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陜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陜西省監察廳關于對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2025-06-0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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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陜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陜西省監察廳關于對加重農民負擔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2000年10月31日)為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
中共陜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陜西省監察廳關于對加重
農民負擔行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2000年10月31日)
為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加重農民負擔行為,是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民應向國家繳納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和承擔各項費用及勞務之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或以廉價強制農民提供勞務,或強迫農民接受有償服務等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 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由黨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和團體的黨組織和共產黨員,農村基層組織和共產黨員,在從事與農民負擔有關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農村村組干部在從事與農民負擔有關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予以罷免。
第三條 違反規定向農民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或在村提留、鄉統籌預算審批方案之外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不以國家統計局批準、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和計算方法,弄虛作假,虛報農民人均收入超標準提取村提留、鄉統籌的,按照前款加重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國家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征收政策規定,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訪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非法設立稅種或擅自提高稅率的,按照前款加重處分。
第五條 違反規定提前向農民收取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村提留、鄉統籌等,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六條 平調、挪用、擠占村提留、鄉統籌費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七條 違反規定向農村勞動力超額分攤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或向農村非勞動力分攤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或違反自愿原則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八條 違反規定向農民集資,或非法建立各種基金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九條 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或在辦理結婚登記、審批宅基地、下達計劃生育指標等過程中,下達收費指標、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推銷商品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對中央和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仍在收費或變通收費的,按照前款從重處分。
第十條 違反規定向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亂攤派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 非法對農民罰款、沒收財物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規定向農民發放牌照、證件、簿冊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自愿原則向農民發行或攤派有價證券、報刊、書籍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自愿原則向農民和集體組織強行提供經濟、技術、勞務、信息等服務收取服務費用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自愿原則強行向農民推銷種子、樹苗、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從中牟利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擅自開展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種達標升級活動或以檢查評比的形式搞變相達標升級活動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將集體果園、菜園、茶園、林場、苗圃等集體專業用地或承包出去的土地所應承擔的稅、費,分攤給其他農戶承擔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規定以向農民收取農作物“生產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方法強制下達農作物種植計劃、交售任務的,對直接責任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土地承包政策,擅自改變土地承包關系,從農民承包土地中強行劃出“經濟田”、“高產開發田”、“農產品基地田”、“機動田”等,另外進行承包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 在農民交售農產品時借機扣除農業稅以外款項或代扣款項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第二十一條 不按規定向農民發放農民負擔監督卡,或在收費時不向農民出具規定票據的,對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第二十二條 以收回承包土地、不準子女上學等手段脅迫農民交錢交物的,或以組織“小分隊”等形式到農民家里強行收取錢物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二十三條 動用專政工具和手段非法強行向農民收取錢物的,對直接責任人(包括被動用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包括被動用單位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 因加重農民負擔或違法違紀向農民收取錢物,導致農民死亡或者引發嚴重群體事件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或行政撤職、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和地方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或實施的行為屬于加重農民負擔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本規定相應條款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和地方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對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發現后不制止、不糾正、不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進行包庇、袒護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發生惡性案件或嚴重事件不及時向上級報告的,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對隱瞞不報或上報不及時的,致使案情惡化甚至引發新的事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本規定設定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后,涉及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的,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是具有本規定設定的加重農民負擔行為,同時又有貪污、私分、挪用、傷害、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合并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陜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陜西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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