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衛生廳關于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意見
2025-06-0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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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衛生廳關于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意見(魯衛醫發[2010]1號)各市衛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物價局、大企業衛生處、省(部)屬醫療機構:民營醫療機構
山東省衛生廳關于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意見
(魯衛醫發[2010]1號)
各市衛生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物價局、大企業衛生處、省(部)屬醫療機構:
民營醫療機構是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營醫療機構是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發[2009]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努力提供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保健服務,滿足人民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現制定《關于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 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尊重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律, 通過完善政策法規體系,規范市場準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適度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比重,促進不同所有制醫療機構的公平、有序競爭,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立醫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整體效率和效益,滿足人民群眾不同層次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二、發展原則
(一)堅持促進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的原則。在堅持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的前提下,要積極鼓勵社會資本依法申辦民營醫療機構,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
(二)堅持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的原則。民營醫療機構應把提高醫療質量、保護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權益。
(三)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衛生行政部門對民營醫療機構應依法監管,和公立醫院一視同仁,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三、發展措施
(一)宏觀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民營醫療機構發展,將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納入到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手抓發展促進,一手抓依法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又快又好發展。
(二)依法審批。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山東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設置民營醫療機構,并且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對民營醫療機構申報的審批事項要熱情服務,提高效率。要加強與工商、稅務、社保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為促進民營醫療機構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務環境。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審批醫療機構,嚴禁借管理之名亂收費、亂攤派。要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鼓勵民營資本興辦康復、中醫、民族醫、護理、老年病等醫療機構,鼓勵在大城市設立上規模、上檔次的專科醫院和特需醫療服務醫院,在中小城市設立較大規模的綜合醫院,在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地區設立綜合和有專科特色的綜合醫院。
(三)公平待遇。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機構規劃設置、醫院評審、職稱評審、繼續教育、學術活動、技術準入、教學科研、政策知情、參加學術組織等方面,民營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同樣標準、同等條件、同樣監管。
(四)資源利用。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民營醫療機構的醫學影像科、醫學檢驗科或其中的相應專業,以及消毒供應可采取委托有資質的醫院承擔,采取簽定協議、結果認可等方式實現資源共享。
(五)人事管理。制訂相關政策,創造條件,鼓勵公立醫院與民營醫療機構人才流動。民營醫療機構要保障其聘用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待遇。
(六)醫師執業。醫療、護理人員執業管理要一視同仁。對于退休醫師和離職醫師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手續的,原聘用單位不得無故拒絕,并依法保障其權利和待遇。
(七)公益補償。民營醫療機構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或提供基本醫療服務時,與公立醫院享受同等待遇。對無主病人、貧困病人等民營醫療機構應給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并積極創造條件爭取給予相應補償。
(八)價格政策。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省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00〕74號)和國家有關規定,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格,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格。民營醫療機構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資格的,為參合、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執行政府醫療服務指導價格。
(九)設備配置。按照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下發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應將民營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納入所在市統籌規劃。
(十)加強自律。鼓勵、支持民營醫療機構通過建立行業協會等形式,加強民營醫療機構行業自律,增強規范執業、誠信服務意識,調動行業力量,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實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營醫療機構的社會信譽度。
(十一)規范服務。民營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衛生部門核定的執業范圍開展診療活動。嚴格執行衛生法律法規、醫療技術管理規范和技術操作規程,做到依法執業,規范服務。向社會公布醫療服務、藥品價格等醫療服務信息。不得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等信息。
(十二)強化監管。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監督管理。要建立民營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結果,評價結果要與民營醫療機構的等級評審、新農合定點和各種優惠政策掛鉤,促進民營醫療機構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十三)營造環境。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主動深入民營醫療機構,溝通政務信息和社會反映,幫助民營醫療機構做好發展定位,宣傳正面典型,樹立正面形象,同時要協助解決或呼吁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促進民營醫療機構規范有序發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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