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全面落實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的實施意見
2025-08-02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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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全面落實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的實施意見(內民政發〔2016〕51號)各盟市民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民政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各單位: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全面落實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的實施意見
(內民政發〔2016〕51號)
各盟市民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民政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意見》(內黨發〔2015〕21號)和《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通知》(民發〔2016〕57號)要求,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脫貧攻堅中的職能作用,促進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的全面完成,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自治區黨委九屆十四次全委會議、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自治區民政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以全面實現社會救助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為重點,統籌農村牧區低保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受災人員救助、優待撫恤、社會福利、社會事務、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社會組織管理等工作,堅持制度創新和制度銜接相結合,加大投入和精準施策相結合,兜底保障和動態管理相結合,合力推動自治區到2017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到2020年實現農村牧區貧困人口穩定脫貧目標任務如期完成,切實發揮民政部門在脫貧攻堅中的職能作用。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農村牧區低保保障制度兜底脫貧。認真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救助與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實施方案》(內民政發〔2016〕33號),將完全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低保保障范圍,將符合扶貧標準的農村牧區低保對象全部納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范圍,使其共享在生活保障、產業扶持、資產收益等方面的政策幫扶。“十三五”期間,按照年均增幅不低于6%的比例提高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確保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不低于按年度動態調整后的國家扶貧標準。到2019年,各旗縣(市、區)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不低于年人均4000元,使農村牧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責任處室:社會救助處)
(二)提高農村牧區特困供養人員的供養水平。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精神,加快建立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農村牧區特困供養人員普查,逐人逐戶建檔立卡,確保將符合農村牧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救助供養范圍。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投入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加大對貧困地區的傾斜和支持力度,確保按標供養。加強全區農村牧區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到2020年,全區農村牧區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集中供養能力達到60%以上。(責任處室:社會救助處)
(三)加強醫療救助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街接。進一步完善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政策,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政策銜接。協同自治區財政廳、扶貧辦,落實對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和將貧困人口全部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政策,使貧困人口大病醫治得到有效保障。從2016年起,對納入農村牧區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后,經新農合、大病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費用按照不低于70%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對本年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經新農合、大病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仍然較為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加強醫療救助制度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進一步提高綜合救助能力。(責任處室:社會救助處)
(四)加大臨時救助制度落實力度。健全臨時救助主動發現機制,依托農村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以及各級婦聯、殘聯設置的聯系點拓寬救助信息獲取渠道,及時發現救助線索和受理申請。擴寬臨時救助范圍覆蓋,將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員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建立特別救助金制度,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重大困難,造成家庭重大剛性支出經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幫扶后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的農村牧區低保、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給予特別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低保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受災人員救助、“三留守”人員關愛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切實發揮臨時救助制度的托底作用。(責任處室:社會救助處、救災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社會事務處;列在第一位的為牽頭處室,下同)
(五)配合做好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相關工作。認真貫徹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民政廳《城鄉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內財教〔2014〕1055號)文件精神,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受資助低保家庭子女、孤兒的審核認定工作。全面落實自治區關于住房救助的相關政策規定,配合住建部門做好救助對象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審核工作。依托自治區“十個全覆蓋”工程,配合做好農村牧區危房改造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精準認定危房改造對象。加強因災倒損農房建設,通過爭取國家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資金等途徑,資助受災困難群眾完成重建任務。(責任處室:社會救助處)
(六)加強對因災致貧人口的生活救助。全面落實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住處、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不因災致貧返貧。自然災害多發易發貧困旗縣(市、區)應進一步修訂完善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加強災害預警預報和應急演練,加快推進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加大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全面提升貧困地區減災救災工作水平。落實受災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健全完善查災核災機制,嚴格救災資金管理使用和發放流程。加強與扶貧部門、保險部門的協調配合,探索建立自然災害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推動農村牧區住房災害保險,指導有條件的地方探索開展巨災保險試點,進一步轉移災害風險,拓寬災害救助及損失補償、賠償覆蓋面,最大限度降低受災群眾災害損失。(責任處室:救災處)
(七)進一步提升優撫安置工作水平。規范完善撫恤補助按比例承擔機制,不斷提高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進一步加大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力度,健全完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全面實施優撫對象住院醫療“一站式”結算服務,逐步提高優撫對象住院醫療報銷比例,分類實施優撫對象門診醫療補助,不斷提高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穩妥推進軍休干部住房、醫療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軍休服務管理模式。加強優撫基礎設施建設,“十三五”時期,維修、改擴建優撫醫院6所,光榮院34所,使孤寡優撫對象集中供養率達到60%以上,新建、改擴建25處軍休服務中心(站)。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妥善解決安置遺留問題。加強對農村牧區退役士兵和有勞動能力優撫對象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優先提供技術幫扶、就業扶持和創業指導,幫助退役士兵和優撫對象優先脫貧、率先致富。(責任處室:優撫處、安置處)
(八)健全完善農村牧區養老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農村牧區養老基礎服務設施建設,“十三五”期間,在全區70%的旗縣(市、區)建設1所綜合老年養護院,使蘇木鄉鎮中心敬老院、光榮院床位數達到1000張,農村牧區養老互助幸福院(養老服務中心)達到1000個,旗縣中心敬老院數量達到400所。到2020年,使全區農村牧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60%以上。持續推進農村牧區養老服務改革,繼續總結推廣烏蘭察布市農村養老和錫林郭勒盟牧區養老經驗做法,引導分散供養以及其他貧困老人到養老機構養老,推動農村牧區養老機構覆蓋范圍由特困供養人員向全體貧困老人拓展。加強農村牧區養老服務市場承接主體培育,加大養老協會、養老志愿者隊伍培育扶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牧區養老服務業發展,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自有土地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為貧困老人提供多元化的養老服務。(責任處室: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促進處、民間組織管理局)
(九)建立健全“三留守”人員關愛服務體系。全面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關愛農村牧區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服務工作的意見》(內民政發〔2015〕64號),會同自治區相關部門對農村牧區“三留守”人員進行摸排,盡快在自治區民政廳建立農村牧區留守兒童信息庫,在旗縣級民政部門建立留守婦女、留守老人信息庫。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建立自治區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工作機制,形成家庭、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格局。加強留守婦女關愛服務工作,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牧區留守婦女,全面落實低保、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貧困地區留守婦女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技能培訓、產業幫扶、就業扶持、政府購買公益崗等脫貧攻堅項目。改進留守老人關愛服務工作,逐步實現80歲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齡津貼全覆蓋,不斷豐富完善農村牧區留守老人和殘疾老人的救助制度和措施,使他們在擺脫貧困中得到更多關愛。(責任處室:社會事務處、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促進處、社會救助處、老齡辦)
(十)加強和改進殘疾人關愛、服務和救助工作。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35號),指導各地制定出臺“兩項補貼”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實施困難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在抓好現有制度落實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盟市和旗縣(市、區)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和其他困難殘疾人,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和其他殘疾人。加強與自治區財政部門協調,逐步提高“兩項補貼”標準,力爭使兩項補貼標準達到全國平均水平,進一步提高困難殘疾人基本生活質量。積極推進困難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加強系統管理員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效能。(責任處室: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促進處)
(十一)促進慈善事業與脫貧攻堅對接。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93號)為契機,發揮慈善工作在促進脫貧攻堅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慈善幫扶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定向幫扶工作。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扶貧攻堅,組織有慈善意愿的企業、組織或個人,對口幫扶貧困嘎查村或貧困戶。繼續抓好慈善項目實施,持續開展慈善助學、助醫、助老、助殘等活動,幫助貧困戶度過生產、生活、求學和醫療難關。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體系,擴大慈善超市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范圍,在社區、慈善超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及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建設臨時捐助點。(責任處室: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促進處、慈善總會辦公室)
(十二)持續推進貧困地區農村社區建設。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推進農村牧區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15〕32號),切實加大貧困地區農村牧區社區建設推進力度,改善綜合服務設施,完善基本服務功能,優先支持異地搬遷安置區配建農村牧區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優先發展與農村牧區居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服務項目,推動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向貧困嘎查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延伸覆蓋。到2020年,使全區農村牧區社區總數達到3000個,農村牧區社區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率達到50%,社區信息化平臺覆蓋率達到40%。大力培育、引導貧困地區農村牧區經濟協會、志愿者協會、老年人協會等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動員社會各方力量擴大貧困地區農村牧區社區服務供給,不斷提高服務貧困人口的專業化、精細化水平。(責任處室: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十三)支持社會組織參與脫貧攻堅工作。結合自治區脫貧攻堅總體部署和工作進程,動員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與貧困嘎查村、貧困戶對接,通過資金扶持、項目扶持、智力扶貧、技術扶貧等措施,幫助貧困嘎查村或貧困戶脫貧致富。積極培育發展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發揮其促進經濟產業化發展、帶領有勞動能力貧困戶通過發展產業項目增加收入的積極作用。配合發改和稅務等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為開展扶貧公益活動社會組織申請稅前扣除資格、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提供服務。(責任處室:民間組織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民政廳成立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廳黨組書記、廳長任組長,各分管副廳長任副組長,組成單位為社會救助處、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處、安置處、救災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社會事務處、老齡辦、慈善總會辦公室,組成人員為上述單位主要負責人。辦公室設在社會救助處,組成單位各派1名工作人員擔任聯絡員,具體負責協調對接、調度督導、信息報送和宣傳報道等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構,切實抓好統籌協調,確保當地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的有效落實。
(二)密切工作協調。建立民政廳脫貧攻堅工作領導小組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1次協調會,及時貫徹自治區和廳黨組工作要求,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推動工作落實。相關處室每月調度1次各地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反映情況,督導各級民政部門抓好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各級民政部門要密切協調,認真落實工作要求,及時反饋地方情況,做到上下協調,合力攻堅,同步推進。
(三)抓好宣傳報道。民政廳相關處室(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將各盟市民政部門的工作情況報送廳脫貧攻堅工作辦公室。廳脫貧攻堅工作辦公室要及時整理各地工作進展、創新性工作舉措、重大工作成果等情況,以信息專報、經驗交流等形式報送廳領導、自治區扶貧辦;及時總結工作中經驗成果,報送民政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協同廳辦公室,做好有關宣傳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信息報送和宣傳報道工作,及時將工作進展、創新舉措、成果經驗報送自治區民政廳,形成良好氛圍和積極態勢。
(四)落實工作責任。民政廳相關處室(局)、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對承擔的任務進行細化分解,制定落實方案計劃,明確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具體措施、實施步驟,并將工作責任落實到人,確保脫貧攻堅民政各項工作任務有序推進。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本地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的責任落實,合力推進脫貧攻堅工作。民政廳將脫貧攻堅民政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年度重點工作評估范疇,評估結果作為評先評優重要內容,推動全面完成脫貧攻堅民政工作任務。各盟市和旗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 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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