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內調工作的通知
2025-06-0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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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內調工作的通知(1987年7月29日勞人干(1987)27號)經中央同意,從現在開始,西藏干部、工人內調工作將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成熟
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
關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內調工作的通知
(1987年7月29日 勞人干(1987)27號)
經中央同意,從現在開始,西藏干部、工人內調工作將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成熟一個辦理一個。內調工作要從西藏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和各項工作的實際出發,既要照顧進藏干部、工人的實際困難,又要適當保留部分專業技術骨干和領導骨干,使工作不受影響。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內調的主要對象是,那些長期在藏工作,現因家庭和個人有特殊情況確需照顧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繼續留藏工作的干部、工人。一九八二年以后進藏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按國務院國發〔1983〕6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內調的去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西藏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關于大批調出進藏干部、工人的請示報告》的通知〔中發(1980)61號〕規定的原則執行,即堅持從哪里來調回到哪里去的原則。沒有原單位的,可回原籍或愛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安排。夫婦雙方同時內調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調出單位分配安排。對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市的從嚴掌握。
郵電、銀行、氣象、地質等垂直管理系統的內調干部和工人,由有關系統接收安排。個別在本系統安排確有困難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協助安排。非垂直系統內調的干部和工人,如專業與有關垂直系統對口而地方又難以安排的,有關系統應協助安排。
三、內調干部和工人的工作安排。首先要從工作需要出發,同時考慮本人的實際情況和在西藏擔任的職務、專業和工種予以適當安排。對安排了較低職務的干部,可按他們的原職務享受調入單位同級職務干部的工資待遇。勞動合同制工人,內調后仍實行勞動合同制。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干部和工人,內調后仍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
四、內調干部和工人無工作的家屬子女,凡在藏有正式城鎮戶口的可以隨遷。
五、凡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不作內調安排。
對犯有錯誤的干部和工人,由西藏有關部門負責調查清楚,作出結論或組織處理后再安排內調。
六、本通知下達后,需要內調的干部和工人,均由西藏自治區組織、勞動人事部門直接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聯系安排。西藏自治區有關部門應及時掌握內調工作的進度,并定期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勞動人事部報告情況。
在西藏工作的廣大干部、工人,長期在高寒缺氧的條件下辛勤地工作,為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建設邊疆,做出了貢獻。做好內調工作,對調動廣大在藏工作的干部、工人的積極性,鞏固和發展西藏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加快西藏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凡有接收安排任務的地區的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應將內調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完成,積極接收,抓緊落實,妥善安排。西藏自治區要做好內調干部和工人的思想工作,教育他們顧全大局,體諒內地的困難,自覺服從組織分配。西藏和內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互相支持,互相體諒,互相配合,齊心協力地做好內調工作,保證內調干部和工人順利返回內地,愉快走上新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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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
一、認真貫徹《干部任用條例》,嚴格按制度規定選人用人。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不折不扣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嚴格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序和紀律辦事,有規必依;二、嚴格把好人選廉政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要嚴格考察人選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認真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有問題反映應當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對有反映但不構成違紀的要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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