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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z2014?{65號)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企業?z2014?{65號)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更多采取市場化方式,完善服務體系,改善融資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二、支持重點
(一)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1.改善小企業集聚區創業環境。重點支持小企業集聚區運營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創業實施的原有廠房改擴建,服務場地和相應公用工程更新改造,服務機構軟硬件服務設備和設施購置等能力建設項目;以及小企業集聚區運營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減免租金服務,各類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政務代理、人才、倉儲物流、管理咨詢、融資咨詢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2.改善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提供服務的機構購置軟硬件設備的能力建設項目;以及為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提供工業設計、產品研制、工程設計、生產線調試、產品檢驗檢測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3.改善信息服務與運行監測環境。重點支持中小企業信息服務機構購置和租用服務設備的能力建設項目;以及信息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發布、信息查詢、數據共享、信息咨詢等服務,滿足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需要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等相關信息的采集、問卷調查、數據分析和應用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4.改善培訓服務環境。重點支持培訓機構為提升中小企業培訓能力而實施教學設備購置、培訓場地改擴建的能力建設項目,以及培訓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員工崗前培訓、在崗員工技能培訓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訓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5.推動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重點支持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開展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建設、社會化考核測評、資質評價和認證等工作。
6.鼓勵中小企業參展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以下簡稱中博會)。重點支持我國境內及港澳臺中小企業參加2014年舉辦的第十一屆中博會。
(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重點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提升小微企業擔保服務水平和積極性,擴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規模,探索創新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模式,著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支持方式和額度
(一)完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項目
1.無償資助。對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按照不超過2013年度項目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新征用土地費用不得納入項目申報范圍。
對第十一屆中博會給予補助,減免境內及港澳臺中小企業的參展費用。每個標準展位,展位費補助不超過3000元。補助標準展位數量不超過4000個。
2.業務獎勵。對服務機構業務補助項目,綜合考慮其服務中小企業數量、收費標準,客戶總體滿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過2013年度實際服務成本40%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政府購買服務。向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購買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服務,購買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項目申報單位可同時申請無償資助和業務獎勵兩種不同方式的支持。項目申報機構無償資助和業務獎勵合計最高支持資金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
1.業務補助。對符合條件擔保機構在保的單戶1500(含)-500萬元、500(含)-100萬元、100萬元及以下,且年擔保費率不超過3%的擔保業務,中東部和東北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1%、1.5%給予補助;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1%、1.5%、2%給予補助。
對省級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一般責任保證業務,按照不超過2013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1%給予補助;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單戶企業1500(含)-500萬元和500萬元及以下比例風險分擔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25%和0.5%給予補助。
平均在保余額根據擔保(再擔保)貸款業務2013年實際在保天數按年折算。
2.增量業務獎勵。對擔保機構2013年單戶500萬元及以下,且年擔保費率不超過3%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年平均在保余額比上年增長10%以上或增長2.5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再擔保機構2013年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比例風險分擔再擔保業務年平均在保余額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獎勵。
3.資本投入。對西部地區2012年和2013年新設或增資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省級財政出資額30%的比例給予資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資單位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
4.代償補償。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設立代償補償資金賬戶,委托省級再擔保機構實行專戶管理,專項資金出資比例不超過60%。當省級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按照代償額50%以上的比例(含)給予補償時,代償補償資金按照不超過代償額30%的比例對擔保機構給予補償。該代償業務的追償所得,按照代償補償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賬戶。
5.創新獎勵。對積極探索創新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且推廣效用顯著的擔保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按《暫行辦法》規定執行。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納入一般風險準備金管理,用于彌補代償損失。
四、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服務機構必須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申報的項目須符合本通知支持重點要求。
(一)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申報條件
1.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各類服務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于2012年1月1日以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報的提升服務能力建設和服務事項均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
(2)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主營業務突出,具有的設備和設施主要用于服務中小企業,無違法違規行為。有可持續的服務能力。
(3)具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場地和設施。其中:東部地區服務機構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東北和中部地區服務機構資產不低于300萬元,西部地區服務機構資產不低于200萬元。
(4)具有開展相關服務的專業人才,2013年末從業人數應不低于10人。
(5)2013年簽訂合同并提供服務的中小企業客戶數量占其簽訂合同客戶量的70%以上。其中:東部地區服務機構2013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低于50家,東北和中部地區服務機構不低于40家,西部地區服務機構不低于30家。
(6)對小微企業收費標準低于其他客戶和市場一般標準20%以上。
(7)2013年中小企業客戶滿意度不低于80%。
(8)東部地區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投入不低于300萬元,業務獎勵項目服務成本不低于200萬元;東北和中部地區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投入不低于200萬元,業務獎勵項目服務成本不低于150萬元;西部地區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不低于150萬元,業務獎勵項目服務成本不低于100萬元。
(9)當年服務機構申報項目未獲其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
2.為小微企業提供減免租金服務的,對小微企業租金減免比例須不低于40%。
3.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信息服務機構滿足條件1中的(5),或滿足2013年日均發布中小企業所需信息數量東部地區不低于200條,東北和中部地區不低于150條,西部地區應不低于100條。或滿足省級以上政府部門運行監測需要。
4.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培訓機構,須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1)主要開展員工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服務的,平均培訓課時不低于90課時;東部地區服務機構2013年培訓中小企業員工人數不低于1000人;東北老工業基地及中部地區服務機構不低于800人;西部地區不低于500人。
(2)主要開展管理者培訓的,2013年培訓中小企業管理者人數不低于300人,平均課時不低于120課時;以及符合條件的培訓活動。
5、中博會項目申報機構須按要求提供參展企業信息,并提供上一年度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申報條件
1.申請業務補助、增量獎勵、創新獎勵等方式支持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報項目的擔保機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2012年1月1日前設立,運營須符合融資擔保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無不良信用記錄。
(2)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10億元以上。
(3)東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即:(年初凈資產+年末凈資產)/2,下同]的3.5倍以上;東北和中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3倍以上;西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倍以上。
(4)擔保代償率不超過3%。
(5)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3%。
(6)收取客戶保證金比例平均不超過3%。
(7)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業務信息。
(8)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2.申請業務補助、增量獎勵等方式支持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2012年1月1日前設立。
(3)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4)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1%。
(6)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再擔保業務信息。
(7)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3.申請資本投入方式支持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須滿足下列條件:
(1)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再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
(2)擔保機構近兩年每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再擔保機構近兩年每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新設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除外)。
(3)省級財政出資額或增資額,占此次出資總額或增資總額的50%以上。
4.申請代償補償方式支持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受托管理的省級再擔保機構需滿足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申報條件第2項中所列條件,且再擔保業績突出。
(2)代償補償資金總規模不低于5億元,其中地方出資不低于2億元,且在三年內到位。
(3)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業務管理、責任認定、風險分擔制度和機制。
(4)閑置資金可用于購買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其他規定用途,不得用于創業投資、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
(5)受托管理的省級再擔保機構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
五、項目申報事項
(一)項目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xx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公開組織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以及符合項目儲備要求的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向注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并提供項目申報資料(詳見附件1)。
同時,使用用戶名和密碼(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可使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 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網址:www.sme.gov.cn),按使用說明填報相關信息。
(二)項目審核。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強協作配合,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組織項目審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并提出審核意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保存項目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以及專家評審意見原始資料備查。
(三)項目數量。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數不超過80個。計劃單列市、xx兵團申報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數不超過40個。
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數不超過50個,計劃單列市、xx兵團申報改善融資環境項目數不超過25個。
(四)項目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公示后上報,于2014年5月20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詳見附件2)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將項目申報資料(1份)作為附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項目電子文件。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暫行辦法》執行,后續將會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出臺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六、聯系方式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 話:010-68205314 68205316
財政部
電 話:010-68551954
企業司廉政信息反饋電話及郵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附件:1.項目申報資料要求
2.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
項目申報資料要求
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上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作為附件,并提供所有申報項目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
二、項目申報單位須提供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項目申報資料按下列順序裝訂成冊。
(一)申報機構情況介紹(不超過3頁A4紙),包含內容:
1.基本情況,包括歷史沿革、主要出資人情況,所屬行業情況,以及在行業中所處的水平等情況。
2.服務條件、服務隊伍、人員資質、服務資質等情況。
3.近兩年的運營情況,包括提供服務情況,主要業績,服務企業所屬主要行業,業務收入來源,服務成本支出構成,主要資金使用,以及協作單位合作等情況。
(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
1.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封面,由申報軟件下載)。
2.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及審核意見表(由申報軟件下載)。
3.申報機構基本情況表(由申報軟件下載)。
4.法人執照復印件。
5.項目明細
1)項目申報機構須提供服務中小企業名單(由申報軟件下載)。
2)涉及到的能力建設項目須提供經地縣級及以上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的能力建設投入明細表(由申報軟件下載);還須提供所涉及的憑證復印件(包括:項目新增設備的購買發票、建筑工程發票等)。
3)改善小企業集聚區創業環境減免租金服務項目須提供經地縣級及以上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的減免租金情況明細表(由申報軟件下載)。
4)改善信息服務與運行監測環境項目須按照1)提供明細,或提供信息發布量統計(由申報軟件下載)明細,涉及到的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項目還須提供給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報送的年度運行監測數據企業名單和報送調查問卷企業名單(由申報軟件下載)明細。上述填寫的相關表格和名單均須經地縣級及以上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
5)改善培訓服務環境崗前與在崗培訓項目須提供經地縣級及以上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的職工崗前和在崗培訓人員名單(由申報軟件下載)明細,培訓人員所涉及的企業名單(由申報軟件下載)明細。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培訓須提供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培訓人員名單(由申報軟件下載)明細。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2013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以及會計報表符注等內容)。
7.申報項目2013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1)2013年末已具有的服務性資產(包括設備、設施、場地,以及專利、軟件等無形資產原值),所涉及的服務成本支出。
2)涉及到能力建設項目的專項審計內容還應包括:2013年用于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額,其中的設備及安裝費、建筑工程費等投入發生情況。
3)涉及到業務獎勵服務項目的專項審計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包括具有有效服務合同的小企業服務數量,服務收費與市場一般收費標準的高低比較,平均服務收費水平提高和降低比例情況,以及中小企業客戶滿意度等情況。
b)改善小企業集聚區創業環境減免租金服務項目應包括當地同類型小企業集聚區廠房租金實際情況,以及小企業享受減免租金額度。
c)改善信息服務與運行監測環境服務項目專項審計應包括a),或包括信息發布量情況,以及服務成本支出等情況;涉及到的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項目還應包括年度信息采集、問卷調查小企業戶數,采集數據質量和應用情況,以及成本支出等情況。
d) 改善培訓服務環境崗前、在崗和經營管理者能力提升培訓項目專項審計內容還應包括培訓人數,培訓課時,培訓師資情況,以及培訓收費等情況。
4)專項審計報告內容還應包括2013年完稅證明匯總表(由申報軟件下載)及完稅(免稅)情況。
8.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證明(服務資質,培訓資質,以及服務技術專利及服務軟件等)。
9.中博會項目上報要求
廣東省財政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上報本地區專項資金申報文件時,一并提出中博會補助項目預算申請,并于展會結束后1個月內上報項目實施情況(由申報軟件下載,見附件2表5)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參展企業戶數,減免標準展位數量,展會成本支出情況等內容的專項審計報告。
10.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三)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1.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書(封面,由申報軟件下載)。
2.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及審核意見表(由申報軟件下載)。
3.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基本情況表(由申報軟件下載)。
4.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擔保機構提供經協作銀行蓋章確認的2013年度在保的貸款擔保情況明細表,再擔保機構提供經被再擔保的擔保機構蓋章確認的2013年度在保的再擔保情況明細表;增量業務獎勵項目還須提供2012年相關明細,去年獲得支持的機構除外(原件,由申報軟件下載)。
6.申報創新獎勵項目的擔保機構還應提供經協作銀行蓋章確認的2013年度擔保創新業務明細表(原件,由申報軟件下載)。
7.申報代償補償項目的再擔保機構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出資證明或經蓋章確認的出資承諾意見,包括資金到位時間和金額等。
8.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2013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擔保余額變動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等內容)。
9.經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內容包括2013年新增擔保(再擔保)業務額,新增中小企業擔保額及其占比,平均貸款擔保(再擔保)費率,代償率,風險準備金提取及擔保業務收費等情況),以及完稅(免稅)情況等。申報創新業務獎勵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還需注明創新業務主要內容,2013年新增創新擔保業務額度,以及中小企業業務占比等。申報資本金投入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還需注明股東增資情況和股權變更情況。申報代償補償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還需注明地方出資或承諾出資等情況,以及2013年再擔保業務代償情況。年度審計報告已列明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內容的,可不再提交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10.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項目單位公章)。
三、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登錄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www.sme.gov.cn),使用“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網上項目申報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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