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成人自拍视频,青青青草视频在线,欧美二区不卡,国产精品国产三级国产专区53

我的位置: 首頁 > 法律條文> 民商法類 >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1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1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1號)(閩政法[2006]15號)各設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1號)

(閩政法[2006]15號)

各設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現將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福建省國家安全廳、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司法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人事廳、福建省統計局等8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詳見附件1-8)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執法依據:共55件
(一)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第七部分: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項目審批部門對不依照核準事項進行招標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實施處罰。


(二)行政法規14件
1)《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4〕138號)第二部分: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有關單位在設計任務書批準后,即可進行設計、招標。設計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設計概算不能超過設計任務書規定的投資額的10%。列入長期計劃或建設前期工作計劃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有國家計委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列入五年計劃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有國家計委批準的設計任務書。第七部分:文教衛生計劃。教育方面,對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專科、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人數和畢業生分配人數,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國家計委、有關部門或地方下達指令性計劃。各高等院校在完成國家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托培養或聯合辦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11項: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總量和分部門分學校招生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審批(省發展改革委和教育廳聯合上報)。
2)《國務院關于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若干規定》(國法〔1986〕74號)(一):基本程序……建設項目,必須先提出項目建議書(總投資三百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除外)。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可以開展前期工作,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達到規定的深度。編報大中型項目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只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現行規定,經過有資格的咨詢公司評估,提出評估報告,再由國家計委審批。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可以進行項目設計,但是否建設和什么時候開工建設必須在國家計劃中確定。
3)《國務院關于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權限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國發〔1987〕23號)(三):……1、由地方投資安排的地方院校、醫院及其他文教衛生事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均不再報國家計委審批,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審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2、在年度計劃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按資金渠道核定的投資規模內,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政策,自主安排。……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的投資,由地方在國家核定投資規模內,自主進行安排。……
4)《國務院關于印發投資管理體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88〕45號)第五部分:……(三)……地方計委負責編制地方范圍內中長期和年度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計劃,按照兩級調控的原則,做好建設規模與資金、物資以及投產后所需要的燃料、動力和原材料的平衡;按照行業規劃,審批地方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地方投資安排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5)《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第四條: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根據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銀行貸款意愿和評估意見等情況,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
6)《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二部分: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6〕316號)第四點:關于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的辦理:(一)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參照本通知制定項目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規劃〔2005〕682號)第二部分:項目確認書的出具權限:(一)國家鼓勵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仍按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劃分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的職責。即按照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限額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辦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確認書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6〕408號)第一部分:屬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國外貸款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出具項目確認書。地方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外貸款項目,由省級(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出具項目確認書。
7)《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1號)第十一條: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企業債券改由國家計委審批的請示〉》(銀發〔1999〕364號)第二條:改由國家計委統一負責下達企業債券發行總規模和審批企業債券發行。
8)《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計建設(1996)1105文)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和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9)《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計委令第5號)第八條: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10)《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外商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11)《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將經濟適用房建設投資計劃審批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放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審批。
12)《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條第一項:對于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第五點:加強對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于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文件的,應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對于未予備案擅自開工建設以及不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暫行)》(發改投資〔2005〕1392號)第一部分:各級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資(含通過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類財政性資金,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決定》附件)范圍內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委(經貿委)。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級經委(經貿委)應與發展改革委聯合報送有關文件。
1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國發〔2004〕20號)說明2: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14)《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第十七條:對鼓勵類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


(三)部門規章33件
1)《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計計〔1978〕234號)第五點: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納入國家計劃。小型項目按隸屬關系在國家批準的投資總額內,由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自行安排。
2)《國家計委關于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計資〔1983〕116號)第十條: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區或各全國性工業公司負責預審,報國家計委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委托有關單位審批。小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隸屬關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區或各全國性專業公司審批。
3)《國家計委關于簡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的通知》(計資〔1984〕1684號)第二條:凡列入長期計劃或建設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應當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福建省省級基建投資審批綜合改革方案》(閩政〔2003〕3號)1:計劃部門:(1)在國家有具體規定或省政府已公布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的基建項目的基礎上,經省政府批準的省級公路干線建設規劃內的基建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階段審批合并,建設單位可直接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4)《國家計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1215號)第五點:……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國家計委或由國家計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和限額以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由銀行、物資、環保、勞動、統計、消防及其它有關部門組成。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5)《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計科技〔1992〕2239號)第十一條:工程研究中心建成后,由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對依托建設單位的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并正式向國家計委提出驗收申請。國家計委委托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專家,按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驗收大綱》進行驗收。
《國家計委關于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導性意見》(計辦高計〔2002〕767號〕)第十二條: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大型企業。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工程中心項目申報和項目管理,并對工程中心組建負有管理責任。
6)《國家計委關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概算等問題的通知》(計建設〔1996〕1154號)第三條:新上的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全部由地方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自籌投資的,其初步設計及概算(含概算調整)由各地計委(計經委)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負責審批,報國家計委備案。
7)《國家計委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計建設〔1996〕673號)第七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他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報有關部門、地方計委備案。
8)《國家計委關于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52號):國務院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中央項目開工條件進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地方項目開工條件進行檢查。
9)《國家計委關于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計投資〔1999〕69號)第一點: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尤其是在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必須嚴格按照現行建設程序執行。現行基本建設前期工程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等工作環節。
10)《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管理的通知》(計外資〔1999〕1684號)第三點: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審批……(一)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審批權限按照國家現行內外資建設項目審批的有關規定,規模在限額以上的,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大項目報國務院審批。限下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審批。地方對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審批權不得層層下放。不得將限額以上項目拆成若干限下項目審批。
11)《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2000年7月1日原國家計委令第4號)第二十條: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審批權限審批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的招標公告,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12)《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2001年6月18日原國家計委令第9號)第九條:核準招標事項,按以下分工辦理……(三)應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批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核準;……
13)《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5日原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第六條第二款: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14)《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2月5日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號)第七條: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分配。第八條: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分別委托各自的授權機構負責下列事項:(一) 受理申請者的申請并將申請轉送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15)《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2月22日原國家計委令第29號)第十七條第二款: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遵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從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
16)《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5月1日原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17)《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8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通信、電子)、水利、民航、廣電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18)《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第四十二條: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中第1款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2、3款由企業直接報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備案。
19)《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2004年6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令第9號)第六條:每年2月底之前,境內外資銀行須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關于本年度中長期外債發生額或短期外債余額的申請。其中,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別通過商業注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逐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由在中國境內的主報告行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沒有主報告行的,應通過商業注冊所在地的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逐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
20)《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8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號)第四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通信、電子)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2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200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第二條第二款: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22)《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第四條: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下放。
23)《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第五條: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
2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5年1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24號)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一、農、林、牧、漁業…… 1?中低產農田改造。
25)《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005年3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6)《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2005年3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第十八條: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先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批準。根據隸屬關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為注冊登記初審機構,負責當地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注冊申請受理和初審,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27)《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3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28 號)第十二條: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權限,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28)《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2005年5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十一條:……1、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29)《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8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0)《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第十四條: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材料,應報送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機關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1)《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2005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1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以工代賑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以工代賑工作的具體管理職責。
3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3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9號)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33)《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4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經濟(貿易)委員會。


(四)省政府規章2件
1)《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8號)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福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省政府令第86號)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五)規范性文件5件
1)《福建省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安排使用管理辦法》(閩政〔2001〕22號)第五點: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年度計劃總量和分行業(類別、專項)計劃及主要項目計劃草案,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及引導基本建設投資需要,經與省財政廳協商銜接,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編制,報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編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及省級部門預算,與省級預算草案同時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2)《福建省省級前期工作經費管理辦法》(閩政辦〔2001〕42號)第八條:省級前期經費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統一安排。
3)《福建省重點建設管理暫行辦法》(閩政〔2002〕29號)第六條:省重點辦的主要職責是:(一)檢查、督促、指導省重點項目的建設,協調省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4)《福建省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原省計委閩計高計〔2002〕106號)第十八條:工程研究中心建成后,由中心主管部門、單位對項目法人提出的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并正式向省計委提出驗收申請。省計委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按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驗收大綱》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授予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牌匾。
5)《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試行)》(原省計委、省財政廳閩計政策〔2003〕17號)第三條: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每年從省級預算內基建投資中安排一定金額的促進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用于扶持實施項目成果轉化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除計劃單列市外)落地形成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名稱:福建省國防交通戰備辦公室
執法依據:共2件
行政法規2件
1)《國防交通條例》(1995年2月24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73號)第七條:軍區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二)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參加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


2)《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2004年1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91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民用運力國防動員工作。


附件2:
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
執法依據:共11件


(一)行政法規5件
1)《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2)《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第十八條第二款: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第三十條: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66項: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實施。
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條第一款: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44號)第九條:外國人違反本規定進行宗教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二)部門規章6件
1)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民政部《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國宗發〔1991〕110號)第三條: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應經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審查同意后,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區域性宗教社會團體經所在地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并由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上一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天主教教區須經該教區辦事機構所在地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省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并由當地省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向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備案。
2)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外國專家局、公安部《關于印發〈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辦法〉的通知》(國宗發〔1998〕052號)第十一條: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聘用資格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其申請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后送同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會同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核查,簽署意見后,由外事辦公室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號)第十九條:境內外國人違反本細則進行宗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
4)《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于下發〈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號)第七條:凡依照本規定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須經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住地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后,方可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第八條第二款: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5)《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第七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6)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接受境外佛道教經書及音像制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宗發〔1996〕032號):境外捐贈宗教書刊,接受單位屬于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由各團體負責審查;屬于地方宗教團體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工作部門會同當地宗教團體進行審查。發現有政治問題或有違背我國現行宗教政策、法規內容的,應立即封存,妥善處理。經審查沒有問題的,應嚴格限于接受單位(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內部和宗教院校使用,不準對外銷售。


附件3:
福建省國家安全系統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國家安全廳、設區市國家安全局、縣級國家安全局
執法依據: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


(二)行政法規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7號)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66項: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由國家安全部、地方各級國家安全機關實施。


(三)部門規章2件
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二條:廣播電影電視部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負責全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當地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歸口管理,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組織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公安部門的職責是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協助管理部門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檢查;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是檢驗審核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性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并視需要采取必要的技術防范措施。
2)《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令第1號)第九條: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只允許在本單位業務工作中使用。除本單位領導批準外,一律不得錄制。嚴禁將所接收的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在國內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錄像放映點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經批準錄制的音像資料目錄,必須定期報所在地的廣播電視、公安和國家安全部門備案。


附件4:

福建省民政廳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民政廳
執法依據: 81件


(一)法律7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第一款: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六條第三款: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一款:中央和地方各地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一款: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二款: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7)《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第二款: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行政法規17件
1)《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國發〔1980〕152號)第四條: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2)《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隊干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39號)第四條:干部經批準退休后,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填發退休干部證明書和介紹信,并將干部個人檔案材料轉至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退休干部證明書所填項目在退休后的變動,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負責填寫。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軍以上單位派人到安置地區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辦理。
3)《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國發〔1985〕8號)第八條第一款:各級民政部門分級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
4)《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八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機構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單位承辦,也可以交其他部門承辦;其他部門承辦的,應征求地名機構或管理地名工作單位的意見。
5)《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87年12月12日國發〔1987〕106號發布)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6)《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4號,1999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六條:義務兵從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必須在三十天內到安置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逾期不報到的,由戶口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罰。
7)《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8)《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5號)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9)《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10)《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第四條第一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12)《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3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13)《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并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14)《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15)《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16)《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17)《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三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三)地方性法規5件
1)《福建省老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各級老齡工作委員會和民政部門主管本條例的實施,具體負責檢查、督促、協調老年人保護工作。
2)《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條第二款: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受縣(市、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的指導。
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第七條第一款: 公安、教育、勞動、文化、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以及其他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4)《福建省擁軍優屬若干決定》(閩人大常〔1996〕039號)第三十三條: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及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在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基礎上生活仍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優待金中解決,保證其生活水平略高于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
5)《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實施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四)部門規章27件
1)《軍用飲食供應站供水站管理辦法》(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總后勤部令第1號)第二條:軍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過往部隊的組織機構和戰備設施,在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2)《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暫行規定》(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令第3號)第一條第一款: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門管理。
3)《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對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實行統一管理。
4)《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號)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現對社會團體印章的規格、制發和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5)《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11月30日民政部令第2號)第九條第一款:受捐單位應按募集款物使用計劃和捐贈者的捐贈意向,具體落實款物用項,并由民政部門負責檢查使用情況。
6)《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令第2號)第四條:列為縣級以上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的保護單位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7)《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民社發〔1996〕10號)第二條:經各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下稱社團),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下稱年檢)。
8)《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行發〔1996〕17號)第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民政管理部門(或地名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工作。
9)《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號)第六條第一款: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的業務指導。
10)《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號)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制定本辦法。
11)《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第九條: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時收養登記機關收存一份。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1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13)《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第二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的核準登記,監督管理其名稱的使用,保護其名稱權。
14)《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15)《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號)第四點:(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16)《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令第21號)第三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作出取締決定,沒收其非法財產。
17)《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令第22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工作。
18)《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令第23號)第三條: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負責該社會團體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19)《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20)《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第26號)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糾正已登記的不適宜的基金會名稱。
21)《民辦非企業年度檢查辦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號)第三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
22)《省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實施辦法》(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號)第七條:聯檢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部署,在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領導下,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23)《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2005年10月12日民政部令第29號)第三條: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以《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的形式公布。從事《目錄》中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產品生產裝配的企業,在工商登記注冊前,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資格認定。
24)《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0號)第三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檢查。
25)《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1號)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信息公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義務人誠信記錄。
26)《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令、國家檔案局令第32號)第三條: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27)《假肢與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注冊辦法》(2006年2月9日民政部令第33號)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制作師的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宜由中國假肢矯形器協會承辦。


(五)省政府規章5件
1)《福建省農村優待烈士家屬、義務兵家屬、殘廢軍人辦法》(閩政〔1986〕73號)第十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并由各級民政部門監督實施。
2)《福建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閩政〔1988〕64號)第四條第一款: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設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配備專職人員,其編制由各地自定。
3)《福建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實施辦法》(閩政〔1990〕29號)第四條:福建省民政廳主管全省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各地(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4)《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67號)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5)《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3號)第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管理工作。


(六)規范性文件20件
1)《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第十條:作復員和轉業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四)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準的。
2)《國務院關于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65〕國內字224號,國務院1965年6月9日發布)第一點:對于從1961年到本通知下達期間精減退職的1957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并發給了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職工,凡是現在全部或者大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無依無靠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第四點:凡享受救濟費的退職老弱或職工本人的醫療費用,憑醫療單位的收費憑證由民政部門補助三分之二,本人負擔三分之一。第六點:退職老弱殘職工申請救濟費時,必須持有原精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證明(證明內容為參加工作時間、退職時間、原標準工資數額),原單位撤銷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證明,經縣、市以上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救濟證按月給以救濟。第七點:對于從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達之日期間精減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身體條件而生活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給以社會救濟,應使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一般居民;職工本人的疾病醫療費用,如果本人負擔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給予適當救濟。
3)《民政部、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做好軍隊編內和編外職工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民〔1982〕39號,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1982年8月5日發布)第二項:軍隊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無軍籍職工的編內和編外的固定職工以及國發〔1978〕43號文件規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隊的工改兵戰士退休、退職后,由各地民政部門管理;……第三項:軍隊隊列單位的編內職工退休、退職時,經各大軍區、各軍兵種、軍委各直屬單位司令部軍務部門,根據檔案材料,核實證明其確屬編內職工的,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4)《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后勤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23號)第一項:……下列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一)集團軍及所屬部隊事業單位編內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干部;(二)軍隊各類院校、倉庫、醫院、科研、設計、文體、出版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干部;(三)軍隊各級機關及其附屬的內部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驗試制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干部;……
5)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1997年9月2日)第三項:……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定期撥付……
6)《福建省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規定》(閩民救〔2004〕32號)第八項:……民政部門是負責實施農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
7)《福建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社〔2005〕28號)第六條:……每年年終前由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對各地農村低保人數、補差水平以及低保資金支出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核實,經檢查核實后提出的低保人數、補差水平等變動意見,會同省財政廳對相應帶來的省級補助資金變動,提出具體調整意見,報省政府研究決定。
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第三項第二款:……民政部門要牽頭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認真組織實施。
9)《民政部 衛生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第七點:……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醫療救助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
10)財政部、民政部《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社〔2004〕1號)第二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每年從留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第五款: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實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困難地區給予資金支持。……
11)《福建省農村困難家庭醫療救助試行辦法》(閩政〔2005〕6號)第二十三條: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制,加強管理,做好綜合協調工作。
12)《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閩政〔2005〕8號)第二十二條:……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和管理城市困難和管理城市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的政策規定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組織實施。
13)民政部《關于印發〈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規程〉、〈災害應急救助工作規程〉、〈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管理工作規程〉的通知》(民函〔2004〕282號)
14)《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鷹廈鐵路支前民工矽肺病患者救濟標準的通知》〔閩民城〔1991〕326號(91)閩財事字第426號〕:由于近幾年來物價提高,且隨患者年老體弱,病情加重原因,原定的救濟標準已偏低,為妥善解決實際困難,經研究決定(一)對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矽肺病患者每人每月救濟標準調整為:一期40元;二期45元;三期50元(均包括各種補貼);(二)醫療費仍按原規定即一期、二期報銷三分之二(本人負責三分之一),三期實報實銷,憑單據向縣民政局結算報銷;……
15)《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衛生廳關于“8491”國防工程建設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醫療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閩財(社)指〔2005〕27號〕第三項:……每年由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在3月底前按照上一年12月31日的實際人數、患病等級和死亡情況,向省民政廳、財政廳提出預算申請,經審核后按負擔比例核撥省級補助經費。
16)《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5〕199號)第五點:……民政部門要嚴格一至六級殘跡軍人的審核工作并提供有關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繳費等手續,做好各項協調工作。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1號)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評論

來生的夢魘

具體是哪些部門用這平臺?

5小時

第一義諦

一定要統一化,透明化,剛正不阿

5小時

糖小萌

希望全國各地都按照此辦法操作,打造清明廉潔的執法環境。

5小時

相關法律條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4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4號)(閩政法[2006]19號)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公安廳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2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公安廳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2號)(閩政法[2006]17號)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2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1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5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5號閩政法[2006]20號)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4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

我是律師

 

律所合作請聯系客服

服務時間 9:00-18:00

400-600-7222

詢律網公眾號

詢律網公眾號

案源信息早知道

詢律網APP

詢律網APP

快捷回復咨詢

友情鏈接(權重2+QQ:3425826150):

備案號:湘ICP備2021010099號-1 經營許可證編號:湘B2-20210501 投訴舉報: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詢律網 Copyright © 長沙詢律網絡服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聯系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湘江財富中心FFC

版權聲明:本站所有信息均來自于網友投稿或轉載網絡上的公開信息,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若內容存在侵權或錯誤,請聯系我們,我們將在2個工作日將他刪除。
現在整個網絡流量生態,網站訪問占比極低,本站訪問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沒關閉只是基于情懷。
有一些不良律師或不要臉的企業,在不告知我們的情況下,非法采證,惡意起訴,我們將奉陪到底。再一次聲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權申訴均會在不超過兩個工作日處理,謝謝合作。

主站蜘蛛池模板: 衡水市| 临猗县| 修武县| 梁河县| 吴桥县| 尉犁县| 新竹县| 高青县| 彝良县| 肃宁县| 平谷区| 綦江县| 静乐县| 昭通市| 柳江县| 长汀县| 铅山县| 永年县| 武隆县| 喀喇沁旗| 洪江市| 龙井市| 织金县| 颍上县| 吉安县| 平果县| 雷波县| 靖宇县| 秦安县| 应用必备| 永善县| 苏尼特左旗| 玉环县| 岚皋县| 云浮市| 涟水县| 昌黎县| 安庆市| 锦屏县| 墨玉县| 石屏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