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5-06-08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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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新政文[2006]21號)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新政文[2006]21號)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決定》,改善投融資環境,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 業信用擔保體系,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重要意義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有利于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吸引民間投資,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對新鄉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投資不足,融資困難,是當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重要途徑,是轉變政府職能,改善銀企關系、強化信用建設,分散金融風險的有效措施,是打造“信用新鄉”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的指導思想:政府引導、多元投資、規范管理、市場運作。發展政府出資控股或參股的混合型信用擔保機構,積極鼓勵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建立的互助性和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加強和改進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和監管,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擔保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推動全市信用擔保機構規范運作、健康有序發展。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的基本原則:
(一)政府推動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有條件的縣(市)區要根據經濟發展、金融環境、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積極推動信用擔保機構建設。擔保機構無論采用何種形式,都應實行政企分開,按照市場化運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權、科學化經營的要求,自主經營,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二)政策扶持與多元化投資相結合。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拓寬擔保資金的來源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民間資本和其他投資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對政府投入的資金,要制定規范的管理辦法,確定合理的投入方式,發揮好啟動和引導作用,并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對擔保機構的發展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促進信用擔保機構發展與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大力發展各種類型的擔保機構,積極開拓擔保市場,創新擔保業務,完善擔保服務,加強與銀行溝通。擔保機構在為企業積極開展信用擔保業務的同時,要引導中小企業強化誠信意識,提高信用和管理水平,增強融資能力,促進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
(四)加強監管和行業自律結合。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范圍內,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制定配套政策和監管辦法,對行業準入、登記備案、風險防范、規范管理實行重點監控。要加快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科學的風險防范、控制與化解機制,增強擔保和風險防控能力,確保信用擔保資金安全、穩健運行。
三、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營運作
(一)各類信用擔保機構都是獨立的市場主體,要依照《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確股東責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信用擔保機構要按照“誰出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可由政府、企業、社團、自然人等出資設立,組織形式原則上要按照《公司法》要求設立,也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其他類型法人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二)信用擔保機構要堅持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有利于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有利于擴大城鄉就業的科技型、成長型、出口創匯型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切實解決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的企業擔保難問題。發揮競爭機制作用,由企業自主選擇融資擔保機構。
(三)信用擔保機構要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追究責任等內控制度,防止內部道德風險;要建立健全合同審查制度,依法規范與被擔保企業的關系,控制違約風險;要根據客戶的資源條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依法設計靈活多樣、操作性強的擔保方案,控制信用風險。
(四)信用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其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原則上應控制在擔保機構當期自身凈資產和受托管擔保基金總額的5倍,最高不超過10倍;對單一客戶提供的擔保等各項責任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機構當期自身凈資產和受托管擔保基金總額的10%,經批準最高不得超過20%;擔保機構對關聯人提供擔保服務必須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為各關聯人提供擔保等各項業務,其關聯人必須回避,不得參與項目決策、管理等主要工作環節,并且應當在年度審計報告中單獨陳述。
(五)擔保機構必須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擔保費用的收取,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原則上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
(六)信用擔保機構要加強資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擔保機構設立后要按照不低于其注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協議銀行,除擔保機構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要以不低于50%的注冊資本金主要用于銀行存款,也可以用于購買國債、銀行債券;用于對外非股權短期投資等業務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的40%。
(七)擔保機構必須采取積極的反擔保措施,由受保企業以其自身合法財產辦理抵押、質押或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保證等提供有效的反擔保。
(八)嚴格界定擔保機構的政策性擔保業務范圍,完善決策程序。政策性擔保業務是指政府確定扶持發展的產業項目、政府負責融資或納入政府信用的項目,在經過擔保機構評估后需要政府扶持的融資擔保業務。對政策性擔保業務按規范管理、科學決策的原則進行,由擔保機構評估提出申請,新鄉市融資擔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市融資擔保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
四、推進信用擔保機構與銀行協作
(一)擔保機構要積極與金融機構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業務合作關系,明確雙方在擔保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對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風險評估、貸后監管方面,要加強溝通,協調聯動,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的運行機制,共同維護雙方的權益。對規模大、風險控制能力強、信用等級高的擔保機構,可建立風險比例分擔機制,具體比例由擔保機構和協作銀行協商確定。
(二)對擔保機構擔保的貸款,協作銀行應執行基準利率。擔保機構可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提供全額擔保、比例擔保或本金擔保,以有效防范風險。
五、積極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
(一)信用擔保機構在運營中要利用各種資金渠道增加注冊資金,擴大擔保能力和信用能力。政府將歸集對企業的投資資金,對企業的投資以間接投資為主,周轉使用,滾動發展。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為更好地為中小企業融資解決困難,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設立、增資擴股、政策性風險補償、擔保業務補貼等。擔保機構對市屬重點企業發生擔保業務需要給予政策性扶持與補貼的,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擔保機構對市、區共享稅的企業發生擔保業務事項需要給予政策性扶持與補貼的,由市、區兩級財政按5:5比例負擔;擔保機構對其他企業發生擔保業務事項需給予政策性扶持與補貼的,市屬擔保機構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縣(市)屬擔保機構由縣(市)確定。
收益補貼。對擔保機構因政策性擔保業務收取的擔保費低于國家財政部的擔保費標準的部分,用財政專項資金給予補貼,使其擔保費率達到國家規定的擔保費標準。
風險補償。擔保機構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合規性代償損失,在年末擔保責任余額5%以內,扣除自身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的,經主管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給予一定補償。
激勵機制。政府對擔保機構當年擔保業務平均余額(加權計算)大于5000萬元,且運作規范有完善的風險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無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擔保機構進行獎勵。獎勵辦法分三個檔次累進獎勵:擔保余額在5000-20000萬元(含20000萬元)的,按增額部分的0.5%獎勵;擔保余額在20000-50000萬元(含50000萬元)的,按增額部分的1%獎勵;擔保余額在50000萬元以上的,按增額部分的1.5%獎勵。
對單戶擔保機構的年度獎勵額、收益補貼和風險補貼標準最高為500萬元。風險補貼專項用于補充風險準備金。獎勵資金80%用于補充風險準備金,20%用于補充工作經費。
(二)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信用擔保機構向省發展改革、財政、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及工商、稅務等部門爭取資金支持和減免有關稅費。
(三)營造有利于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政務環境。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責,積極為信用擔保機構提供良好服務,指導擔保機構建章立制、控制運作風險,確保全市信用擔保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干預具體擔保業務和擔保項目決策。
(四)信用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允許其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各金融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允許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情況。工商、房管、土地、車管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確認擔保機構的抵、質押權人資格,并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發生的抵、質押資產,政府主管登記機關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擔保機構在設立、年檢、代償清償、過戶時,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門以及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對應交納費用按規定的幅度的最下限收取。
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一)成立新鄉市融資擔保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任組長,發改委、財政局、人民銀行新鄉市中心支行、政府金融證券辦等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主要職責是研究新鄉市信用擔保機構的建設、指導、協調及監管,研究提出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的重大事項和資金籌措等意見和建議;研究政策性擔保業務開展及對擔保公司的獎勵。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發改委,承擔和協調有關具體工作。
(二)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應書面通知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金融機構等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按時報送財務報表并參加財政部門的年度財務決算,以此作為以后年度風險補償和政策扶持的參考依據。
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金融機構等管理部門應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三)組建信用擔保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的監管作用,積極開展行業信用評級,加強信用擔保機構之間合作,防止無序競爭和惡性競爭。
(四)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退出機制。擔保機構在履行代償行為時,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清償有關債務,實行市場退出。對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擔保機構,根據不同程度,由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業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議吊銷其營業執照。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信用擔保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切實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建設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推動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快速健康發展。
本意見的有關政策在實施中,凡與今后國家、省出臺的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省出臺的政策為準。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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