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的補充意見
2025-06-06 13:15
235人看過
下崗職工
就業
企業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的補充意見(并政發[2003]46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直屬公司,各廠礦企業單位:現將《關于促進國有企業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國有
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的補充意見
(并政發[2003]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各直屬公司,各廠礦企業單位:
現將《關于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的補充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晉發[2003]1號),為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實現再就業,現結合我市實際,對《太原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實施再就業指導意見的通知》(并政發[2001]61號),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逐步關閉現有再就業服務中心;
(二)“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出中心、續保險、促就業相結合;
(三)依法辦事,妥善處理勞動關系。
二、工作目標
(一)從2003年6月起,國有企業不再建立新的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新的裁員不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并依法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現有的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要逐步撤銷,到2005年底以前,完成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的工作。
(二)目前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三年協議期滿后,依法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再實行在中心享受失業救助和低保救助的辦法;現仍在中心享受失業救助和低保救助的,本補充意見發布后即停止享受失業救助和低保救助。對現在中心基本生活保障三年期內的人員,仍執行現行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三)根據我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保老、扶中、促青”的辦法分類分流,積極促進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
三、實施辦法
對目前在中心的下崗職工和期滿后仍滯留在中心的下崗職工,采取以下出中心再就業辦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下崗職工,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和老有所養。
1、屬于尚能維持生產經營、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企業的下崗職工(或工齡滿30年),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
2、屬于全面停產、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企業的下崗職工,由財政部門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計發生活費,并代繳社會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企業不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二)對下崗職工中的“4050”人員,給予積極的就業援助。
1、通過政府出資購買的“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原企業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與新的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由政府代繳社會保險金;
2、下崗職工本人與企業協商一致,可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在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由企業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個人負擔)至法定退休年齡,企業不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3、依法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由企業按規定向職工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其他下崗職工可通過勞動力市場就業或自謀職業的途徑實現再就業。對這類下崗職工,三年協議期滿出中心后,要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由企業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失業保險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優先推薦就業,享受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
四、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一)下崗職工三年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勞動合同期未滿的,要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根據下崗職工在崗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為本人進中心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工資低于全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屆滿的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由企業按規定支付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支付標準:勞動合同期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在崗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因下崗職工本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年限。
(四)下崗職工依法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原企業時,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補繳確有困難的企業,應當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部分,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訂立補繳協議。
(五)下崗職工由新的用人單位錄用再就業的,應由新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下崗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代理。
五、積極籌措資金,解決好下崗職工出中心相關費用
企業在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積極籌集資金清償所欠職工債務,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按照經濟補償金和債權債務分開處理的原則,采取企業自籌為主、主管部門幫扶、政府補助為輔的辦法,確保下崗職工順利出中心。
(一)屬于尚能維持生產經營、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企業,要積極自籌資金支付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清償所欠職工工資、掛帳醫療費、生產性集資款等相關費用。
(二)屬于自籌資金清償支付下崗職工出中心相關費用有困難的停產企業,由企業清償所欠職工工資、掛帳醫療費、生產性集資款等相關費用。經濟補償金由政府給予補助。
(三)對于一次性清償所欠職工工資、掛帳醫療費、生產性集資款等相關費用確實困難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按照有關規定,可通過變現部分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等辦法籌集資金。對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企業,可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償。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業成立相應的下崗職工出中心安置分流工作領導機構。本企業下崗職工三年協議期滿仍滯留在中心享受生活救助的企業,要在本意見下發后一個月內制定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安置分流實施方案;本企業下崗職工三年協議期內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企業,要在下崗職工三年協議期滿出中心前三個月制定下崗職工出中心解除勞動關系安置分流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由市經濟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二)加強公益性崗位、新增就業崗位和空崗調劑統籌管理。全市各類公益性崗位實行統一管理,勞動部門負責監管,專門用于就業困難群體的安置。要對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用工崗位進行清理;政府投資的新改擴建項目、新增的就業崗位,要按定員的40%的比例空出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三)鼓勵全市各類企業優先吸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凡錄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關再就業扶持政策。
(四)加大勞動監察力度,規范用工行為。重點對民營、私營企業進行用工、社會保險檢查,依法規范其用工行為,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從根本上消除隱性就業現象,確保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工作取得實效。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陜西省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陜西省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陜西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