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鼓勵民營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實施辦法
2025-06-0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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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關于鼓勵民營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實施辦法(粵辦發[2003]17號2003年9月29日)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2
廣東省關于鼓勵民營企業
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實施辦法
(粵辦發[2003]17號 2003年9月29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2003〕4號)精神,鼓勵民營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凡在本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
本辦法所稱下崗失業人員,是指符合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十一個部門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3〕41號)規定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現有或新辦的服務型民營企業和商貿類民營企業(國家規定限制的行業除外),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按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 的比例享受相應的減免稅收優惠,減免稅比例和申請程序分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67號)的規定執行。
三、各類民營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制造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和個體工商戶(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由各級財政設立的再就業專項資金提供相應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仍由本人承擔。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和核撥程序按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03〕13號)的規定執行。
四、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粵府〔2002〕9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規定享受稅費扶持政策,免收購領發票IC卡費、發票購領手續費等收費。下崗失業人員合伙或組織起來申辦民營企業的,經工商部門認定,開業1年內免收地方規定的所有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省財政從2003年起,一定3年,每年增加安排再就業資金5000萬元,專項用于補助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各項補貼,具體申請核撥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各市、縣(市、區)也要根據財力和實際需要,在按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再就業專項資金規模不變的基礎上,增加安排資金專項用于民營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介紹、創業和技能培訓補貼及小額貸款擔保,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六、全面開展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和崗位技能培訓工作。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訂培訓計劃,落實培訓機構,開發創業培訓項目,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創業培訓。從2003年起,省重點扶持辦好若干個創業培訓示范點,開發教材,培訓師資,每年培養10000名創業帶頭人,所需資金從省增加安排用于民營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專項資金中解決。創業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組織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崗位技能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民營企業具備條件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其自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為各類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聘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并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和減免稅費的政策暫定執行到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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