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
2025-06-0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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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津勞局[2003]21號財社聯[2003]5號)第一條為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
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管理辦法
(津勞局[2003]21號 財社聯[2003]5號)
第一條 為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對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的規定,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再就業優惠證》由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核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三條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是有本市正式戶口且準備再就業的下列人員:
(一)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因生產經營性原因下崗,在社會上沒有找到工作的國有企業職工,以及協議期滿出再就業服務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二)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失業人員。
(三)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后尚未實現再就業的人員。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第四條 《再就業優惠證》的發放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企業內部的退休、退養、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運)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人員。
(三)沒有辦理失業登記或無再就業愿望的人員。
第五條 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自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之日起,屬于下崗人員的,6個月內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核發《再就業優惠證》的下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屬于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自核發《再就業優惠證》的下月起,民政部門重新計算其家庭收入;其他失業人員在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前,應到戶口所在區、街的職業介紹機構辦妥社會保險的續接手續。
第六條 下崗失業人員準備到新的用人單位就業(含社區就業),憑新用人單位擬錄用的證明、下崗證明(就失業證)、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狀態證明,辦理核發《再就業優惠證》的手續,并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新的用人單位或職介中心。
第七條 《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下崗職工向所屬企業提出申請;失業人員持《就失業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失業情況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向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情況表表》。
(二)審核。企業和街道勞動保障中心,受理下崗失業人員的申請后,根據其本人填寫的《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情況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其下崗、失業身份、就失業狀況、未再就業原因、下崗失業期限以及享受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況,經張榜公示后,在《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情況表》簽署意見,分別報所屬局(總公司)勞資部門或區縣勞動保障部門。
(三)認定。各行業局、總公司,區縣局、總公司負責所屬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的認定工作。各街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的認定工作。中央及外省市駐津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的認定工作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受理。核實認定手續要簡便快捷、嚴謹科學,時限從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審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屬企業、中央和外省市駐津企業下崗職工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批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區縣所屬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批工作,并將審批結果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八條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中,在2002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并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注明。
第九條 《再就業優惠證》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式樣,由市勞動保障局印制,統一編號,免費發放。
《再就業優惠證》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享受政策記錄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條 《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僅限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第十一條 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按規定享受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時,工商、稅務、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在《再就業優惠證》中據實記載。對符合政策規定,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的,下崗失業人員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加強持證人員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建立《再就業跟蹤服務卡》,了解就業需求,有針對性的搞好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及時記錄其就失業狀況。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局(總公司),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每月20日前將《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情況表》、《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明細表》和數據庫磁盤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數據庫軟件及相關報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制發。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與監督。嚴格發放審核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資金和優惠政策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財政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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