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青海省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
2025-08-02 18:25
332人看過
所有制
國有企業
企業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青海省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青政〔2016〕29號)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青海省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
(青政〔2016〕2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指導意見》(青發〔2014〕14號)精神,現就推進我省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各類所有制經濟融合發展為導向,實施開放性市場化聯合重組,推動國資有序流動、盤活用好國有資產,發揮國有資本放大功能,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相結合,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深度融合、共同繁榮發展,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力。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產權多元化與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結合起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調動各類資本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國有資本和其他資本融合。
(三)堅持依法規范嚴格程序。遵守法律法規,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督為基本導向,切實維護各類出資人的權益。健全規則、規范程序、公開透明、科學評估,完善市場定價機制,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四)堅持統籌兼顧穩妥推進。從實際出發,因業、因企施策,統籌安排,系統推進。充分鼓勵、調動和激發全社會支持、參與改革,實現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職工可承受程度和國家要求相統一。
三、試點先行,有序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試點先行,因企分層施策。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設時間表,不設硬性考核指標或目標,堅持一企一策,成熟一個改革一個。選擇一家省屬國有企業,在集團公司層面開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試點;選擇2至3家省屬國有企業,在二、三級公司層面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取得經驗后再行推廣。
(六)穩妥推進,因業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應當針對自身及所投資企業的實際、行業特點及發展趨勢,合理設計發展混合所有制股權比例、實現方式和合作條件。
---處于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根據發展實際,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按照市場規則合理流動,與各類資本混合交叉持股,不設置股權比例限制。
---處于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放開競爭性業務,促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
---負責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公益類國有企業,保持國有獨資或控股。以提高保障能力和運營效率為主要目標,加強分類指導,推進具備條件的企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勵非國有企業參與經營。
---負責國有資本投資或運營的公司和國家有政策規定的特殊行業,保持國有全資,并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實行股權多元化。
四、多措并舉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
(七)大力引進各類資本。積極引入中央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和優勢民營企業等各類投資者,推進省內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引進非國有資本和集體資本參與省內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優化省內國有企業股權結構。
---鼓勵非公有資本以貨幣、實物、股權、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出資方式參與省內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支持經確權認定的集體資本、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作價入股,參與省內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充分利用國際市場、技術、人才等資源和要素,有序吸收外資,依法依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支持省內國有企業采取股權轉讓和置換、增資擴股、債權轉股權、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與各類所有制企業融合,合理設計和選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現方式、股權比例和合作條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在以政府出資和省內國有企業投資為主導的領域,選擇符合產業政策、符合規劃布局要求、有利于產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的項目,鼓勵和引入各類資本以合資合作方式參與建設。推動各類所有制企業以資金、機制、管理和技術進入省內國有企業。對具有比較優勢的省內國有企業,通過與各類資本相互融合、吸收增量、轉讓存量等方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八)積極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掛牌。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省內國有企業集團整體上市,實現資產的證券化和資本流動。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或掛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證券市場上市。鼓勵部分集團公司利用多種方式,增強對優勢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上市公司的控制力。發揮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源整合平臺作用,運用增發、配股、回購、縮股、資產置換等多種手段,加強股權運作和資本運營,提高資產證券化率。對暫不符合上市、掛牌條件的國有企業,合理設置公司股權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九)穩妥開展企業兼并重組。以優化資源配置和完善產業鏈為基礎,以資產為紐帶,以兼并重組為手段,以混合所有制為方式,培育大企業集團。鼓勵企業拓展市場,推進戰略布局,采取聯合重組、收購兼并等方式進行低成本擴張。對行業相關、產業相近、主業相同的企業,積極推進集團間重組,實現優勢互補,加快做大做強做優步伐。鼓勵各類社會資本通過入股合作方式,參與省內國有企業科技研發平臺建設;對與主業關聯度不強的輔業、服務業,通過國有股減持、轉讓等方式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對不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省內國有企業要積極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合作,穩妥有序地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十)推廣資本運作新模式。積極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優化政府投資方式,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以項目運營績效評鑒結果為依據,適時對價格和補貼進行調整。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或參股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項目。加強信息公開,建立綜合信息服務平臺。
(十一)鼓勵國有資本入股非國有企業。在公共服務、高新技術、生態環境保護、戰略性新興產業、新業態等重點領域,以市場選擇為前提,以資本為紐帶,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資本運作平臺作用,對發展潛力大、成長性好的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鼓勵國有資本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重組并購等多種方式,與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支持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企業改制重組。支持省內國有企業以市場拓展、資源配置、技術創新、培育品牌為重點,開展跨地區跨國境投資經營。
(十二)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方式。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試點穩妥推進員工持股,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服務型企業開展試點;支持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等持股。制定企業員工持股的條件、持股比例、約束機制以及員工股權管理的具體辦法。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審核程序,規范操作流程,嚴格資產評估,建立健全股權流轉和退出機制,確保員工持股公開透明,嚴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輸送。
五、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業治理機制
(十三)落實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政府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經營,股東不得干預企業日常運營,確保企業治理規范、激勵約束機制到位。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職權,維護企業市場主體地位。
(十四)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旌纤兄破髽I要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同股同權,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的權責關系,形成定位清晰、權責對等、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十五)推行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市場導向的選人用人和激勵約束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依法負責企業經營管理,暢通現有經營管理者與職業經理人的身份轉換機制。職業經理人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按照市場化原則決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中長期激勵機制。嚴格職業經理人任期管理和績效考核,加快建立約束和退出機制。
(十六)加強混合所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國有資本絕對控股或者具有實際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比照非公有制企業開展黨建工作,黨組織在職工群眾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在企業發展中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其中,國有資本參股比重較大的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企業黨組織可以通過選派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的黨組織書記,加強企業黨建工作力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黨委,重點管理混合所有制企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派出進入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成員。
六、規范混合所有制經濟運作程序
(十七)規范決策程序。省內國有企業集團公司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前,應依據本意見制定方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集團公司下屬重要二、三級公司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方案,由集團公司研究通過后,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層級公司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方案,一般由集團公司決定,并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重要國有企業改制后,國有資本不再控股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關規定程序執行。涉及公共管理事項的,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
(十八)依法依規進行財務審計和價值評估。組建混合所有制企業前,應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價值評估等工作,強化流程管理,提高審核水平和質量,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公開市場方式,選聘有相應資質并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價值評估。組建非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企業的價值評估結果按規定公示并予以核準或備案,重大項目評估報告須經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核。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國有資本出資額或產權交易價格依據。通過產(股)權、證券市場確定資產交易價格,規范國有資產交易程序。
(十九)平等保障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遵守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維護出資人權益。股東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依法行使知情權和表決權,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充分尊重和維護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和監督權,防止損害職工利益。完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省內國有企業因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失去國有控股地位的,改革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改制和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應在充分尊重職工意愿的基礎上,對人員分流安置、勞動關系調整、工齡計算、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做出妥善安排,并制定預案,落實責任,維護職工權益。
(二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的程序。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的方案,須經企業董事會或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并履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程序,按照產權管理關系上報審核。由集團公司批準的持股方案,須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核準。上述方案的制定應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并由審批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十一)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完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防止在改革中出現違法轉讓和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暗箱操作、逃廢債務等行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七、營造混合所有制改革良好環境
(二十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省內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涉及企業國有產(股)權轉讓的,應當依法在產(股)權、證券市場公開進行,不能在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對非國有投資主體設置不對等條件。省內國有企業增資擴股依法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征集增資擴股方,必要時可提前公開征詢相關信息;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應遵照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二十三)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建立規則統一、交易規范的資本市場,促進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交易,完善股權、債權、物權、知識產權及信托、融資租賃、產業投資基金等產品交易機制。健全股權交易市場,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促進資產證券化和資本流動。以股權、產權市場為載體,規范國有股權公開轉讓和報價機制。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完善規則、加強監管。
(二十四)依法依規防控改革風險。省內國有企業引入非國有資本方案實施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要在完善的監督機制和風險防控體系下開展工作,防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企業在采取合資合作、收購兼并等方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時,須進行盡職調查,確認合作方資信可靠,保證合作方資金合法性,確定合作的合理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發現合作方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涉嫌欺詐等惡意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終止合作;收購非國有資產,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切實掌握相關產權的事實及法律狀態,特別關注法律糾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債權債務等情況,從源頭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
(二十五)完善改革相關配套政策。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不斷完善國資監管、工商登記、土地變更等制度規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簡化工作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凝聚各方共識,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各類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和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十六)審慎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穩妥推進改革進程。省內國有企業要推行科學民主決策,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建立定位清晰、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維護各類資本合法權益。
省、市(州)、縣政府要加強對本級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領導,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推動改革。
省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改革,國家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2016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