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
2025-06-08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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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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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業經2004年10月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市長:夏德仁二00四年十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59號)
《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業經2004年10月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市長:夏德仁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加快振興老工業基地和建設“大大連”,吸引國內外人才來連工作或創業,根據《中共大連市委大連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大委發〔2004〕10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人才的工資待遇、參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國家機關按有關規定引進聘用急需的高層次管理或技術人才,由主管部門確定崗位薪金,對高出國家規定收入部分,可申請市人才發展資金補貼。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留學人員回國時攜帶自用的研究資料、書籍文獻由海關審查免稅放行。
第四條 引進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及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優先通過貨幣補貼方式解決,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補貼。來連工作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下列高層次優秀人才,可享受市政府發放的一次性安家補貼:
(一)兩院院士補貼30萬元;
(二)“長江學者計劃”特聘教授,國外知名專家、學者,博士生導師,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進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的人員,進入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的人員補貼15萬元;
(三)國內統招統分脫產學習的博士研究生和經國家留學服務中心(或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機構)認定的國(境)外博士研究生補貼6萬元。
用人單位應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資金用于安家補貼。
第五條 來連工作的兩院院士(含雙聘院士)每月享受1500元的院士津貼。
第六條 引進人才的科研課題,可向市科技局、財政局申請立項,并優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以及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的,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后,可通過市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技改費等渠道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取得博士學位來我市市屬單位工作的人才,市科技局、財政局根據其科研立項情況,可適當給予科研啟動經費。
凡國家部委為我市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項目劃撥資助經費,其項目與我市經濟發展直接相關或有重大影響的,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增加項目補助。
第七條 引進人才在本市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形式在企業實施轉化的,企業應將該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30%的股份,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主要參加人員;以技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獎勵給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或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完成投產后3~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所得的獎勵要占獎勵總額的50%以上。
第八條 加快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生進站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兩年期間,市政府每人每年給予2萬元的項目啟動補貼,建站企業應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資金,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博士后留連或來連工作。
第九條 引進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學可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第十條 對引進的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動或出國留學被原單位辭退、除名或作自動離職處理的,經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來連前和來連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齡。
第十一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連分支機構,均可按本規定引進人才。
第十二條 引進人才落戶或辦理《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應按照《大連市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辦法》(大政發〔2003〕62號)和《大連市人才工作居住證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引進人才,經組織或人事部門同意后,即可辦理調入手續。有關部門在為用人單位引進人才辦理手續的過程中,應減少審批環節,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引進人才開辟“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先導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制定更加優惠的人才引進政策。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干規定》、《大連市引進留學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大政發〔2000〕14號)和《大連市關于引進人才的補充規定》(大政發〔200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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