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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4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4號)(閩政法[2006]19號)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的通告(第4號)
(閩政法[2006]1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現將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福建省文化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新聞出版局、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福建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等8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詳見附件1-8)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 稱: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執法依據:共93件
(一)法律1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 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5)《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4]60號)第二點:(三)起草、擬訂并組織實施輕紡、電力、冶金、石化、建材、煤炭、醫藥、機電、流通、貿易和有關服務業等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法規、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業歸口管理的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辦理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負責典當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聯系、指導、管理全省經濟社團、工商領域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9)《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 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4]60號)三:……(十三)商業發展與市場建設處:……指導、監督、管理拍賣、報廢汽車回收、舊機動車交易、實物租賃、舊貨流通、無固定地點銷售等特殊流通行業;組織實施財政資金安排的有關流通領域重大投資項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指定公物拍賣企業有關問題的批復》(閩政辦[2002]110號):申請擁有全省范圍內的公物拍賣資格和省屬單位所拍賣的企業申請在某設區市的公物拍賣資格的,可逕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
(二)行政法規24件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點: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2)《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二條: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分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審批機構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或者《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或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按統一格式出具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應按項目投資性質,將確認書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
《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的有關事項的函》(閩政辦[1998]函56號):中外合資、合作技改項目,由省經貿委出具《確認書》。
(3)《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
(4)《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國發[2005]40號)第十七條:對鼓勵類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財政部發布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所列商品外,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國家出臺不予免稅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新規定后,按新規定執行。對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第182項: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由商務部、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6)《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7)《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8)《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38號)第三條第一款: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9)《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第四條: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4]60號)第二點:(三)起草、擬訂并組織實施輕紡、電力、冶金、石化、建材、煤炭、醫藥、機電、流通、貿易和有關服務業等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法規、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業歸口管理的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辦理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負責典當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聯系、指導、管理全省經濟社團、工商領域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10)《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68號)第三條: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11)《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9號)第七條: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是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 煤炭工業行業管理的任務是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監督檢查。
(12)《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1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4]60號)第二點:(三)起草、擬訂并組織實施輕紡、電力、冶金、石化、建材、煤炭、醫藥、機電、流通、貿易和有關服務業等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法規、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業歸口管理的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辦理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負責典當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聯系、指導、管理全省經濟社團、工商領域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14)《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第196號令發布)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15)《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5號)第十九條:省級電網管理部門、省轄市級電網管理部門、縣級電網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調度部門的要求、用戶的特點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計劃用電的限電序位表,經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調度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調度機構執行。
(16)《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第三條:棉花經營者從事棉花加工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格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辦發[2001]65號)第五條:(一)凡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企業必須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序進行資格認定申報。(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計劃、經貿、工商、質檢等部門進行棉花收購、加工企業準入資格的審查和認定,向社會公布認證企業名單,并授予棉花收購或加工資格證書。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棉花收購加工與市場管理工作的批復》(閩政文[2002]167號):同意你委提出的《福建省各類企業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的規定》,并授權你委牽頭負責我省從事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資格審核、認定工作。
(1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6年5月10日發布)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科工法[2004]1008號)第十九條:企業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由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4]60號)第四點:(三)石化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辦公室)組織實施石化、醫藥行業政策,研究提出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促進行業結構調整;負責行業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協助審查行業重大投資、合資經營等項目,組織制訂行業技術規范;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匯集、整理和發布工作;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本省辦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對民用化工中涉及規定監控化學品的生產、銷售、儲存等各環節實施管理;管理國家藥品儲備;指導有關行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
(18)《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3號)第十條:以任何方式限定、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生產的產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業、指定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撤銷限定措施。
(19)《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7號)第七條: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要求保護的品種和技藝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向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推薦。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六十七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項目依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當公開透明;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還或者變相返還所收取的費用。
(21)《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三條: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第四條第二款: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04]60號)第二點:(三)起草、擬訂并組織實施輕紡、電力、冶金、石化、建材、煤炭、醫藥、機電、流通、貿易和有關服務業等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法規、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業歸口管理的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辦理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負責典當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聯系、指導、管理全省經濟社團、工商領域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第十三條: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關于請對〈農藥管理條例〉部分條款釋義確認的函》的答復(國法秘函(2002]33號):按照目前國家經貿委與國家質檢總局在農藥管理問題上的分工,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批;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發放生產許可證;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在有關各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維持現狀,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發放生產批準文件。
(三)地方性法規2件
(1)《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牲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牲畜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牲畜屠宰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具體承擔執法任務;也可以采取綜合執法或者執法聯動方式對牲畜屠宰進行監督管理。
(2)《福建省防洪條例》第三十四條:水庫、水電站、閘壩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防御洪水方案、防御臺風方案和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后,報有調度指揮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在建水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建設單位制定,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后,報有調度指揮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四)部門規章39件
(1)《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全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2)《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第六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源效率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3)《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環保總局令第16號)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管理全國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4)《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0號)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汽車品牌銷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5)《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6)《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5號)第六條: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7)《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9號)第三條:商務部主管全國美容美發業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美容美發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8)《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5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9)《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7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會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的應對市場異常波動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工作。
(10)《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1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12)《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4號)第四十九條:拍賣企業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3)《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8號)第十條:第二款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
(14)《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十三條: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負責對直銷培訓進行監管。
(15)《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內貿易部令第4號)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和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16)《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令第5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有關工作。第三款: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內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17)《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39號)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2005年12月12日省政府辦公廳向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便函 :經請示省政府領導同意,確定我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為我省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的管理部門。”
(18)《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號)第十七條:各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19)《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第二條: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20)《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準入管理制度對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等產品分類設定企業生產準入條件,對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凡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或產品,撤銷其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名錄。企業生產準入條件中應包括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生產設施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控制能力、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等要求。第四十四條: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其中投資生產專用汽車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核準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準。
(2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2)《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航總局、國家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通信、電子)、水利、民航、廣電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27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4)《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4號)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本地區創新計劃的組織與實施;部分中央企業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創新計劃中本企業(集團)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25)《農藥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等農藥生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26)《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國防科工委令第2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承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行政管理職能的國防科技工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產、銷售、儲運的管理工作。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學工業部令第12號)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各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28)《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五條:各省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部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鼓勵和支持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1993]261號)第5條:企業(集團)申請其技術中心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辦程序:…按企業(集團)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對企業(集團)的申請進行初審后,將所推薦企業(集團)的《技術中心享受優惠政策申請書》一式三份,報國家經貿委。
(29)《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經貿委、公安部令第8號)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 )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30)《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5號)第十九條:供電企業因破產或其他原因需要停業時,必須在停業前一個月向省電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繳回《供電營業許可證》,經核準后,方可停業。
(31)《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4號)第二十六條:供電企業未按《電力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規定的時間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而對用戶中斷供電的,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2)《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7號)第六條: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 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33)《供電營業規則》(電力工業部令第8號)第五十八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共同加強對電能質量的管理。因電能質量某項指標不合格而引起責任糾紛時,不合格的質量責任由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34)《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3號)第五條:電網調度機構是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機構,各級調度機構分別由本級電網管理部門直接領導。調度機構既是生產運行單位,又是電網管理部門的職能機構,代表本級電網管理部門在電網運行中行使調度權。
(35)《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5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
(36)《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第一百三十三條: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37)《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5年3月29日煤炭工業部以煤辦字[1995]150號文發布) 第四條:國務院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煤炭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登記、審查、頒發、年檢和監督管理等項工作。
(38)《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5年3月29日煤炭工業部以煤辦字[1995]第151號文發布)第三十二條:違反《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原審查辦礦條件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39)國防科工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國防科工委工法字[1999]215號)第六條:國家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研生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國防科工委委托的單位負責許可證的初審工作,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提出初審意見。
(五)省政府規章3件
(1)《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福建省農藥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第三條第三款:省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省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
(3)《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散裝水泥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六)規范性文件14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第3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實施。
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由省級經貿委牽頭,同級稅務局、財政廳(局)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參加。 第八條:根據認定委員會認定的結論,省級經貿委或經省級經貿委授權由地級經貿委簽發認定意見,對認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單位(產品、項目)發給認定證書。
國家經貿委《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2000]660 號)第三條:省級經貿委負責實施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的認定、審核和管理工作。
國家經貿委《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節[1994]14號)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煤矸石綜合利用企業實行認定制度,確保國家優惠政策的落實。
(2)國家經貿委《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23-2000)第3.3.2條和第3.3.4條:工程蓄水驗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家電力公司或其他單位會同有關省級政府共同組織工程蓄水驗收委員會。工程竣工驗收,應按樞紐工程、庫區移民、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檔案、工程決算等分別組織專項竣工驗收。樞紐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委員會由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家電力公司或其他單位組織。
(3)《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2002年國家經貿委第1號公告)第五條:各級政府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認真執行本規程,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各級建材行業協會要組織并幫助企業貫徹本規程。
(4)國家經貿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國經貿醫藥[2000]362號)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醫藥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同意的項目匯總后報國家經貿委。
(5)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國經貿醫藥[1999]544號)第二條:建立中央與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醫藥儲備制度 ;第八條:承擔醫藥儲備任務的企業,分別由國家經貿委和省級醫藥儲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倉儲條件、企業規模及經營效益等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選擇確定。
(6)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關于發展熱電聯產的規定〉的通知》(國計基礎[2000]1268號)第四條:……各級經貿委負責熱電聯產的生產管理、熱電聯產技術改造規劃的制定和項目的審批…
(7)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企業[2005]1257號)第三點審批程序:(一)申報設立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向所在地省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初審。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第7條:“從事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的企業,在申請辦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時,應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蓋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有效憑證和資料。
國家發改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03]2105號)第1條: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
(9)國家發改委《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若干規定》(發改運行[2004]2544號)第二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級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省級煤炭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10)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997]26號)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國家經貿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為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管理機關。
(11)《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外地駐閩辦事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閩政[1991]綜97號)第一條: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凡需要在我省設立辦事處的,應憑上述單位的正式文件,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1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閩政[2005]15號)第三(一)條:獲得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的,在項目可研審批,必須依法辦理水電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審查。
(1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頒布〈福建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8]9號)第4條:福建省經貿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企業新產品的鑒定工作,負責新產品、新技術的確認工作。
(1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產學研協調領導小組關于對產學研聯合開發項目實行若干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閩政[1995]綜73號)第1條:為保證產學研聯合開發工作順利進行,省政府已決定設立省產學研聯合開發基金,由省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500萬元,專項用于產學研聯合項目的開發。基金的管理辦法由省產學研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廳制定執行。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名 稱:福建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執法依據:共3件
(一)行政法規1件
《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第一點: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是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二)部門規章1件
《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4年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令第5號)第四條第三款: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內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三)省政府規章1件
《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散裝水泥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三、受委托執法的機關或組織
(一)名 稱:福建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執法依據:共1件
省政府規章1件
《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名 稱:福建省酒類管理中心
執法依據:共1件
部門規章1件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三)名 稱: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執法依據:1件
地方性法規1件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第五條: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牲畜屠宰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具體承擔執法任務。
附件2:
福建省文化廳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部門
名 稱:福建省文化廳
執法依據:共21件
(一)行政法規7件
(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2)《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電影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管理工作。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4)《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5)《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7項:設置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審批,由文化部、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6)《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7)《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地方性法規1件
《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工作。
(三)部門規章13件
(1)《文化科技工作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1號)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是各地文化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文化部及當地科委的指導下管理本地的文化科技工作。
(2)《文化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文化部令第2號)第五條:文化部教科司負責文化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對重大文化科技成果的技術鑒定工作。部業務司(局)和地方文化廳(局)分別負責部直屬單位和各省(市、區)文化廳(局)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3)《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7號,13號令修訂)第二條: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稽查工作。(2006年7月1日起廢止)
(4)《文化部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文化部令第11號,32號令修訂)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是本地區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活動的主管部門,
(5)《在華外國人參加演出活動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15號)第七條:在華外國人參加非營業性演出,邀請單位應當在演出前15日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批準。
(6)《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2號,32號令修訂)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7)《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文化部、海關總署令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口音像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8)《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27號,32號令修訂)第六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9)《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外經貿易部第28號令)第五條:文化部和商務部以及文化部、商務部授權的省級文化、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0)《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9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美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1)《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考級的監督管理工作,
(1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34號)第二十二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應當通過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文化部審批。
(13)《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1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部門在征得省級電影行政部門同意后,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報商務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文化部備案。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名 稱:福建省文物局
執法依據:共9件
(一)法律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拍賣法》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二)行政法規3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號) 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下文物的保護工作,會同文物考古研究機構負責水下文物的確認和價值鑒定工作,對于海域內的水下文物,國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負責保護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三十二條: 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65項: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三)地方性法規1件
(1)《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各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四)部委規章3件
(1)《博物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5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實施監督和管理。
(2)《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關于發布〈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2月28日)第五條: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具體負責。當地市、縣文物管理部門負責領導。
(3)《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發布)第二十一條:已進館的文物、標本中,經鑒定不夠入藏標準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標本中經再次鑒定,確認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應另行建立專庫存放,謹慎處理。必須處理的,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社會上的有關專家復核審議后分門別類造具處理品清單,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后,妥善處理。
三、受委托執法的機關或組織
名 稱:福建省文化稽查總隊
執法依據:共3件
部門規章3件
(1)《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7號)第六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的組織。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稽查機構有權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行稽查職責。
(2)《文化部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文化部令第12號)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文化管理機構和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適用于本規定。
(3)《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18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前款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是指依法進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文化行政部門、經委托或者授權進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組織。
附件3: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依據
一、法定行政執法機關
名 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執法依據:共59件
(一)法律8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九條: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二)行政法規2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第四條: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4)《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8月5日國務院國發[1987]7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個體工商戶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職責:(一)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進行審核、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個字[2004]第190號)第一條:自2005年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由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進行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
(5)《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6號)第四條第三款: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1983年3月5日國務院批準,1983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四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工

評論

似水流年、沉默

具體是哪些部門用這平臺?

10天前

奢愛

一定要統一化,透明化,剛正不阿

半年前

離空島海

希望全國各地都按照此辦法操作,打造清明廉潔的執法環境。

半年前

包括食品安全?[靈光一閃]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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