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人們情感的避風港,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支持對于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至關重要。在家庭中,人們可以分享喜悅、傾訴煩惱、獲得安慰和鼓勵。那么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財產有哪些?夫妻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一、婚姻家庭中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1、依據《民法典》 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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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財產離婚后如何分配
1、我們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一般來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明確歸一方的除外)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對于共同財產的分配,原則上是由雙方協議處理,這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如果雙方能協商一致,比如一方拿房子,另一方拿相應的補償款,那按協議執行就好。但如果協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因男方出軌導致離婚,在財產分配上法院會適當傾向于女方和孩子,保障他們的生活。不過,如果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在分割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配。
5、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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