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關于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2025-06-0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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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關于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黑辦發[2002]18號2002年7月28日)為保證全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健
黑龍江省關于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
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黑辦發[2002]18號 2002年7月28日)
為保證全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長期穩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農村稅費改革的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其他單位及其他人員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的,參照本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農村黨組織和共產黨員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規定的,可參照本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處分。
第二條 在農村稅費改革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計稅常產或者農村稅費改革前的村提留、鄉統籌和各項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第三條 對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有下列行業之一的,分別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或者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制發增加農民負擔文件的;
(二)違反規定增加稅費收取項目、擴大收取范圍、提高收取標準或者搭車收費的;
(三)違反規定向農民多征農業稅及其附加或農業特產稅,或者重復征收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或者亂征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使用稅的;
(四)違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規定,擅自要求或者超限額要求農民出資、出勞及以資代勞的;
(五)違反自愿原則強制農民參加各種保險、捐款捐物、投資入股、提供贊助、購買書籍和其他物品的;
(六)違反規定向農民集資、攤派或者開展涉及農民負的擔各種達標升級活動的;
(七)違反農業稅附加管理使用規定,平調、挪用、擠占集體資金的;
(八)非法向農民罰款、收費,提高標準或者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
(九)銷售生產資料、收購農產品不執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或者不及時兌現農產品收購款(國家政策允許代扣代繳的除外)的;
(十)隱瞞計稅土地面積,變相截留農業稅款的;
(十一)不按規定向農民公布計稅土地面積、常年產量的;
(十二)強行攤派報刊訂閱的;
(十三)其它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
第四條 因違反農村稅費改革的政策規定,造成農民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除應依法賠償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黨內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處分。
第五條 對在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嚴重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處理明顯不當,致使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行政降級、撤職處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屢犯不改的;
(二)打擊報復檢舉、揭發、控告人的;
(三)阻撓、抗拒檢查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四)同時查出兩種以上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
(五)有其它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主動交待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
(三)積極采取措施糾正錯誤并挽回影響的;
(四)檢舉、揭發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有其它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情節的。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違紀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有關黨員、干部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黑龍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黑龍江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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