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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暫行辦法

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第一條為加強對吉林省金融業的調控、指導和監督管理,保障人民銀行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在吉林省金融
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吉林省金融業的調控、指導和監督管理,保障人民銀行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在吉林省金融業的貫徹實施,促進吉林省經濟健康發展和金融業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吉林省內依法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是指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下同)依據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職責,對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措施以及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等情況進行評估并確定評價等級。
第四條 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成立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行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相關業務的副行長擔任,成員由辦公室、貨幣信貸處、金融穩定處、調查統計處、征信管理處、貨幣金銀處、支付結算處、清算中心、營業部、反洗錢處、國庫處、科技處、會計財務處、國際收支處、資本項目處、經常項目處主要負責人組成。
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制定、修改、完善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辦法;審議相關職能部門上報的評價報告,確定金融機構綜合評價等級;根據不同時期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及時對評價項目內容及權重進行調整;制定督促引導金融機構提高政策及法律法規執行效果的具體措施;組織開展與評價有關的其他工作。
評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辦公室(金融穩定處配合辦公室做好相關工作),負責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負責對在長金融機構進行評價;人民銀行各市(州)中心支行根據管理權限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進行評價。
第六條 評價工作按年度進行,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評價的基本原則:
(一)導向性原則;
(二)科學性原則;
(三)評價與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四)激勵性原則。
第八條 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金融機構執行有關貨幣信貸、金融穩定政策情況以及金融體制改革情況;
(二)金融機構執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情況;
(三)金融機構執行對省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行政管理措施、行政處罰決定情況。
評價項目與標準詳見《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與標準》(附1)。
第九條 評價的基本流程(附2):
(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相關職能部門分項評價。相關職能部門是評價工作的具體執行部門,依據《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與標準》,確定被評價金融機構相關評價項目的分數。
各項業務單項分值均為100分,各業務的單項評價得分計算方法為:單項評價得分=評價實得分/評價應得分×100。評價實得分由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各職能部門按評價標準計分,實行扣分制,扣至零分時,不再扣減,同一違規行為多次發生的,可累計扣分,評價應得分根據分項內實際評價項目的分值加總。對被評價金融機構尚未開展的業務,在單項評價得分及評價總得分計算過程中,相應分值均不列入子項與母項計算。
相關職能部門的分項評價結果及評價意見于評價年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報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職能部門分項評價情況進行整理匯總,依據各相關職能部門報送的單項分值,計算被評價金融機構執行政策效果的總分值,初步擬定評價等級并報評價工作領導小組。
(三)評價工作領導小組最終審定各金融機構的評價結果。
第十條 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各相關職能部門需結合業務工作實際,對《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與標準》中的評價標準和評分參考標準進行細化和量化,并建立日常管理臺賬,以被評價金融機構報送資料的數量質量、現場檢查或走訪調查情況、人民銀行市(州)中心支行及縣(市)支行上報的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監管情況以及工作的重要性和難度等為依據,記錄單項分值扣減情況,實時對金融機構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相關職能部門報送的單項評價得分及各項業務所占權重(附3),計算被評價金融機構執行政策情況的總得分。計算方法為:單項加權分值αi=單項評價得分×γi,總分β=Σαi/Σγi×100。
α為單項加權分值;
γ為單項評價內容對應權重;
i為單項評價內容對應編號數;
β為被評價金融機構執行政策效果總分值。
第十二條 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對金融機構的評價結果采取等級制,分為A、B、C三個等級。評價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各金融機構的評價等級時,參考以下標準:
A級(β≥80分):金融機構遵守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成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B級(60≤β<80分):金融機構基本遵守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本完成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的工作部署。
C級(β<60分):金融機構存在違反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完成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的情況較差。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于每年一季度對各金融機構上一年度的評價情況進行通報,并視情況抄送其上級主管單位(部門)。通報主要內容包括:評價等級、總體評價及存在問題和改進建議等。
第十四條 對于評價為“A”級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將在系統準入、業務試點、產品創新、信息共享、人員培訓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優先安排再貸款、再貼現;對其系統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時,作為酌定情節,從輕處罰。
對于評價為“C”級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將予以通報,并約見機構主要負責人談話,對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機構,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采取限制、暫停其相關金融服務或者相關業務等措施;對其系統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時,作為酌定情節,從重處罰。同時,將其列為下一年度重點監督對象,對其加大管理與指導力度。
第十五條 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根據年度評價結果,在下一年度首選“C”級金融機構作為執法檢查的對象,對其全省分支機構進行綜合執法檢查。
綜合執法檢查采取由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統一部署,分項檢查的方式進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的檢查情況、整改意見以及處罰結果于檢查結束后一個月內上報長春中心支行評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 各金融機構根據評價情況通報,對存在的問題要積極進行整改,并在收到通報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以正式文件報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1、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與標準
2、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流程(略)
3、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及權重
附1
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及標準
表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
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及標準
業務項目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標準單項分值評分參考標準單項考核分值權重單項加權分值⒈貨幣信貸貨幣政策和宏觀信貸指導政策貫徹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評價期內國務院、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有關貨幣政策、信貸政策相關文件。按時報送貨幣信貸運行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業務發展策略、市場定位、產品創新、中間業務以及信貸支持地方經濟和中小企業、民生領域等情況,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100分貸款數量變化與貨幣政策取向不一致扣30分;向國家明令禁止行業和領域發放貸款扣15分;不及時繳存、少繳存款準備金和財政存款扣15分;違反利率、支農再貸款、金融市場有關政策管理規定各扣15分;漏報材料及報表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2分、數據錯誤扣2分;報表數據錯誤扣3分;不配合人民銀行與履行貫徹落實貸幣信貸政策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13% 積極主動配合人民銀行開展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工作,及時、如實上報自評報告。利率政策執行和利率監測報表報備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各項利率政策,按時、準確上報相關報表。存款準備金、財政存款政策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存款準備金管理制度》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政策,按時、足額交存法定存款準備金及財政存款;主動配合人民銀行開展有關現場檢查;及時、準確上報相關報表和報告。支農再貸款使用管理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支農再貸款管理支持春耕擴大“三農”信貸投放的通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支農再貸款;主動配合人民銀行開展有關現場檢查;及時報送相關報告及報表。金融市場相關政策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票據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同業拆借市場的相關政策;主動配合人民銀行有關現場檢查;及時準確上報銀行間債券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運行報告。專項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工作《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辦法》農村信用社要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做好專項票據兌付后監測考核工作。與人民銀行履行貫徹落實貨幣信貸政策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法》主動配合人民銀行開展與履行貫徹落實貸幣信貸政策職責相關的各項臨時調研及其他工作。⒉金融穩定風險防范制度建設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向人民銀行報送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100分違反相關政策規定扣15分;漏報材料及報表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2分、數據錯誤扣2分;報表數據錯誤扣3分;不配合人民銀行與履行維護穩定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7% 金融機構日常經營風險監測與報告制度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人民銀行按時報送風險監測相關數據和報告,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壓力測試等工作。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程序《中國人民銀行法》使用穩定再貸款的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并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做好相關管理檢查工作。金融改革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涉及重大改革或重組事項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情況。如:規劃、方案、制度,以及定期報送改革進度等。與人民銀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法》積極主動配合人民銀行開展與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相關的各項臨時調研及其他工作。⒊金融統計內部統計管理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統計法》、《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內部統計管理制度和統計工作流程健全;加強對內部相關業務部門組織協調及對下屬分支機構的統計管理。主要包括對人行各項統計制度貫徹落實情況及指導、督促轄內分支機構貫徹執行情況;統計變動事項、會計-統計歸并關系備案情況;統計人員和設備配備、統計系統升級、內控制度建設、統計業務培訓、內部統計檢查、統計資料整理。100分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疏于統計管理扣10分;統計上報數據未達到完整、準確、及時要求的扣20分;統計分析材料質量不高扣20分;統計調查及專題調研報送不及時扣10分;未開展統計培訓的扣10分。 7% 金融統計數據報送情況認真執行金融統計制度和專題統計調查要求,及時、準確上報各類數據。各類常規性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完備性、及時性情況;數據的邏輯性正確,不存在數據漏報和錯報等影響報表質量的情況。統計培訓情況按照有關要求,每年要至少開展1次統計業務知識培訓。統計調查及專題調研配合人民銀行統計調查、專題調研情況,包括報表或報告報送的及時性、準確性和質量情況。統計分析資料報送情況按照要求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分析資料,內容翔實,觀點鮮明,能全面真實地反映新情況、新問題。主要包括月度金融統計分析和季度專項分析、數據變動說明的報送及時性和質量;金融統計工作情況反映等情況。⒋征信管理制度建設與崗位設置情況《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關于規范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金融機構接入流程的通知》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與考核辦法健全;崗位職責分工明確;能不定期開展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100分制度及相關規程不健全扣10分;崗位設置不合理扣10分;違反規定應用征信系統扣20分;報送數據不符合要求扣15分;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應收賬款質押及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推廣及應用不力的扣20分;外部信用評級配合推動及結果應用工作不力的扣15分;征信宣傳培訓及調研工作不力的扣15分。 7% 征信系統運行管理情況能按照相關要求,查驗借款人貸款卡及其有效性;配合人民銀行開展貸款卡年審工作;按要求查詢、管理與使用企業與個人信用報告及檔案資料;做好異議信息處理工作,無相關投訴。征信系統數據質量管理情況按要求及時、完整、準確上報數據;認真開展數據質量自查工作;積極配合人民銀行開展數據核對、定點監測、數據質量量化評分等工作。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應收賬款質押及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推廣及應用情況按要求完成中小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及更新任務,并積極查詢使用;配合人民銀行做好農戶信息采集、信用評定等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積極查詢、使用應收賬款質押及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信息,積極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宣傳與推廣。外部信用評級配合推動及結果應用情況按要求組織借款企業和相關擔保機構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企業主體信用評級工作;及時報送銀保合作相關統計表等資料。宣傳培訓與信息調研情況制定培訓計劃與總結;積極參加人民銀行組織的征信宣傳、培訓等活動;相關工作人員能積極正確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問題;認真配合人民銀行開展相關調研。⒌外匯管理內控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訂《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辦法》的通知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確保制度執行到位。100分內控制度不健全扣10分;違反相關規定開展業務扣15分;對外匯局反饋意見整改不到位扣15分;漏報材料及報表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2分、數據錯誤扣2分;報表數據錯誤扣3分;不配合外匯局開展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19% 數據質量按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材料和報表。業務合規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其他配合外匯局工作積極開展、參加業務培訓;做好外匯管理宣傳工作;認真整改外匯局反饋的工作意見;配合外匯局做好其他與履職相關的工作。⒍貨幣發行管理人民幣流通管理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管理辦法》建立完善業務管理制度;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根據合理需要原則為公眾辦理券別調劑;及時收兌不符合流通要求的人民幣;繳存到人民銀行的錢捆符合相關要求;加強愛護人民幣宣傳工作;按時開展市場流通人民幣監測和現金收支分析工作;準確、科學、合理預約調繳款;現金業務庫和現金整點中心建設,現金調運車輛及提解人員配備符合相關要求;按照要求配備必要的銀行機具,并保證正常運行。100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扣10分;不進行人民幣、反假等知識宣傳扣10分,組織宣傳不積極、效果不好扣5分;報送材料不及時扣10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5分;違反人民幣業務管理規定的扣20分;違反假幣業務規定的扣20分;不配合人民銀行與履行貨幣金銀管理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5% 反假貨幣《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收繳、鑒定假幣專用憑證印章樣式及使用說明的通知》、《關于下發〈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式樣的通知》建立完善業務管理制度;臨柜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并取得《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假幣”印章和憑證符合規定;積極開展反假宣傳并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及時收繳假幣,收繳假幣的手續合規、憑證齊全;假幣實物保管符合相關規定,禁止私自截留和處理假幣,杜絕假幣重新流入市場;賬實相符;發現新制作手法的假幣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銀行,并做好登記備案工作;被授權鑒定機構按規定在營業場所公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證書》,合規鑒定貨幣真偽。與人民銀行履行貨幣金銀管理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積極主動配合人民銀行開展與履行貨幣金銀管理職責相關的各項其他工作。⒎支付結算管理支付系統管理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認真做好支付系統建設和業務推廣工作,加強支付系統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資金流動性管理。按質、按時報送相關分析報告及人民銀行布置的相關調研報告。100分違反相關政策規定的扣15分;漏報材料及報表的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的扣2分、數據錯誤扣2分;報表數據錯誤扣3分;不配合人民銀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10% 賬戶管理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加強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備案、使用和檔案的管理。按質、按時報送相關分析報告及人民銀行布置的相關調研報告。銀行卡業務辦理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 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落實<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安部 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 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見》嚴格按照要求辦理銀行卡業務。及時報送《新增銀行卡特約戶報表》、《銀行卡風險事件、案件情況報告表》及其說明,按質、按時報送相關分析報告及人民銀行布置的相關調研報告。支付工具管理情況《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嚴格按照要求辦理結算業務。按質、按時報送相關分析報告及人民銀行布置的相關調研報告。聯網核查系統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做好聯網核查工作。按質、按時報送相關分析報告及人民銀行布置的相關調研報告。⒏支付清算支付清算系統運行維護及電子對賬情況關于印發《長春市同城票據綜合業務處理系統相關制度》的通知、《中央銀行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管理辦法》、《吉林省中央銀行會計核算電子對賬系統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加強支付清算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嚴格執行支付系統清算紀律,防范支付清算風險,提高轄內參與者的支付系統運行維護水平,保證支付清算系統安全、高效、穩定運行;按要求參加同城票據交換,及時清算資金。每日對賬、授權管理、有疑必查、監督確認。100分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扣10分;不配合人民銀行開展相關工作扣15分。 5% ⒐反洗錢組織機構與內控制度建設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吉林省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考核評估辦法(試行)》組織機構健全,崗位設置符合要求,分工明確,有效開展反洗錢工作;內控制度健全,監督有效,積極開展反洗錢內控制度檢查,制定措施、整改問題。100分內控制度缺少相關條款扣4分;內控制度建立不細致扣3分;內控制度修訂不及時扣1分;內控制度未及時報備扣2分。高管人員反洗錢工作責任不明確扣3分;未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扣3分;必要部門未參與反洗錢工作扣2分;組織機構更新未及時報備扣2分;未做好客戶身份識別扣6分;未做好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記錄保存扣5分;未按計劃做好宣傳培訓扣4分;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重大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積極配合協助開展協查工作扣3分;線索發現報告不及時扣4分;未按規定辦理涉密工作的扣2分;內審工作落實不到位扣6分;未按規定建立有效地考核機制的扣4分;非現場監管報表報送不及時不準確扣5分;未按規定報送非報表類信息扣8分;不配合非現場監管措施扣2分;現場檢查中發現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發現一項扣5分;調研信息未按規定下限報送,缺一篇扣1分;不按照要求落實人民銀行其他監管要求的扣10分。 8% 宣傳和培訓情況積極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客戶身份識別情況按照規定制定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評價客戶風險等級,做好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工作。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按照要求,做好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及時準確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按規定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及報表等相關資料。配合反洗錢調查情況協助、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打擊洗錢犯罪。保密日常管理情況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義務。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情況按時報送非現場監管報表,報表數據完整、真實、準確。非報表類信息報送及時,且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積極配合非現場監管措施。現場檢查情況年度內接受現場檢查的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內部審計考核機制制定反洗錢內部審計年度計劃,按計劃開展內部審計,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將反洗錢工作納入機構考核機制中,并建立反洗錢責任追究機制。調研信息報送情況每個季度至少報送一篇反洗錢工作信息,每半年至少報送一篇調研報告。其他監管要求按照要求落實人民銀行其他監管要求。⒑國庫管理內部制度建設情況《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根據國庫業務需要,及時制訂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并采取措施確保制度辦法落到實處。100分無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扣15分;未按規定設立“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科目扣15分;違規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扣15分;未按規定為財政、預算單位開立零余額賬戶扣10分;零余額賬戶日終余額不為零扣5分;報表漏報扣10分,報送不及時扣5分,周報遲報1小時扣5分,數據錯誤扣3分;不及時經收預算收入的扣5分;占壓、挪用稅款扣10分;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不規范的扣10分;與財政、稅務等部門對賬不及時、不規范扣5分。 5% 會計科目的使用和賬戶的開設情況《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零余額賬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辦理國庫經收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均應設立“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科目,不得違規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的代理銀行應按照規定為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開立零余額賬戶,零余額賬戶日終余額為零。會計資料的交接情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及時將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名單以及制訂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報當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備案。《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按照規定及時報送儲蓄類國債發行進度報表(規定報送時間內)及憑證式國債月度持有量報表(月初2日內)。業務管理情況《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及時準確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報解和上劃;及時、規范與財政、稅務等部門進行賬務核對;按照“先支付,后清算”的原則,及時、準確地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按照代銷計劃及時進行儲蓄類國債的發行和到期后的兌付工作,并及時形成儲蓄國債發行周報(在規定時間內)上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⒒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規定》、《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機房規范化指引》相關制度健全;成立相關信息安全領導組織;保證網絡設備雙機熱備;制定相應的病毒防范和入侵防范措施;制定數據備份和災難備份措施。100分缺少制度扣10分,制度不完善扣5分;不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扣5分;信息安全管理不規范扣20分;無應急演練預案扣10分;未進行演練扣5分;發生重大事件不及時報告扣20分;沒有通過銀行卡聯網通用檢測扣10分。 6% 應急管理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規定》、《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網絡和信息系統應急預案編制指引》相關制度健全;成立應急管理組織;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定期演練和完善預案。安全事件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規定》、《銀行計算機安全事件報告制度》相關制度組織健全;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銀行并有效處置。銀行卡建設ATM和POS機情況《銀行卡聯網聯合技術規范》、《銀行卡卡片規范》、《銀行卡銷售點(POS)終端規范》和《銀行卡自動柜員機(ATM)終端規范》相關制度組織健全;通過銀行卡聯網通用檢測。⒓會計財務會計資料報送情況《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會計財務資料有關事宜的通知》會計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實施細則、業務操作規程等;會計財務制度的修訂、會計業務系統的升級、會計科目的變化、科目核算內容的調整等;臨時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年度會計決算資料應于年度后4個月內報送;其它會計財務資料應在發布或調整之日起1個月內報送。100分漏報材料及報表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5分、數據錯誤扣2分;報表數據錯誤扣3分;不配合人民銀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5% 13. 其他重大事項及重大信息報告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行政處罰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吉林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吉林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指引》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變動情況;金融機構新設分支機構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重大金融案件及其他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情況以及人民銀行要求報告的其它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金融機構在向監管部門、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門行文報告重大事項及重大信息時,應同時抄報人民銀行。100分漏報材料及報告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2分、數據錯誤扣2分;不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相關規定的,扣20分;不按有關管理要求積極落實整改意見扣15分;不按處罰決定及時、足額繳存罰款扣30分。 3% 跨境貿易結算情況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相關規定,為進出口企業提供有效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落實整改和處罰情況按照管理工作要求積極落實各項整改意見;按處罰決定要求及時、足額繳存罰款。
表二: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機構執行
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及標準
業務項目評價內容評價依據評價標準單項分值評分參考標準單項考核分值權重單項加權分值⒈金融穩定風險防范制度建設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向人民銀行報送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100分違反相關政策規定扣15分;漏報材料及報表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2分、數據錯誤扣2分;報表數據錯誤扣3分;不配合人民銀行與履行維護穩定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28% 金融機構日常經營風險監測與報告制度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業金融機構按時向人民銀行報送經營管理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業務開展情況、業務運行情況分析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按時向人民銀行報送經營管理情況、潛在風險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產品及業務創新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業金融機構對新推出的保險品種及業務開展情況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報送新業務開展情況。與人民銀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法》主動配合人民銀行開展與金融穩定職責相關的各項臨時調研及其他工作。⒉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與組織機構建設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吉林省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考核評估辦法(試行)》組織機構健全,崗位設置符合要求,分工明確,有效開展反洗錢工作;內控制度健全,監督有效,積極開展反洗錢內控制度檢查,制定措施、整改問題。100分內控制度缺少相關條款扣4分;內控制度建立不細致扣3分;內控制度修訂不及時扣1分;內控制度未及時報備扣2分。高管人員反洗錢工作責任不明確扣3分;未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扣3分;必要部門未參與反洗錢工作扣2分;組織機構更新未及時報備扣2分;未做好客戶身份識別扣6分;未做好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記錄保存扣5分;未按計劃做好宣傳培訓扣4分;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重大可疑交易的1次扣3分;未積極配合協助開展協查工作扣3分;線索發現報告不及時扣4分;未按規定辦理涉密工作的扣2分;內審工作落實不到位扣6分;未按規定建立有效地考核機制的扣4分;非現場監管報表報送不及時不準確扣5分;未按規定報送非報表類信息扣8分;不配合非現場監管措施扣2分;現場檢查中發現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發現一項扣5分;調研信息未按規定下限報送,缺一篇扣1分;不按照要求落實人民銀行其他監管要求的扣10分。 32% 客戶身份識別情況按照規定制定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評價客戶風險等級,做好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工作。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記錄保存情況按照要求,做好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宣傳和培訓情況積極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及時準確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按規定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及報表等相關資料。配合反洗錢調查情況協助、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打擊洗錢犯罪。保密日常管理情況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義務。內部審計考核機制情況制定反洗錢內部審計年度計劃,按計劃開展內部審計,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將反洗錢工作納入機構考核機制中,并建立反洗錢責任追究機制。非現場監管情況按時報送非現場監管報表,報表數據完整、真實、準確。非報表類信息報送及時,且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積極配合非現場監管措施。現場檢查情況年度內接受現場檢查的機構對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措施;有罰款處罰事項的,應按處罰決定要求及時、足額繳納罰款。調研信息報送情況每個季度至少報送一篇反洗錢工作信息,每半年至少報送一篇調研報告。其他監管要求按照要求落實人民銀行其他監管要求。⒊外匯管理內控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確保制度執行到位。100分內控制度不健全扣10分;漏報材料及報表扣10分、遲報扣5分;材料內容不翔實、質量不高扣2分、數據錯誤扣2分;報表數據錯誤扣3分;違反相關規定開展業務扣15分;對外匯局反饋意見整改不到位扣15分;不按處罰決定及時、足額繳存罰款扣15分;不配合外匯局開展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扣15分。 30% 數據質量按外匯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材料和報表。業務合規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存在違規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按照管理工作要求積極落實整改;有罰款處罰事項的,應按處罰決定要求及時、足額繳存罰款。其他配合外匯局工作積極開展、參加業務培訓;做好外匯管理宣傳工作;認真整改外匯局反饋的工作意見;配合外匯局做好其他與履職相關的工作。⒋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機房規范化指引》相關制度健全;成立相關信息安全領導組織;保證網絡設備雙機熱備;制定相應的病毒防范和入侵防范措施;制定數據備份和災難備份措施。100分缺少制度扣10分,制度不完善扣5分;不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扣5分;信息安全管理不規范扣20分;無應急演練預案扣10分;未進行演練扣5分;發生重大事件不及時報告扣20分。 10% 應急管理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網絡和信息系統應急預案編制指引》相關制度健全;成立應急管理組織;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定期演練和完善預案。安全事件情況《中國人民銀行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相關制度組織健全;發生重大安全事件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銀行并有效處置。
附3
吉林省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及權重
表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及權重表
業務類別
占比
評價項目
占比
業務類別
占比
評價項目
占比
貨幣信貸業務類
34%
貨幣信貸
13%
金融服務與管理類
47%
貨幣發行管理
5%
金融穩定
7%
支付結算管理
10%
金融統計
7%
支付清算
5%
征信管理
7%
反洗錢
8%
外匯管理業務類
19%
國際收支
8%
國庫管理
5%
金融科技
6%
資本項目
6%
會計財務
5%
經常項目
5%
其他
3%

表二: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評價項目及權重表
業務類別
占比
業務類別
占比
金融穩定業務
28%
反洗錢業務
32%
外匯管理業務
30%
金融科技業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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