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5-08-0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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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0年5月20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和
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0年5月20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加快全區殘疾人事業的全面發展,結合西藏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意義、目標和任務
(一)發展西藏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意義。全區現有殘疾人19.4萬人,占全區總人口的7%,是一個數量多、困難大、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長期以來,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事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由于多種原因,全區殘疾人事業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殘疾人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相當多的殘疾人在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方面未得到有效保障,在生產生活方面面臨諸多困難和障礙。為殘疾人提供的社會服務還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服務體制、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
關心殘疾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的要求。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有利于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有利于調動殘疾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他們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有利于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推進西藏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進一步改善殘疾人狀況,把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把更多關懷和溫暖送給廣大殘疾人,切實解決殘疾人家庭的實際困難,讓全區殘疾人衣食有著落、生活有保障,已經成為構建團結、民主、富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西藏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和任務。促進全區殘疾人事業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緊緊圍繞全面建設惠及全區人民的全面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以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為重點,健全完善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堅持“縮小差距、協調發展、共享小康”的總體目標,著眼于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突出重點、破解難點,統籌城鄉、加快發展,力爭用五年時間,全區殘疾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貧困殘疾人助視、助聽、助行等康復需求得到基本滿足,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基本納入集中托養、日間照料或居家安養,使殘疾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的住房、基本醫療衛生和康復服務,殘疾少年兒童人人享有九年義務教育;到2020年,殘疾人文化教育水平進一步提高,生活和醫療康復保障更加完善,確保殘疾人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得到全面執行和落實,使廣大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更加廣泛,政治上有地位、經濟上有實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嚴。
二、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生活救助制度。按照普惠加特惠、重點保障加特別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加專項制度安排的原則,將殘疾人作為重點對象納入城鄉社會就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體系,研究制定針對殘疾人特殊困難和需求的專項社會保障政策措施。落實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醫療救助、康復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重點推進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供養條件的殘疾人,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養范圍。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要作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重點對象,應保盡保。其中,對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的殘疾人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基礎上,民政部門應再給予適當補助。殘疾人的生活保障金,應當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對享受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殘疾人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護理補貼。免收殘疾人招工、報考公務員體檢費。農牧區殘疾人、殘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義務。殘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殘疾人投靠父母、殘疾人投靠子女需要遷移戶口的,公安機關應及時辦理落戶手續。殘疾人家庭安裝有線數字電視,免收初裝、維護費,減半收取收視費。殘疾人家庭安裝電話、自來水等,只收取工料費,減免費用由本級財政負擔。
(四)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險政策。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按時足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職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其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貼。積極研究制定城鎮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政策,鼓勵并組織個體就業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在困難企業就業的或公益性崗位安置的貧困殘疾人,給予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補貼。農牧區殘疾人參加農牧區醫療制度、城鎮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建立和完善農牧區殘疾人參加農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補貼辦法,鼓勵并幫助農牧區殘疾人參加農牧區社會養老保險。
殘疾人參加各項醫療保險后,住院費應優先給予報銷。其中,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的特殊困難家庭和重病殘疾患者超出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由個人承擔的部分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再給予一次性補助。
(五)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區民政廳管理使用的本級彩票公益金應拿出不低于20%的比例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建設的全民體育健身場所,應當考慮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為殘疾人參與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的助視、助聽、助行等康復項目納入公益助殘專項資金補助范圍。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參觀區內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公共圖書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區等場所,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應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以上場所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游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取費用。盲人、一級肢體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的候機(車、船)室應當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車(船)上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席。殘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予以購票并優先檢票進站、上下飛機(車、船),對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殘疾人參加政府及教育、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體育等部門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和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照常支付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農牧區殘疾人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殘疾人參加會議、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競賽、文化體育活動,由組織者或者舉辦者發給交通費和誤工補貼。對盲人、一級肢體和一級智障殘疾人的陪護人員,同等給予交通費和誤工補貼。
三、加強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全面發展殘疾人事業
(六)加大經費投入,保障醫療、康復服務。殘疾人事業經費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自治區安排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投的辦法,對殘疾人康復工作予以支持,逐步形成殘疾人康復工作長效機制。
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體系,制定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將白內障復明、精神病人服藥、聾兒助聽器驗配、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包括假肢矯形器的安裝)、康復訓練等急需的基本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鄉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對智障、腦癱、孤獨癥等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配置給予救助,逐步實現殘疾兒童義務康復。認真實施中西部貧困兒童救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的兒童在醫療費用報銷的基礎上,再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就醫的殘疾人,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行減免優惠。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免收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急診觀察床位費、病房空調費、暖氣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出診費。減收的檢查治療項目由醫療機構確定,減收比例不得低于20%。為殘疾人減免的有關費用由本級財政予以補貼。
(七)加強殘疾預防。廣泛開展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預防工作,認真實施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和出生缺陷干預工程,建立殘疾報告制度,制定和落實預防措施。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與保健,注重精神殘疾預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特需人群補碘、孕前期和孕早期婦女補服葉酸、大骨節病防治等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交通安全和科學救護等措施,控制殘疾的發生。搞好婚前咨詢指導和保健服務,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重視母嬰保健工作,減少出生缺陷。對于城鄉低保殘疾人家庭孕婦和新生兒,由縣(市、區)衛生部門組織開展產期保健,并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苯丙酮尿癥、甲狀腺功能低下、聽力篩查)及早期干預,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形成早診斷、早發現、早干預的機制。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宣傳普及預防殘疾知識,提高公眾預防殘疾意識。
(八)健全殘疾人服務體系。要針對殘疾人的特殊性、多樣性、類別化的服務需求,建立健全以專業機構為骨干、社區為基礎、家庭鄰里為依托,以生活照料、醫療衛生、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維權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健全殘疾人就業綜合服務體系。地(市)要建設殘疾人康復中心,就業服務中心和托養服務中心;優先在人口3萬以上的縣(不含地、市政府所在縣)建設康復、教育、就業、扶貧、宣傳、文化、教育、輔助器具供應、維權、托養等多項服務功能一體的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逐步在人口3萬以下的縣建設殘疾人綜合康復服務設施。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精神病防治列入衛生工作總體規劃。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必須設立精神病科。三級綜合醫療機構必須設立康復科。
各級人民政府要改善殘疾人服務行業工作者的辦公條件,制定并完善殘疾人服務行業崗位津貼政策,改善其工作生活條件。
(九)大力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提高殘疾人素質。要普及殘疾人義務教育,提高殘疾適齡兒童入學率,鞏固殘疾學生在校率。在充分利用現有特殊教育資源的基礎上,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中小學特教班建設規劃。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中小學特教班的師生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U3的標準。加大殘疾人特殊學校的教育投入,加強學校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結合特教心理、生理康復及知識學習、成才、就業等要求,開設康復訓練科目,要采取傾斜政策,積極發展殘疾人高等教育,支持高校開設特殊教育有關專業,支持師范院校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開發和推廣藏語盲文和手語,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隨班就讀,開展多種形式的特殊教育。
在全區職業教育經費預算中設置殘疾人特殊教育職教專項經費,根據學校教職工專業設置、學生人數,按每個專業年均運行經費不低于10萬元的標準安排。西藏三類殘疾人學生接受幼兒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學校免收學費、住宿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實行統一校服和統一發放作業本的學校,由學校免費提供校服和作業本。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接受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殘疾學生,全面享受國家助學金。根據方便監護的原則,殘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學,不受學區(片區)限制。進城務工家庭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免收借讀費,同時享受與所在城市殘疾學生同等待遇。進城務工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根據相關政策享受困難補助。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考入大中專院校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和參加自學考試取得學歷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完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殘疾考生政策。建立健全助學制度,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放寬殘疾學生的獎、助、貸學金評定標準和審核條件。
制定并完善殘疾人特殊教育崗位津貼政策,提高殘疾人特教工作者生活待遇。殘疾人特殊學校教職工享受特教津貼,按不低于基本工資的30%計算。在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殘疾學生享受“三包”政策,“三包”標準為年人均5000元。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公用經費調整為普通學校核定標準的2倍。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平均公用經費調整為普通學校核定標準的6倍。
(十)采取殘疾人就業保護措施,促進和穩定殘疾人就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殘疾人就業條例》、《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或吸納殘疾人就業沒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依法補貼經費等措施,鼓勵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采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提供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和職業防護條件,在殘疾人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評選先進、勞動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退休等方面,享受與健全人同等待遇。企業在改制、重組、破產時,要優先為殘疾人職工安排適宜的工作。確因生產技術條件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妥善做好重新安置工作和解決其基本生活。破產企業對殘疾職工的遣散費必須高于其他職工,提高幅度應不低于20%,以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市)各部門在安排公益性崗位工作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殘疾人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并在總量中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環境衛生、公共停車場、報刊信息(公用電話)亭、收費公廁等服務行業的公益性崗位中,安排不低于30%的崗位供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組織和個人從事經營活動給予優惠:1、簡化手續,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優先安排營業場地;殘疾人申請個體行醫,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對殘疾人申請的各類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優化貸款手續,縮短審批時間,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對殘疾人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辦理,個人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貸款額度可以累加。對符合現行擔保貸款條件的殘疾人創辦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貸款擔保和財政貼息。3、依法減免下列稅費: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殘疾人組織或助殘服務機構,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殘聯證明并報同級稅務部門審批,所接納的用于助殘的社會資金和物資捐贈,免收所得稅。縣級以上(含縣級)殘聯接受的國際捐贈物品,按程序報請減免關稅;對于援建的服務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對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勞務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對西藏的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個人獨立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創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予以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4、按照規定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撥款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沒有最低標準的按收費標準的40%收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機構應當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制度和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人力資源市場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窗口,把殘疾人納入就業援助重點對象,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政策法規咨詢、職業需求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失業、就業登記等公共就業服務,為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幫助和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人職業培訓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殘疾人聯合機構在組織開展職業培訓時,要結合殘疾人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適用性、實效性的職業培訓。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人力資源市場和殘疾人需求,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實用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十一)加強專項扶貧工作,保障貧困殘疾人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列入優先扶持對象,將農牧區、城鎮低收入貧困殘疾人納入整體扶貧開發規劃,保證各級扶持措施真正落實到殘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針對殘疾人特點的扶貧政策措施。開展農牧區貧困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扶持農牧區殘疾人從事種養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有序組織農牧區殘疾人轉移就業。
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作為扶貧工作的重點和優先人群納入整體扶貧工作中,每年的扶貧資金應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于殘疾人扶貧工作。在小城鎮建設、異地搬遷和異地扶貧項目的實施中,優先安排殘疾人,并按最高扶持標準給予扶持。縣級人民政府在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支持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和扶貧示范基地建設等扶貧開發項目時,應當重點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傾斜。對從事勞動生產的農牧區殘疾人,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特別扶助,組織結對幫扶和志愿者幫助殘疾人發展生產。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屬于非農戶口的,應當安排進入福利院或者給予社會救濟;屬于農牧民戶口并符合農牧區五保規定的,應當安排進入敬老院等福利機構。在進行農田、水利、鄉村道路及新農村農牧民安居工程等農牧區基本建設時,應考慮增設方便殘疾人生產和生活的措施。村委會(辦事處)在簽辦土地承包合同時,應盡可能將方便殘疾人行走及生產的土地調劃給殘疾人耕種。
(十二)發展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業,實施殘疾人“陽光家園”工程。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人托養等服務設施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積極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加大城鎮殘疾人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優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提供實物配租和租賃住房補貼。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群眾,要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要由有關部門妥善安排其住房。產權置換的,應當按照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地段、樓層安置和住宅無障礙改造等方面給予照顧。拆遷單位在發放拆遷臨時補助費和停業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要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對農牧區殘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權證工本費。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機構。對受災殘疾人及其家庭,民政及有關部門在進行救災救濟時予以優先照顧。積極發展殘疾人居家服務,建立殘疾人居家服務補貼制度。
(十三)加快無障礙建設和改造。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無障礙建設的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行業標準。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須建設規范的無障礙設施,已建成的要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小城鎮、農牧區要大力推行無障礙建設。加快推進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社區、學校、福利機構、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的無障礙建設和改造,各地(市)、縣(市、區)要對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交通運輸、鐵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無障礙建設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無障礙設備,制定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切實加強無障礙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積極推進信息和交流無障礙化。地(市)以上公共電視臺要創造條件開播手語新聞節目。機場、車站、圖書館、博物館、大型市場(超市)、公園、影劇院等公共服務場所要逐步提供語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設置無障礙服務窗口,并懸掛殘疾人優先的明顯標志。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對于沒按照國家強制性規范進行無障礙設計施工的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停車場所應專門設立殘疾人停車位并免收殘疾人車輛停放費。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輪椅供殘疾人免費使用。
(十四)加大工作力度,促進西藏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有序發展。積極引導殘疾人特別是青少年殘疾人參加體育鍛煉,增強其體質,增加其信心。為廣大殘疾人提供體育活動場所。舉辦好全區各級各類殘疾人運動會,發現苗子,培養殘疾人體育運動人才。社會公眾文化生活應廣泛吸納殘疾人參加。公共文化體育機構、大中專院校文化體育設施,免費對殘疾人開放和服務。要組織殘疾人參加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發展殘疾人特殊藝術,培養殘疾人特殊文化、體育人才。廣泛開展殘奧、特奧、聾奧運動。
四、采取多種措施,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優化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十五)加強宣傳,強化公眾扶殘助殘意識。要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全社會大力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平等、參與、共享”的現代文明社會殘疾人觀念,形成人人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各級宣傳、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要大力宣傳殘疾人事業,宣傳殘疾人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全社會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制觀念。要大力宣傳扶殘助殘先進典型,宣傳殘疾人自強不息的先進事跡,鼓勵和幫助殘疾人樹立信心。要結合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深入開展扶殘助殘活動,組織好“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等活動,消除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偏見。教育部門要將人道主義、自強和助殘教育等內容納入中小學德育工作內容。
(十六)協調社會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發揮各自優勢,支持殘疾人工作,維護殘疾職工、殘疾青年、殘疾婦女、殘疾兒童和殘疾老人的合法權益。紅十字會、各類基金會等慈善團體要積極為殘疾人事業籌集善款,開展愛心捐助活動。全社會要增強社會責任感,為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五、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健全殘疾人組織機構
(十七)要建立完善殘疾人工作領導體制。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把殘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優惠扶持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發展環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殘疾人工作領導體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分別明確一位領導同志聯系和分管殘疾人工作,要定期聽取殘聯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要強化職責,統籌協調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情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區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殘疾人工作納入職責范圍和目標管理,切實提高為殘疾人提供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水平。各地(市)要把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八)充分發揮殘疾人組織的作用。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是黨委、政府聯系殘疾人的橋梁和紐帶,既是各類殘疾人的代表組織,又是殘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黨委、政府要支持殘聯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參與殘疾人事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政府對殘聯承辦的社會事務和專業服務項目要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加強殘疾人狀況調查、監測、統計。充分發揮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拓寬殘疾人組織民主參與渠道。要加強各級殘聯組織建設,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殘疾人組織體系。自治區、地(市)殘聯領導班子中要有殘疾人,縣(市)殘聯要配備殘疾人干部。各級殘聯要切實履行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殘疾人服務,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
(十九)推進殘疾人事業法治建設,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進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殘疾人事業法規規章,形成長效機制。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制定、修訂各項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要充分保障殘疾人的平等權益,尊重殘疾人對相關立法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加強法制教育,各級司法部門要把殘疾人保障法列入普法內容,提高殘疾人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門協調機制,建立直接為殘疾人服務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暢通殘疾人信訪渠道,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重大案件的查處力度。對殘疾人的舉報或投訴,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優先予以答復。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優先辦理。鼓勵各級法律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公證機構應當優先辦理殘疾人的公證事項,并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人的需求,對維權的殘疾人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特殊幫助。
(二十)逐步形成發展殘疾人事業監督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優惠扶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殘疾人優惠扶持工作。各級殘聯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殘疾人優惠扶助有關工作,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提出殘疾人優惠扶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鄉(鎮)、街道辦事處殘疾人工作者、殘疾人服務部門要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在每一年的年初要根據轄區內殘疾人的不同情況,向殘疾人發送該殘疾人可享受優待扶助的重點項目通知單,并在當年底做出優免情況統計,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殘聯。
(二十一)要加強殘疾人組織機構建設和殘聯干部隊伍建設。要加強各級殘聯的建設,健全基層殘疾人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機構單列的殘疾人聯合會,鄉(鎮)、街道辦事處要逐步配備專職或兼職殘疾人工作者。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組織成立殘疾人協會。要選好配強各級殘聯領導班子,落實殘聯領導干部雙重管理規定,地方黨委在配備、調整殘聯領導班子時,要事先征求上一級殘聯意見,共同做好考察配備工作。要將殘聯干部隊伍建設納入干部隊伍和人才隊伍整體規劃,加大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關心、重視殘聯領導干部的成長進步,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潔、服務、奉獻”職業道德的高素質殘疾人工作干部隊伍。重視殘疾人事業政策理論研究,推進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高素質殘疾人專業技術人才。培育基層殘疾人工作者隊伍,提高為殘疾人服務的能力。
六、其它
(二十二)傷殘軍人、傷殘機關工作人員在享受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的同時,享受本實施意見的各項優惠政策。
(二十三)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各地(市)、縣(市、區)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的貫徹落實辦法,確保本實施意見的內容落到實處,確保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努力為殘疾人服務,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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