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2018年7月30日19時許,陳某某(女)穿拖鞋駕駛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文一西路由東向西行駛,在左轉至競舟路行駛過程中,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及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前后輪先后駛上道路中央分
事件回顧
2018年7月30日19時許,陳某某(女)穿拖鞋駕駛浙A牌照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文一西路由東向西行駛,在左轉至競舟路行駛過程中,因違反“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規定及轉彎弧度過小,導致車輛前后輪先后駛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
之后,陳某某又因慌張操作不當,錯將油門踏板當作制動踏板連續使用,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持續加速,將正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導致過往多輛車輛受損,被告人陳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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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致二年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致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致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致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30萬元致6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致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量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致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致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致(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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