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
2025-08-02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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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6〕110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
(甬政發〔2016〕1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9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要求,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和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切實轉變城市規劃、建設理念,大力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結合“五水共治”,推進工程治水向生態治水轉變,實現雨水徑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納治污向慢排緩釋、源頭分散、自然凈化轉變;充分發揮城市水體、綠地、道路、廣場、小區等對雨水的滲透、吸納和凈化作用,最大程度實現雨水在城市區域的自然積存、滲透和凈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澇能力,有效削減徑流污染,促進雨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構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態系統。
二、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從2016 年起,中心城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以及有條件實施的新開工項目要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到2018 年,江北區“慈城-姚江”試點區域30.95 平方千米達到國家海綿城市試點城市建設考核要求。到2020 年,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中心城區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城市建成區25%以上的面積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各區完成一個15平方千米以上的集中連片海綿城市區域;其他縣(市)城市建成區20%以上的面積達到海綿城市要求,實現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納和利用。到2030 年,城市建成區80%以上的面積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
(二)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結合我市生態條件,突出原生態保護,充分發揮原始地形地貌對雨水的自然積蓄、自然滲透、自然凈化功能,注重對城市原有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突出生態效益。
規劃引領。在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中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理念,加強各規劃間的協調與融合,突出城市規劃的引導調控作用。
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各地自然條件、水資源狀況、原有排水設施能力、社會經濟發展條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結合城市建設、舊城改造工作統籌推進。
分類實施。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排水、排污分區情況,確定不同的徑流控制率及相關控制指標。城市新建城區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園、水系、廣場等,應嚴格落實海綿城市理念;老城區應結合城市綜合整治、老舊小區(棚戶區)改造、低洼易澇點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實施。
三、建設重點
(一)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城市建設改造過程中,嚴格落實“藍線”管理規定,有效保護現狀河流、湖泊、濕地、坑塘、溝渠等城市自然水體,合理確定城市水系的保護與改造方案,使其滿足海綿城市建設控制目標與指標要求。要利用城市自然水體和濕塘、雨水濕地等設施調蓄和凈化初期雨水,并與城市雨水管渠系統、雨水地面徑流排放系統及下游水系相銜接。強化水系溝通,保護現有濕地,嚴禁隨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條件的地區要恢復已填埋的河道,強化水系溝通,保護現有濕地,對城市水系進行水質凈化、流速緩滯,并充分考慮河湖水體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證城市防洪排澇需要的過水流量和調蓄庫容。
(二)居住建筑和小區調蓄。鼓勵建筑與小區采用綠色屋頂、雨水花園等低影響開發形式,因地制宜地規劃建設蓄存雨水的景觀水體和相應設施。結合綠色建筑建設,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區推行綠色屋頂或屋頂花園,增加雨水滲透、凈化和收集利用設施;既有建筑和小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建筑屋頂、周邊綠地以及景觀水體等實施低影響開發改造。要結合小區景觀水體建設雨水濕地和蓄水池,用于綠化灌溉、景觀水體補水和道路清洗保潔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危舊房、老舊小區)改造項目要率先落實海綿型住區的要求。
(三)城市公園和綠地建設。將構建海綿型綠地系統作為園林城市建設、生態園林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城市公園和綠地系統要考慮綠網、水網、綠道網的有機融合,結合綠地周邊水系、市政設施和房屋建筑等統籌開展設計,在滿足生態、景觀、游憩等功能的基礎上,同步考慮為周邊區域提供雨水滯留、緩釋的空間,提高區域內雨水調蓄和凈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濕地、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植被緩沖帶、雨水濕地、雨水塘、生態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園路、綠道和停車場等區域采用透水材料等,提高雨水滲透能力,有效削減地表徑流峰值和流量,凈化雨水徑流,合理利用雨水資源。
(四)城市道路和廣場排水。要規劃設計符合低影響開發技術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橫斷面、綠化帶及排水系統,提高道路對雨水的滲滯能力。新建道路應結合紅線內外綠地空間、道路縱坡及橫斷面設計、市政雨水排放系統布局等,優先采用生態排水。已建道路可通過路緣石改造、增加植草溝、溢流口等方式將道路雨水徑流引到綠地空間,進行雨水滲、滯、蓄、凈后再排,需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盡快完成。城市廣場、城市慢行系統、公共停車場以及非重型車輛通道優先采用透水性路面或鋪裝,城市道路紅線寬度超過60米的道路兩側、學校操場兩側要逐步規劃、建設配套雨水蓄水設施。城市廣場可在地下建設蓄水池用于綠化灌溉和景觀水體補水,改善廣場排水。
(五)延伸開展城鄉一體化海綿體建設。在推進小城鎮和村莊建設過程中,要探索海綿型鎮村建設,結合重點中心鎮、綜合規劃建設示范創建鎮、美麗鄉村建設示范村等建設工作,因地制宜規劃建設海綿型鎮村。海綿型鎮村建設要強調與周圍自然生態環境的有機結合,運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態的方法提高鎮村雨水吸納和排放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學編制專項規劃。規劃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城市道路、園林綠化、河網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要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已完成編制的相關規劃,要結合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及時進行修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寧波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并正式發布;2017年3月底前,各縣(市)政府完成縣城(城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
(二)落實建設管控手段。在規劃方案中落實建筑與小區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與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保持雨水徑流特征在城市開發建設前后大體一致;在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建立健全海綿城市指標落實情況審查制度。在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環節,將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明確海綿城市相關工程落實情況,提交備案機關。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和設施有效使用監督制度。
(三)制定完善標準規范。加快編制符合寧波實際的海綿城市建設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突出海綿城市建設的關鍵性內容和技術性要求。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研究適合本地情況的城市雨水管控地方標準和污染控制技術指南、研究編制城市低影響開發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標準圖集、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運行維護技術指南、竣工驗收技術規程,研究出臺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科學指導我市海綿城市建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督辦。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成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全面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要強化監督檢查,實行責任制和問責制,定期督查、通報有關情況,嚴格實施獎懲措施。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把海綿城市建設提上重要日程,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管理規定、相關政策、保障措施、技術標準落實到具體項目,組織做好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行政審批、項目實施、技術管控及設施維護等工作。市級各部門要緊密合作,督促指導、協調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組織有相關經驗的咨詢團隊編制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導則和標準圖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相關管理規定、政策和保障措施。
(三)創新建設模式。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中優先安排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要積極爭取上級財政補助,多渠道落實本區域海綿城市建設資金;要充分利用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為海綿城市建設提供“投資、貸款、債券、租賃、證券”等綜合金融服務;要研究制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配套政策,吸引更多社會資本用于海綿城市項目建設。
(四)抓好試點示范引領。江北“慈城-姚江”區域已列入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的試點區域,要加快推進項目建設,為全市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集中連片的海綿城市建設模式,包括古鎮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示范區、既有水敏感城市設計綜合提升示范區、老城區內澇防治綜合示范區、新區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區、水土涵養與水土保持示范區、城鄉結合部徑流面源污染防控示范區等。2017年底前,各縣(市、區)至少要建成1處不少于3平方千米示范區域,全市要形成一批在國內有影響的試點示范區域、示范項目。
(五)嚴格督查考評。市政府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對部門的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市住建委(市創建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牽頭會同財政、水利等部門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對各地海綿城市建設推進情況進行考核,對各地在水生態保護、水環境治理、水資源利用、水安全運行方面的工作進行評價。市住建委根據考評結果給予各地適當的資金補助。
(六)強化宣傳培訓。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深入宣傳海綿城市建設的重大意義和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的積極性。加強對相關部門監管人員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增強推動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能力。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學術交流合作、技術研討等活動,不斷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本意見自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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