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改革的指導意見(蘇價規〔2016〕14號)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交通運輸局、財政
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江蘇省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改革的指導意見
(蘇價規〔2016〕14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交通運輸局、財政局:
近年來,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快速發展,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強化,服務水平顯著提升,人民群眾出行更加方便。隨著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以及我省城鎮化速度不斷加快,迫切需要推進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體系改革,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全面實施。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16〕13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80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及省有關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價格機制改革決策部署,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屬性,以改革創新、因地制宜、服務均等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推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改革,加快轉變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礎設施,是人民群眾主要出行方式,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社會公益事業,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確保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堅持改革創新。積極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在價格形成機制、調控體系、監管方式上探索創新,豐富城市公共交通票制形式、票價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促進城市公共交通新型業態的發展。
堅持放管結合。明確政府和市場在票制票價改革中的關系,在放開特色公共交通服務價格的同時,不斷健全和完善價格監測預警、市場價格監管、成本調查監審等監管機制,確保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改革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堅持因地制宜。各地應當充分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城市規模、財政承擔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種類,科學制定票價水平。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進一步健全城市基本公共交通服務政府定價機制,基本建立城市特色公共交通服務的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建立完善適度靈活的價格調控機制,價格監管和政府補貼制度更加科學、規范、透明、合理,形成滿足城市公共交通發展需求和“社會可承受、財政可承擔、企業可承載”的多層次、差別化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體系。
二、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四)進一步完善政府定價機制。對于常規公交、軌道交通、快速公交等保障居民基本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進一步完善政府定價機制。依法履行成本監審、價格聽證、集體審議等法定程序,保證定價程序規范、公正、公開。提高價格制定的公眾參與度,充分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升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五)推行特色公交服務自主定價機制。根據城市客運市場新的變化,鼓勵多元化、高品質、更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務,以及智能化公交模式的新型服務。對于商務快線、定制公交、通勤班車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務,推行市場調節價,給予企業自主定價權。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行政指導,引導企業依據市場需求及運營成本,科學合理制定價格,自覺規范價格行為。
(六)健全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鼓勵各地綜合考慮地方財力、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企業運營成本等變化因素,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動態調整辦法,明確價格調整要素、程序和周期,形成公共交通票價與企業運營成本、社會物價水平和政府補貼能力相協調的聯動格局。
三、豐富票制票價體系
(七)建立靈活多樣的票制票價體系。鼓勵各地結合城市特點和居民多樣化出行需求,提供豐富靈活的票制種類。適當增加定期票、區間票、團體票、計次票、特定對象票等票種形式;準確把握綜合運輸發展方向,研究探索綜合運輸聯程聯票等新型票制。各地可綜合考慮運輸距離、運輸工具類型、使用效率和出行人數等因素,科學制定多層次、差別化的票價體系;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優化計價方式,合理運用單一票制、計程票制、混合票制等多種計價方式。
(八)形成科學合理的價格水平。鼓勵各地利用價格杠桿作用,引導居民選擇合適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效率,促進城市道路資源集約利用,提升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堅持優質優價的定價原則,優化常規公交、軌道交通、特色公交等不同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方式之間、城市公共交通與其他交通出行方式之間的比價關系。保障居民基本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應當綜合平衡地方財力支撐和企業運營成本,科學合理開設線路和投放運力,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服務水平可持續提升的情況下,堅持合理低票價政策。提供特色出行服務的城市公共交通,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科學確定票價水平。
(九)完善票價優惠政策。鼓勵各地結合城市公共交通運輸方式和線網結構,擴大換乘優惠覆蓋面,科學制定常規公交、軌道交通、快速公交等之間的換乘優惠政策,積極探索建立與道路客運、鐵路、航空等其他運輸方式間的換乘優惠措施。根據城市公共交通客流峰谷時段和人群特征,完善特定對象優惠政策。加大通勤優惠幅度,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對通勤人員的吸引力;鼓勵各地探索實施對優惠群體的綜合補貼制度,引導居民錯峰出行。
(十)完善交通“一卡通”政策。繼續推進全省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鼓勵經濟往來密切的城市群內“一卡通”同城優惠互享。擴大“一卡通”使用及優惠范圍,逐步涵蓋包括輪渡、公共自行車、停車、加油等在內的交通服務,推動智慧交通發展。
四、加強價格監管服務
(十一)規范政府定價程序。各地應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發展變化,及時評估價格改革成效和市場競爭狀況,完善具體的定價項目清單。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城市公共交通項目,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定價機制、成本監審辦法。鼓勵和支持社會第三方提出定調價方案建議、參與價格聽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有效約束定價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廣應用互聯網票價審核系統,逐步實現價格網上申報,落實法定程序,優化流程,簡化環節,提高效率。
(十二)強化成本監審與信息公開。嚴格落實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程序,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依據。對按規定實行成本監審的城市公共交通項目,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開制度。城市基本公共交通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成本,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價格前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
(十三)準確界定政府補貼與價格補償范圍。要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納入公共財政保障體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投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成本規制辦法,規范政府定價成本項目和標準,科學區分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對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由于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地方財政補貼補償應及時落實到位,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四)加強行業管理和價格監管。依法履行行業管理和價格監管職責,指導經營者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有效預防、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妥善處理價格舉報投訴,依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強組織協調。各級價格、交通運輸、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要充分認清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改革的重要性,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加強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切實形成合力,妥善解決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和價格管理中的新問題,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
(十六)加強法制建設。根據國家層面城市公共交通立法進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政策規定,依法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價格行為規則和監管辦法,強化價格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對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能。
(十七)做好輿論引導。各地要深入調研、科學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認真做好票制票價改革工作,開展票制票價改革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要大力宣傳城市公共交通票制票價改革的必要性,及時回應票制票價改革關切問題,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確保改革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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