登記,頒發證書。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望各相關土地權利人要切實履行配合土地調查的法定義務,按照本登記區域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席現場指界并申請土地登記。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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