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行政法類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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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
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交通運輸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遵循。交通運輸生態文明建設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緊密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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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3次會議通過)法釋〔2012〕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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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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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
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各級公安機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改善和加強公安行政復議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國公安機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近3.9萬起,占全國行政復議案件總量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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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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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文明用語規則
第一條 為促進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增強檢察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提升文明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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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正)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修訂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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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評定檢察官等級實施辦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下發施行,現根據《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一、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評定檢察官等級的范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人民...
關于印發《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獎勵條例全文為激勵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
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二十四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工作中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關于印發《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為了調動人民法院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他們忠于職守,努力工作,公正司法,在全社會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對違法辦案、瀆職失職若干行為的紀律處分辦法一、違反案件管轄規定,越權辦案的,按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中的違紀違法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提出如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