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工作,為此,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過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甲方聘任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職務(工作)。
第二條 聘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甲方應在協議期內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甲方在乙方嚴格按協議完成工作后,必須按時以現金的方式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
(三)甲方有權對乙方在聘任期間的工作業績和實際表現實施專業管理,并有權進行考核。
第四條 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乙方有權獲得勞務報酬,工資按月支付,月工資總額2000元,大寫貳千元整。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提出建議和意見。乙方應結合甲方需求認真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三)乙方在公司的工作時間為 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節假日需加班的時間另行規定) ,每階段工作完成后必須將工作進展情況如實地報告甲方。
(四)乙方在受聘期間以及聘用協議解除或終止后對公司技術資料、成果及其獲悉的其他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在未經甲方允許的情況下泄露給他人或甲方的競爭單位。
(五)乙方受聘于甲方后,原則上不應再為其它企業提供服務,如遇極其特殊的情況需要為第三方服務時,應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1、本協議期滿的;
2、乙方超過 15 天未到甲方工作事前又未取得甲方同意的; 本條第2項的情形需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后方能終止。
第六條 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由雙方在交接清單上簽字。若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同甲方進行工作交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七條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可先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協議條款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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