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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發展環境支持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發展環境支持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15〕92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為進一步改善我區金融發展環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善金融發展環境支持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寧政發〔2015〕9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改善我區金融發展環境,支持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推動引領創新發展,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和新興業態,全面提升金融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力和水平,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動創新發展,強化支持金融業發展的政策環境
(一)支持引進或新設各類金融機構。支持境內外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團、主權財富基金、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在我區設立總部機構或分支機構以及數據庫、營運、研發、災備等后援服務中心。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參股(合作)我區地方銀行、保險、證券、融資性擔保、股權(產業)投資基金、資產管理、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消費金融等機構。大力培育發展新型金融業態。支持閱海灣中央商務區加快金融中心建設,激發市場活力,發揮示范、聚集、輻射效應。凡在我區通過引進、新設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后援服務中心),注冊資本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在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展的若干實施意見》(寧政發〔2012〕72號)的基礎上,再給予所設機構注冊資本或營運資本(按實際到位資金計算)1%的一次性財政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00萬元。在引進或推動新設金融機構過程中發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享受寧夏招商引資獎勵政策。支持寧夏銀行在各市、縣(區)設立分支機構,實現全覆蓋。鼓勵石嘴山銀行創造條件向全區下沉服務網點。支持各金融機構在市、縣(區)、鄉鎮設立便民服務網點,凡在我區金融服務空白鄉(鎮)、生態移民區等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的,所設網點裝修費用按寧政發〔2012〕72號文件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給予補貼。對從事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列舉的金融服務項目,實行一次性審核、一攬子申報、快捷辦理兌現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對未列入指導目錄的金融服務項目,爭取列入國家指導目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2012年修訂)》和《關于融入“一帶一路”加快開放寧夏建設的意見》(寧黨發〔2015〕22號),對新設的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財務、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消費金融、資產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以及股權產權投資類企業等現代金融服務企業,由自治區金融工作局會同寧夏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商務廳一次性審核確認后,從其取得第一筆收入納稅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年,激發金融業的創新動力、創造潛力。(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寧夏國稅局,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地稅局和各金融機構。)
(二)加大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力度。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資本市場建設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14〕59號)有關優惠政策,深化與滬、深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的戰略合作,加快發展提供證券、期貨、基金、股權交易、股權眾籌及其他資本市場中介服務的各類市場主體,引導服務企業通過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和新三板掛牌。支持鼓勵企業發行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融資,不斷豐富適合中小微企業的債券品種。推進發展符合條件的資產證券化,進一步激發資本市場活力。發揮寧夏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寧夏產權交易所等服務機構的作用,支持企業通過股權、產權、債權等多渠道融資。培育發展私募投資基金市場,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支持中小微企業。建立資本市場發展子基金,從2015年到2017年,每年從政府產業引導基金中安排5000萬元,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推動更多的初創期成長性好的企業進入更高級資本市場。從2015年開始,對在境內主板、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前3家企業,除享受原有分階段獎勵外,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對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并對輔導企業成功上市的保薦機構給予一定獎勵。(牽頭部門:寧夏證監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地稅局,寧夏國稅局。)
(三)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體系。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5〕32號),加快組建地方法人財險和壽險公司,支持引進國內外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在寧夏設立分支機構、后援中心、數據中心等,打造保險安全網。加快推廣林業、農房、農機具保險以及農產品質量責任、產量、價格指數、氣象指數保險等新型險種。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大力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發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開發補充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產品。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發展,發揮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企業“走出去”的作用。完善保險融資平臺的配套扶持政策。積極開發適合演出場所、電影院線、會展場館等文化企業經營特點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公共場所人身安全責任保險等。開展科技保險試點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大力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引入保險參與社會管理,擴大和提高承運人、旅行社、校園、醫療、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保險覆蓋面和保障水平。挖掘和儲備大項目、好項目,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加強對接,引導保險資金通過股權、債權等方式投資我區交通、能源、電力、水利等基礎項目,參與城鎮化建設以及國有大型企業、金融企業重組改制。適應新的消費需求,引入保險機構來我區投資或建設養老保險社區。(牽頭部門:寧夏保監局,配合部門: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科技廳、金融工作局、非公經濟局。)
(四)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加快組建村鎮銀行、民營銀行、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等普惠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借貸登記管理、助貸服務機構、金融超市、金融倉儲、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爭取2年-3年內實現村鎮銀行市、縣(區)全覆蓋,小額貸款公司全區鄉鎮全覆蓋。對小額貸款公司按照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對待,有關定向補貼、稅費減免政策繼續按照寧政發〔2012〕7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辦發〔2015〕60號),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等機構,整合部分財政扶持資金,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支持組建農業擔保、科技擔保、創業擔保、商圈擔保、園區擔保等專業化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壯大貧困村互助資金。積極培育發展“草根型”村級互助擔保基金。支持拓展“城鎮+金融”“扶貧+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業+金融”的行業領域。加大城鎮建設、環境保護、居民服務、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的金融支持。積極推進農村合作金融試點。推動金融機構開發符合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新型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建立送金融服務下基層、進企業、服務實體經濟的長效機制,扎實推進“金融扶貧”工程和農村基礎金融服務“村村通”,創建全國以省為單位的金融扶貧試驗區。加快建立村級綜合金融服務站,方便農戶利用電腦、電話、手機等網絡通信終端在線自助辦理金融服務,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公平性和可獲得性。積極推動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在農村地區的推廣應用,有效解決農村金融服務“最后一公里”的問題。(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扶貧辦,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科技廳、文化廳、供銷社。)
(五)加快培育金融中介組織。積極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中心和知識產權、農村產權、金融資產等服務平臺建設,加速資本、土地、技術、信息等要素的交易和融合。大力引進發展為資本市場服務的會計、審計、法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證券咨詢、保險經紀等組織,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專業化金融中介服務體系。引進培育金融軟件企業和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助貸業務機構,與銀行誠信合作,保障企業融資活動正常運轉。做好民間借貸登記管理服務試點,引導民間資本有序服務實體經濟。發揮寧夏融資項目數據中心作用,搭建資金方和項目方精準對接的融資服務平臺。(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科技廳。)
(六)支持金融改革創新和擴大對外開放。加快復制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開放試點政策。加強與境內外金融機構的互動交流,務實推進中阿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機構推進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和機制創新,不斷推出適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低成本、可復制、易推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支持浦發銀行等金融機構拓展離岸金融創新業務,引導境內外金融機構為我區提供跨國并購貸款、股權融資服務。搭建互聯網金融服務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積極發展PPP、股權眾籌等新型融資模式,探索推進P2P互聯網金融業務,激活民間資本。開辟新型城鎮化建設對外融資領域和渠道,提高我區城鎮基礎設施公共產品供給和服務的國際化水平。總結推廣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試點做法和經驗,推動評估、登記、交易等中介機構的建立,支持金融機構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所有權和林權抵押貸款規模。發揮金融監管中介服務公司的作用,推廣活體質押貸款以及商品、原材料、車輛、設備等動產抵押貸款。創新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水域灘涂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業務。自治區每年對各類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進行獎勵。(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發展改革委,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自治區商務廳、農牧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廳。)
(七)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自治區從2016年起安排3000萬元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用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投放小微企業貸款形成損失的風險補償,如發生代償則將代償部分由自治區財政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補足。鼓勵各市、縣(區)設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合理的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機制。具體補償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和非公經濟局另行制定。(牽頭部門:自治區財政廳、非公經濟局,配合部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金融工作局。)
(八)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發揮金融政策、財稅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協同作用,積極探索推行財政與金融捆綁組合、發揮杠桿放大效應的途徑和方式。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設立政府產業引導基金促進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15〕30號),整合部分財政投資資金,通過建立產業引導基金、風險補償基金、互助擔保基金等,綜合運用財政貼息、保費補貼等方式,支持財政、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和新型金融業態建立對接合作機制,捆綁開發適合小微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發揮財政金融“組合拳”作用和杠桿放大效應。同時,發揮財政性資金存放的“風向標”作用,建立財政資金存放與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貢獻度掛鉤機制,對專項資金、社保資金、住房公積金、非稅收入等各類資金,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令限制的前提下,依據各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的存量貸款、新增貸款額度和貸款定價水平等貢獻情況,合理安排開戶和存放比例,激發撬動更多的金融資源投向實體經濟。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定。(牽頭部門:自治區財政廳,配合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扶貧辦,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和各金融機構。)
二、優化金融生態,培育支持金融業發展的信用環境
(九)開展社會信用創建活動。加快建立小微企業、“三農”及扶貧信用征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推廣信用報告、信用評估成果在行政許可、資質認定、招標投標、銀行貸款、債券發行等方面的查詢應用。建立“黑名單”制度,加大失信曝光力度。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強化自律管理。鼓勵各金融機構對誠實守信、按時還貸的小微企業和農戶給予貸款利率、額度等優惠政策支持。(牽頭部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非公經濟局,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
(十)建立金融環境評價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堅持依法行政,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推動開展誠信市、縣(區)和誠信企業(單位)、誠信社區(鄉村)等創建活動。完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和金融信用體系建設考評辦法,組織金融機構對各市、縣(區)信用環境、法治環境和行政環境等進行評價。(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發展改革委,人行銀川中心支行,配合部門: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有關金融機構。)
(十一)整頓凈化金融市場。加強風險監測分析,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保險、非法證券、金融詐騙、洗錢等非法金融活動。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拍賣行、典當行、寄賣行和各類投資公司、交易場所等機構的有效監管,加大對金融欺詐、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內幕交易、制售假保單、騙保騙賠、披露虛假信息、逃套騙匯等金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牽頭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自治區商務廳、公安廳、司法廳、工商局。)
(十二)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建立金融機構與司法機關快捷高效的協調機制,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審理和執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的執結率。支持律師、公證和司法鑒定等依法為金融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規范管理,對弄虛作假給企業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中介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并列入黑名單,對嚴重失信、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或取締。(牽頭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自治區公安廳、司法廳、工商局。)
三、重視人才培養,提升支持金融業發展的用人環境
(十三)建立金融人才激勵機制。要把金融人才作為金融創新發展的第一資源,完善激勵機制,充分激發創新活力。自治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00萬元,對組織引進的金融高層次人才給予工作補貼或獎勵,符合有關條件的也可享受自治區支持引進人才相關規定的購房補助和有關薪金補貼待遇。加快建立金融高管人員公寓以及隨遷家屬、子女入學考學、就業等配套制度,為他們提供便捷服務。外派和引進的金融高管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每年往返探親可按出差對待,對家屬、子女每年2次-3次探望可報銷往返機票。鼓勵外派和引進的金融高層次人才家屬、子女定居寧夏。(牽頭部門: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教育廳、地稅局。)
(十四)加強金融人才培養力度。加強金融干部隊伍建設,引進高層次金融人才和金融管理團隊,加快培養和造就一批本土金融人才隊伍。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高管以及各市、縣(區)分管金融工作的黨政干部培訓納入自治區人才培訓整體計劃,每年分配一定名額安排培訓。自治區干部教育培訓每年組織實施至少1個金融專題培訓項目,培訓相關廳、處級干部50人以上。建立金融人才培訓基地,采取多種培訓形式,全面提升黨政干部、金融高管和金融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牽頭部門: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自治區黨校,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五)加大金融人才交流任用。邀請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各金融機構總部選派干部來寧掛職指導工作。對我區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可選派到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掛職鍛煉。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選派優秀金融管理人員充實到市、縣(區)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牽頭部門: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配合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
四、提高服務水平,營造支持金融業發展的監管環境
(十六)強化金融知識宣傳培訓。深入開展金融知識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活動,宣傳普及金融法規政策,推廣各類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強金融知識、融資方式的宣傳培訓,不斷提高地方黨政機關、各部門領導干部和企業家運用金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加強對金融創新、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典型培育和宣傳,大力營造勇于探索、鼓勵創新的良好金融環境。(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金融監管服務水平。鼓勵各金融監管部門經常深入企業、農村一線,加強前瞻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調查研究,支持金融機構不斷創新發展,增強創新動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聽取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意見建議,激發和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自治區重大項目、中小微企業、“三農”及扶貧提供精準的融資服務。要充實和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力量,強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意識和風險處置責任。各市、縣(區)應當明確承擔金融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和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風險處置責任。加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跨行業、跨市場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風險的監測,加大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置的協調力度,重視新型金融業態的風險防控。積極排查、化解經濟下行和產業結構調整引發的企業資金鏈斷裂以及關聯互保的區域性金融風險。鼓勵通過銀團貸款、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方式支持大項目、大企業融資。發揮好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監管協調機制,共享監管信息,加強監管協同,確保一方金融安全。(牽頭部門:自治區金融工作局,人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監局、寧夏證監局、寧夏保監局,配合部門: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地稅局,寧夏國稅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改善金融發展環境支持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工作,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協調推動,形成工作合力,強化督導落實,引導和促進各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為寧夏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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