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黑龍江省監察廳關于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2025-06-0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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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
處分
贈送
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黑龍江省監察廳關于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2000年12月11日)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力度,遏制和懲處
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黑龍江省監察廳
關于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
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2000年12月11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力度,遏制和懲處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的不正當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接受和贈送‘紅包’行為”是指單位、個人違反規定獲得或者給予現金、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信用卡和購物卡等行為。
第三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變相形式接受和贈送“紅包”。
對不易拒收的“紅包”按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主動登記上交的,不追究接受“紅包”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四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紅包”,超過一個月不登記上交的,一經發現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其登記上交,并視情節給予下列黨紀政紀處分:(一)數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處分;(二)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三)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四)數額10000元以上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利用該工作人員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紅包”,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五條和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部門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紅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予下列黨紀政紀處分;(一)數額不滿10000元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二)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20000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三)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七條 將贈送給單位或者部門的“紅包”隱瞞私分的,以貪污論處,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五十七條和行政處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贈送、介紹或者代為贈送“紅包”的,與接受“紅包”同等論處,根據數額和情節,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
第九條 單位、個人多次接受或者贈送“紅包”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一)在初核期間、立案之前,主動上交所收“紅包”的;(二)在立案檢查期間,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的;(三)主動追回以“紅包”送出的公款的;(四)有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情節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用公款贈送“紅包”的;(二)索要或者暗示對方贈送“紅包”的;(三)接受和贈送“紅包”數額較大,影響惡劣的;(四)屢犯不改的;(五)有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批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黑龍江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24715--010308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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