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成人自拍视频,青青青草视频在线,欧美二区不卡,国产精品国产三级国产专区53

我的位置: 首頁 > 法律條文> 民商法類 >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1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法制監[2006] 11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廈府辦[2006]26號)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并授權,現將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廈門市科學技術局、廈門市公安局、廈門市審計局、廈門市環保局、廈門市物價局、廈門市旅游局、廈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廈門市新聞出版局、廈門市檔案局和廈門市殘疾人聯合會等12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詳見附件1-12)予以公布。
廈門市法制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執法依據:共25件
(一)行政法規(7件)
(1)《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第十一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6項: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模審批;第10項: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第11項: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等,其實施機關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
(3)《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二部分: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
(4)《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一)部分: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第二(二)部分:規范政府核準制。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第四條: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第二(三):健全備案制。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審批報告。
(5)《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國辦發【2000】54號、國家計委2000年6號令)第二條: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派出,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中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的第6項: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建設發展規劃審批;第7項: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第8項: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第9項: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其實施機關均為國家發展改革委。
(7)《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第一(一):建立三級三類規劃管理體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第二(七):“專項規劃草案由編制部門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第五: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部門規章(10件)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第二條第二款: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2)《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第七條: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3)《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第十四條: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4)《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人總行、銀監會令第9號)第六條: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別通過商業注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逐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
(5)《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第十八條: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先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批準,根據隸屬關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初審機構。
(6)《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8號)第七條: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取項目規劃并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后,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7)《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號)第八條: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分別委托各自的授權機構負責受理申請者的申請并將申請轉送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第十二條:發展改革委授權機構根據公布的條件,受理申請者提交的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申請及相關資料。
(8)《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第三章第八條: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向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9)《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的暫行規定》(國家計委令2000年第9號)第八條:項目審批部門在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對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內容提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意見。第九條(三)應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批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核準。
(10)《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9號)第一章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三)政府規章(1件)
(1)《福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監督。
(四)規范性文件(7件)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第一: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實做好備案工作;各類企業都要認真遵守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凡是不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均應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2)《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為注冊登記初審機構,負責當地注冊工程師(投資)的注冊申請受理和初審,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3)《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3年第54號》: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授權機構。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暫行)》(發改投資[2005]1392號)第一、各級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含通過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類財政性資金,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級經委。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級經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有關文件。第四:本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審批。
(5)《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號):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范圍(發包方案)。
(6)《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閩政【2005】22號)第一(一):建立三級三類規劃管理體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7)《廈門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改委關于廈門市產業布局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2006】120號)第二點:根據《產業指導意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局確定我市產業布局重點調控區。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商市規劃局另行制定。
附件2:
廈門市科學技術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一、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
執法依據:共10件
(一)法律(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八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該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本地區有關的科普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二)行政法規(1件)
(1)《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265號)第七條第一款: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三)地方性法規(5件)
(1)《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2)《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職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3)《福建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和監督。
(4)《廈門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編制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
(5)《廈門市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民營科技企業政策指導、資格認定、綜合統計、協調與服務工作,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四)政府規章(1件)
(1)《福建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名稱:1、廈門市知識產權局
執法依據:共4件
(一)法律(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規(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七十八條: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三)地方性法規(2件)
(1)《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機構負責全省專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工作。
(2)《廈門市專利保護規定》第三條:廈門市專利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本市專利保護行政管理工作。
2、廈門市地震局
執法依據:共10件
(一)法律(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二)行政法規(4件)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172號)第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2)《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5號)第八條第二款: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可以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地震預報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報告。
(3)《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323號令)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4)《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9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地方性法規(1件)
(1)《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四)部門規章(2件)
(1)《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中國地震局2號令)第四條第一款: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本轄區近期內地震活動形勢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
(2)《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中國地震局7號令)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政府規章(2件)
(1)《福建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號)第三條:省地震部門負責管理全省城鎮、經濟開發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地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廈門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廈門市政府令第58號)第三條:廈門市地震局負責本市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標準和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地震監測和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附件3:
廈門市公安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一、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1、廈門市公安局及各分局
執法依據:共159件
(一)法律(43件)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
(2)《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五點:勞動教養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建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建立。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領導和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一、省、自治區、 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的工作。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條: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準。公安機關對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9)《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六條: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三條: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二、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四、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五、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予以行政處分。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四、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種行業實施治安管理。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2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二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第八條:戒嚴任務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必要時,國務院可以向中央軍事委員會提出,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派出人民解放軍協助執行戒嚴任務。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工作。
(3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3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3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一、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采用各種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必須依法取締,堅決懲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以迷信邪說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活動,依法予以嚴懲。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三條:阻礙公路建設或者公路搶修,致使公路建設或者搶修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損毀公路或者擅自移動公路標志,可能影響交通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拒絕、阻礙公路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3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
(二)行政法規(55件)
(1)《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6月30日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批準 1951年8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發布施行)第三條:凡經營印鑄刻字業者,須先向該管市 (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辦理以下手續:……。
(2)《射擊場設置管理規程》(1958年2月24日國務院批準,1958年3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第四條:射擊場的選擇, 應利用當地合適的自然地形, 盡量不占耕地,并在建筑之前,先繪制設計圖與平面布置圖(附詳細說明),送當地國防體育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要由當地國防體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檢驗并批準開放后方可使用。
(3)《國務院關于轉發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公安部發布)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工作,審查批準收容勞動教養人員。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4)《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1982年8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83)公發(治)31號發布)第三條: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
(5)《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984年1月6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管轄地區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7)《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6號)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支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8)《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三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并有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審批和服務質量監督。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和對違反網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
(9)《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第四十條:出版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10)《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1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12)《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1987年12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4日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旅游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發布)第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期間,如被發現屬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指人員,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可提請公安部門令其立即出境。
(1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號)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放射防護設施的設計,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同意。竣工后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驗收同意,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啟用。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治理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申請審查的同時,提交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竣工后必須經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驗收同意。
(14)《關于嚴禁竊電的通告》(1990年01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05月28日能源部、公安部發布)第四點:竊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情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竊電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國函[1992]46號)第七條:集會、游行、示威由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線在同一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區轄市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由該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公安處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過兩個以上省轄市、自治區轄市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所在地區的,由所在省、自治區公安廳主管;經過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主管。
(17)《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國務院令第127號)第十八條:對拒絕接受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或者延長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準。但是,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18)《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國函(1994)2號)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務指導和檢查。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協助公安人員查處違法犯罪分子,據實反映情況。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第十四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7號)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公安機關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適用本細則有關規定。
(2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公安部門可以對進入營業性演出現場的觀眾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發現觀眾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禁止行為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允許其進入。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第六條:居住國內的公民經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中華人世共和國護照,并附發出境登記卡。第十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也可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23)《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1號批準)第一點:凡未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由公安、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等港口、海上執法部門予以沒收;對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造、改裝船舶的造船廠,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未經核準登記注冊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廠、點,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銷貨款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
(24)《強制戒毒辦法》(國務院令第170號)第三條: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公安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
(25)《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172號)第三十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2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五條第二項: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201號)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28)《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195號發布)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0)《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31)《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13號)第八條:管道設施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案件。
(32)《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第三條: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3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1997年12月13日經國務院領導批準,1998年3月6日國務院信息辦發布)第三條: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3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第七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35)《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3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號發布)第五條: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轄市公安分、縣局;審核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
(36)《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第五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37)《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1999年4月5日經國務院同意,教外綜(1999)44號)第十一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可持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國外邀請函,依法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護照。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在申辦護照時應當同時出具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38)《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3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4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并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41)《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42)《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93號發布 1992年5月1日實施)第六條: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游、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43)《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1996年3月8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10月15日國家旅游局發布施行)第九條:我國公民參加邊境旅游的辦法:……(二)邊境省、自治區公民參加本地區的邊境旅游,應當向本地區有關承辦旅行社申請,旅行社統一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出境證件。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98號)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開山采石、采礦、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機關以及國土資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45)《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6號)(二)嚴格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審批工作。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地方公安機關要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統一行使戶口審批權。申報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必須由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經嚴格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群眾自愿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審核把關,并嚴格按照戶口遷移程序辦理落戶手續。凡不符合在小城鎮落戶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對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6)《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國務院批準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47)《國務院關于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國發[1999]15號):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推廣應用工作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提供工作保障,搞好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要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批復》(國函〔1999〕91號),認真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使用和管理工作。這項工作爭取在今、明兩年完成,由公安部做出具體部署。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產業、衛生、工商、稅務、金融、證券、保險、民航等公民身份號碼使用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48)《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1977年11月1日頒布并實施):戶口遷移,關系到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這項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向黨委請示匯報;向群眾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本規定的精神,充分說明嚴格控制市、鎮人口的意義,提高群眾遵守戶口遷移規定的自覺性。各級領導要帶頭遵守并切實貫徹執行戶口遷移規定。要認真負責地處理好每一件戶口遷移。對于不準在市、鎮落戶,應該返回農村的人,各有關單位要耐心細致地講清道理,做好動員回鄉工作。農村社隊應歡迎他們回鄉落戶,并做好對他們的安置工作。公安干警和戶口管理人員要模范地執行黨的戶口遷移政策。對于堅持原則,按照黨的政策辦事的人,要給予支持和表揚;對于破壞戶口遷移政策的,要嚴肅處理。對于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要注銷戶口,遷回原住地。
(49)《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綜合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具體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國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對于到當地落戶的,應當在制定具體政策時加以嚴格控制。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應根據上述精神,對干部、工人調動過程中涉及的戶口遷移問題,按照部門職能分工研究調整有關政策。對于在城市落戶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和類似增容費的費用。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健全并嚴格執行各項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積極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防止產生不正之風。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 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 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第二條: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設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連、福州、廈門、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廣州(白云機場)、深圳(羅湖、蛇口)、珠海(拱北)。
(51)《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六條: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52)《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旅游團隊出入境時,應當接受邊防檢查站對護照、簽證、《名單表》的查驗。
(5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國務院令第191號)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54)《征兵工作條例》(1985年10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根據2001年9月5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征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七條:全國的征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征兵辦公室承辦。各軍區負責本區域的征兵工作,具體工作由軍區征兵辦公室承辦。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征兵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55)《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三)地方性法規 (14件)
(1)《福建省企業事業單位保衛工作責任條例》第六條:本條例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督實施。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辦法》第五條: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集會、游行、示威的管轄權不明的,由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3)《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四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日常事務由公安機關辦理。
(4)《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安機關是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工商、文化、體育、衛生、勞動、經貿、交通、物價、環保、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5)《福建省禁毒條例》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轄區的禁毒工作,公安機關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戒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禁毒、戒毒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6)《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7)《福建省臺灣船舶停泊點管理辦法》第五條:臺灣船舶及船上人員、貨物、行李物品進出停泊點,由邊防、海關、衛生檢疫等部門依法監管。臺灣船舶進入停泊點后,船長應當主動向公安邊防執勤人員出示船舶證書、船員證書或其他有效證件,說明來靠原因及泊港時間,協助檢查人員對船體、貨物和行李物品進行檢查。
(8)《福建省閩臺近洋漁工勞務合作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公安邊防部門負責閩臺近洋漁工勞務證件的簽發及臺灣漁輪、漁工的邊防管理。
(9)《福建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安邊防機關負責沿海船舶的邊防治安管理。交通、水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沿海船舶的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10)《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11)《廈門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二條:市公安機關主管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12)《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修正)》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 辦理暫住人口的暫住登記,發放、變更、收繳、注銷暫住證;……。
(13)《廈門市禁止賭博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查禁賭博的

評論

獨自難承

與時俱進

1天前

洛陽洛城洛水歌

廈門加油

1天前

相關法律條文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4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民政局等14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民政局等14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0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7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1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1號)(閩政法[2006]15號)各設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泉州市國土資源局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6號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泉州市國土資源局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6號(泉政法〔2007〕17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根據省、

我是律師

 

律所合作請聯系客服

服務時間 9:00-18:00

400-600-7222

詢律網公眾號

詢律網公眾號

案源信息早知道

詢律網APP

詢律網APP

快捷回復咨詢

友情鏈接(權重2+QQ:3425826150):

備案號:湘ICP備2021010099號-1 經營許可證編號:湘B2-20210501 投訴舉報: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詢律網 Copyright © 長沙詢律網絡服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聯系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湘江財富中心FFC

版權聲明:本站所有信息均來自于網友投稿或轉載網絡上的公開信息,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若內容存在侵權或錯誤,請聯系我們,我們將在2個工作日將他刪除。
現在整個網絡流量生態,網站訪問占比極低,本站訪問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沒關閉只是基于情懷。
有一些不良律師或不要臉的企業,在不告知我們的情況下,非法采證,惡意起訴,我們將奉陪到底。再一次聲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權申訴均會在不超過兩個工作日處理,謝謝合作。

主站蜘蛛池模板: 伊宁市| 乐安县| 泾阳县| 探索| 禄丰县| 汉中市| 双城市| 乐亭县| 曲沃县| 沁阳市| 塔河县| 土默特右旗| 安阳县| 长宁区| 开封市| 田阳县| 柯坪县| 手游| 隆林| 锡林浩特市| 陆河县| 堆龙德庆县| 烟台市| 青阳县| 论坛| 乐都县| 英吉沙县| 肃南| 沅江市| 厦门市| 郁南县| 澳门| 宜宾市| 桂东县| 甘洛县| 平谷区| 黄平县| 通州市| 奈曼旗| 徐汇区| 巧家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