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接受安置易地離休干部的暫行規定
2025-06-07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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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接受安置易地離休干部的暫行規定(冀政(1982)175號1982年8月24日)前言我省是個老區,在外省、市、自治區工作的河北籍干部較多。其中,有不少老干部,離職休養后要求回我
河北省接受安置易地離休干部的暫行規定
(冀政(1982)175號 1982年8月24日)
前言
我省是個老區,在外省、市、自治區工作的河北籍干部較多。其中,有不少老干部,離職休養后要求回我省安度晚年。為了把易地回我省的離休干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已離職休養的干部,本人原籍是河北省或者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居住的只要本人要求來河北,經過批準,均可接受,并作一次性的安置。
第二條 易地離休干部的安置地點:縣級以下(含縣級)干部,在其原籍縣、市或縣、市指定的地點安置;廳(局)級和行政十四級以上干部,在其原籍地、市安置;省級和行政九級以上干部,可在省會安置,也可安置到他們愿意去的地方。無論哪級干部,凡是自愿回小城鎮或農村安置的,都應予以鼓勵。
第三條 凡要求來我省安置的離休干部,需由其所在省、市自治區或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的老干部部門與我省老干部局聯系。對符合接受條件的,有關地、市、縣應熱情接待,妥善安置,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
第四條 對經批準來我省安置的離休干部,接受單位只接收他們的戶口、糧食和黨組織關系,暫不接收其行政、工資等關系。
第五條 易地安置離休干部的住房,由接受地區按當地同級在職干部的住房標準負責安排。所需建房經費,由其原工作單位一次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作為自籌資金列入基建計劃。各級可視財政情況,一次或逐年墊支一定數額的款項,由老干部部門負責籌建一部分周轉用房,安置易地離休干部。周轉用房產權歸公,住房者按規定繳納房租費。
第六條 易地安置的離休干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和醫療費,每年年初由原單位一次撥交給接受地區的老干部部門掌握支付,年終結算。
第七條 易地安置的離休干部,其困難補助、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費等各項非生產性福利,繼續享受原單位在職干部的待遇;看病用車、生活品供應等,執行接受區的標準。
軍隊干部退休到地方后改為離休的,除恢復本人原工資外,其他待遇均按其所在地區黨政機關同級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易地離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包括看文件、聽報告、參加必要的會議和所需學習材料等,應和接受地區同級在職干部一樣對待。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離休干部活動場所,組織離休干部學習,并開展一些文體活動。
第九條 易地離休干部身邊無子女的,可照顧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配偶)到其身邊,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勞動部門,應協助安排。
第十條 省內離休干部跨地、市、縣安置,也按上述規定執行,由縣以上老干部部門直接聯系,協商辦理。農村有依靠并愿意回農村安置的離休干部,需要修房、建房的,由原單位予以補助,補助標準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廳(局)級以上干部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超過四千元。所修、建房屋,產權歸己。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省政府批準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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