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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廈法制監[2006]14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
廈門市法制局關于公布廈門市經濟發展局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的通告
(廈法制監[2006] 14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廈府辦[2006]26號)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并授權,現將廈門市經濟發展局、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廈門市水利局、廈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廈門市海洋與漁業局、廈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等7個單位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詳見附件1-7)予以公布。
廈門市法制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廈門市經濟發展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一、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廈門市經濟發展局
執法依據:共47件
(一)法律(1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第五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對于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
(二)行政法規(12件)
(1)《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第二條: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分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審批機構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或者《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或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按統一格式出具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應按項目投資性質,將確認書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
(2)《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點: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經濟發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五) 研究和規劃工業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企業投資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對限制類項目進行審批;提出工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利用外資政策,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
(3)《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國發[2005]40號)第十七條:對鼓勵類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進行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財政部發布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所列商品外,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國家出臺不予免稅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新規定后,按新規定執行。對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第86號)第十三條: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6)《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5號)第十九條:省級電網管理部門、省轄市級電網管理部門、縣級電網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調度部門的要求、用戶的特點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計劃用電的限電序位表,經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調度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調度機構執行。
(7)《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第196號令)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8)《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7號)第七條: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要求保護的品種和技藝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向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推薦。
(9)《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87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國務院令第239號)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十九條: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限制進口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第五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二)。
(11)《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根據現行審批權限,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
(1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第183項:項目名稱: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實施機關:商務部、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廈門市實行計劃單列的批復》(1988年4月18日)國務院批準廈門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賦予其相當于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
(三)地方性法規(1件)
(1)《福建省防洪條例》第三十四條:水庫、水電站、閘壩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防御洪水方案、防御臺風方案和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后,報有調度指揮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在建水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建設單位制定,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后,報有調度指揮權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
(四)部門規章(22件)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第二條:國家制訂和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經委)。
(2)《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二十五條:各省市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區(部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鼓勵和支持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1993]261號)第5條:企業(集團)申請其技術中心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辦程序:…按企業(集團)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委(計經委)對企業(集團)的申請進行初審后,將所推薦企業(集團)的《技術中心享受優惠政策申請書》一式三份,報國家經貿委。
(3)《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1年第10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簡稱為外經貿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簡稱為地方外經貿主管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部門機電辦)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4)《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第五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部門和地方機電產品進出口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負責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自動進口許可分級發證機構名單》附后(見附件二)。
(5)《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 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6)《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7)《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第六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源效率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8)《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7號)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全國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關于廈門市實行計劃單列的批復》(1988年4月18日)國務院批準廈門市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賦予其相當于省一級的經濟管理權限。
(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 環保總局令第16號)第四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管理全國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10)《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號)第十七條:各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范圍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11)《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 財政部 建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環保總局令第5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有關工作。第三款: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內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39號)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后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并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13)《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4號)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本地區創新計劃的組織與實施;部分中央企業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創新計劃中本企業(集團)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1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經貿委、公安部令第8號)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 )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15)《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3號)第五條:電網調度機構是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機構,各級調度機構分別由本級電網管理部門直接領導。調度機構既是生產運行單位,又是電網管理部門的職能機構,代表本級電網管理部門在電網運行中行使調度權。
(16)《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4號)第二十六條:供電企業未按《電力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規定的時間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而對用戶中斷供電的,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7)《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7號)第六條: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 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18)《供電營業規則》(電力工業部令第8號)第五十八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共同加強對電能質量的管理。因電能質量某項指標不合格而引起責任糾紛時,不合格的質量責任由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19)《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3號)第三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負責監督、協調本地區、本部門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
(20)《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1)《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航總局、國家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六條:各級發展計劃、經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通信、電子)、水利、民航、廣電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2)《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27號)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五)政府規章(2件)
(1)《福建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散裝水泥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二、受委托執法的機關或組織
名稱:1、廈門市節能監測技術服務中心
委托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
受委托單位:廈門市節能監測技術服務中心
執法依據:共1件
(一)法律(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委托具有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依法進行節能的檢驗測試。
2、廈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委托單位:廈門市經濟發展局
受委托單位:廈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執法依據:共2件
(一)部門規章(1件)
(1)《散裝水泥管理辦法》(2004年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令第5號)第四條第三款: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內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政府規章(1件)
(1)《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散裝水泥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散裝 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附件2:
廈門市教育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廈門市教育局
執法依據:54件
(一)法律(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廈門市教育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四)綜合管理本市的高等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幼兒教育等工作。依法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不含黨校、干校,下同)的檢查和評估,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條: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二)行政法規(12件)
(1)《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國務院第122號令)第三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領導,制訂本地區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有關方面分工協作,具體實施,并按規劃的要求完成掃除文盲任務。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具體管理。
(2)《殘疾人教育條例》(國務院令第16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3)《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九條第二款: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4)《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并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7)《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8月20國務院批準,國家教委發布)第六條第二款: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8)《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2月20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第11號發布)第六條:學校體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并接受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
(9)《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 衛生部令第1號發布)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年2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9號發布)第三條: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分級管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11)《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務院1993年11月21日發布)第五點:各級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配合同級人大常委會,對《教師法》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8年3月3日國務院國發[1988]15號發布施行) 第九條第三款: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三)地方性法規(8件)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六條第三款: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義務教育的經常性工作。
(2)《福建省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有關方面分工協作,具體實施,按規劃的要求完成掃除文盲任務。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具體管理。
(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公安、教育、勞動、文化、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衛生以及其他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4)《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教師工作。
(5)《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6)《福建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成員由承擔終身教育相關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能為協調、指導、推動和評估終身教育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終身教育的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終身教育促進委員會具體事務由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終身教育工作。
(7)《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修訂)第四條第一款: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的教師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權限管理本轄區內的教師工作。
(8)《廈門市學校用地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學校用地行使管理職能。 其他學校的用地由其主管單位進行管理。
(四)部門規章(27件)
(1)《地方教育電視臺站設置管理規定》(國家教委令第3號)第二條:各地教育電視臺、站,在地方政府領導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統一管理。
(2)《電視師范教育管理辦法》(國家教委令第5號)第四條:電視師范教育的有關招生、教學組織、管理工作,由各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落實。
(3)《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國家教委令第6號)第四條:高校檔案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同時接受國家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4)《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暫行規定》(國家教委令第14號)第六條: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評估是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監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5)《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國家教委令第15號)第十三條: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
(6)《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國家教委令第16號)第六條第三款:地市考委有關中專自學考試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7)《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委令、公安部令第17號)第四條:學校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不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準后,方可刻制印章。各級各類補習班、輔導班、培訓班、進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
(8)《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國家教委令第18號)第五條:國家教育委員會在職權范圍內主管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工作。國家教育委員會考試中心辦理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的日常具體工作。地方的考試管理處罰,由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
(9)《小學管理規程》(國家教委令第26號) 第十條第二款:小學應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組織服務區內的適齡兒童按時就近免試入學。小學的服務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10)《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國家教委令第27號)第四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11)《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教育部令第1號)第八條: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特殊教育學校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學校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學年末,學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12)《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號)第十一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可持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和國外邀請函,依法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護照。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在申辦護照時應當同時出具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13)《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教育部令第6號)第二十四條: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地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年審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以及上述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14)《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教育部令第7號)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15)《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教育部令第8號)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保障中小學校長接受培訓的權利。中小學校長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其接受培訓權利的,有權按有關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16)《〈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17)《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14號)第三條: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18)《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0)《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1986年5月19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第十七條:中學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由省、地、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并分別設立中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
(21)《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1986年5月19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第十五條:小學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由省、地、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領導,并在地、縣兩級分別設立小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
(22)《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88〕教計字063號)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廣播電視大學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屬高等學校,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教學業務接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的指導。
(23)《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管理暫行規定》(教成〔1990〕023號)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指導和管理,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部門應協助地方做好對所屬學校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24)《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第十六條:學校每年應將教職人員及學生名冊、教材等送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25)《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第十一條:義務教育學校應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管理,對政府批準的收費,要公開收費項目和批準,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雜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6)《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第十四條: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學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7)《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第十四條: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制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學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政府規章(1件)
(1)《福建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2號)第六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附件3: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
一、職權性行政執法部門
名稱:1、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執法依據:共64件
(一)法律(4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四十五條第一款: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二)行政法規(18件)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第六條: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核實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相當于礦石損失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一)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3)《土地復墾規定》(國務院令第19號)第六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5)《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八條第三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采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3號)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8)《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寬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三條第四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證后,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10)《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1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1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15)《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四條第一款: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第二款: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16)《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十四條: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17)《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10項: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9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三)地方性法規(12件)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2)《福建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3)《福建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土地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4)《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
(5)《福建省土地登記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土地權利的登記部門(以下簡稱登記部門),按照下列規定權限,負責土地登記工作。
(6)《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四條:省測繪局是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市(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工作,專業部門的測繪工作在省測繪局指導下,由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管理。
(7)《福建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事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或破壞地上附著物。
(8)《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9)《廈門市土地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10)《廈門市砂、石、土資源管理規定》第三條: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市砂、石、土資源的主管部門。
(11)《廈門市城鎮房屋管理條例》第五條: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鎮房屋管理工作。
(12)《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五條:市土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部門規章(19件)
(1)《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2)《土地監察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1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
(3)《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3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仿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4)《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5)《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6)《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7)《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地質礦產部令第21號)第六條: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全國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下,對本轄區內的地質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8)《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0號)第三條第三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9)《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10)《國土資源信訪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2 號)第六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設立接待場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1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0號)第四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12)《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2號)第五條第三款: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13)《違反礦產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地質礦產部令第17號)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是指礦產資源法規所規定的行政處罰。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機關,是指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經授權的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以及礦產資源法規規定的其他機構。
(1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15)《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第九條處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并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16)《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6號)第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17)《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18)《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資質條件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19)《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7 號)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五)政府規章(11件)
(1)《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事務。
(2)《福建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
(3)《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4號)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應當招標、拍賣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批準使用土地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4)《福建省開發耕地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發耕地的組織管理工作。
(5)《福建省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礦管部門應當按照年檢的有關規定,對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檢查。對符合規定的,給予辦理采礦許可證年檢注冊手續。
(6)《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8號)第四條: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現更名為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
(7)《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0號)第五條: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廈門市房地權籍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的領導和委托,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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