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違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試行)
2025-06-07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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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違反《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試行)(1999年6月7日)第一條為了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實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違反《關于實行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試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的貫徹執(zhí)行,正確處理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根據《規(guī)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有關行政監(jiān)察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執(zhí)紀,違紀必究;
(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對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領導班子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口頭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先資格、整頓調整領導班子。
對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去職務、免職。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條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不認真執(zhí)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口頭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處理。其中誡勉談話按照《中共河南省紀委關于對各級黨的組織負責人及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談話制度的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負責人或者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委托的黨政機關負責人進行。
(一)對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視,不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宣傳鄧小平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黨風廉政法規(guī)的;
(二)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的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yè)不正之風三項工作不重視,對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黨風廉政建設治本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不認真執(zhí)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評先資格的處理;問題嚴重的,對該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
(一)對上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貫徹落實,對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不分析研究,沒有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沒有分解下達責任目標或沒有組織實施的;
(二)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該制定的本地、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不組織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實的;
(三)對所轄地區(qū)、部門、系統(tǒng)、行業(yè)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的;
(四)不嚴格按照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風的。
第六條 領導干部不認真執(zhí)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的處理。其中誡勉談話按照《中共河南省紀委關于對各級黨的組織負責人及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談話制度的暫行辦法》,由紀檢監(jiān)察人員或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委托的人員進行。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按上級黨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規(guī)劃進行具體布置安排,不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的;
(二)對責任范圍內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組織檢查考核,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目標和規(guī)章制度不督促落實的;
(三)不召開(參加)民主生活會,或不檢查自身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及廉潔從政情況,不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或不糾正存在的問題的。
第七條 領導干部不認真執(zhí)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調離工作崗位的處理。
(一)對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不認真處理,對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不解決,不重視案件查處工作的;
(二)對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不進行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guī)教育,以致其發(fā)生不廉潔問題的。
第八條 領導干部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辭去職務,或者對其免職。
(一)直接管轄范圍內發(fā)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
第九條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fā)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甚至支持、縱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屬人員搞不正之風的,視情節(jié)給予負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給予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
第十條 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在決定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驗收、投產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選人用人嚴重失察,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負主要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對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第十三條 對為騙取榮譽或物質獎勵,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tǒng)計法規(guī),虛報浮夸、弄虛作假,多報、瞞報、編造、篡改有關數據或資料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第十四條 對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黨風廉政監(jiān)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第十五條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不認真執(zhí)行《規(guī)定》,其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出現嚴重問題或者錯誤,受到批評仍拒不糾正處理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
各級黨委(黨組)、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出現前款所列問題的,除對其中負有責任人員予以追究外,還要對該領導班子進行整頓調整。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
(一)履行了職責,其責任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仍出現問題的;
(二)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擴大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明知錯誤,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三)責任范圍內多次發(fā)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工作問題與個性問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惡劣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需要給予領導班子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處理或者給予領導干部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的,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有關領導同意后實施;其他處理措施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主管機關、任免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
國有企業(yè)(包括國有控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河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河南省監(jiān)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d54286--011025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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