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指導意見
2025-09-1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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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指導意見(湖政辦發〔2014〕71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指導意見
(湖政辦發〔2014〕7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2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意見》(浙政發〔2013〕5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31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市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總體要求和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夯實基層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健全基層監管執法體系建設,著力推進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使監管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將食品安全問題解決在基層,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逐步建立起市、縣區政府負總責、職能監管部門履職盡責、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聯防聯控、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讓廣大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吃得安全,使食品安全這一民生實事落到實處。
二、工作目標
按照“健全機構、配備人員、明確職責、下放權力、嚴格考核、強化保障”的總體要求,爭取到2014年中,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全部組建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劃分,構建以鄉鎮(街道)為大網格單元、行政村(社區)為中網格單元、一定數量行政村村民小組(居民小組)為小網格單元的網格化管理體系;至2016年,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的運行機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等各項長效制度得到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得到有效落實,基層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廣大群眾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部門聯治、基層防治、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得到有效形成。
三、重點內容
(一)加強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
--完善工作機構。在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安委,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縣區市場監管、衛生、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派駐鄉鎮(街道)機構、鄉鎮(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等。鄉鎮(街道)食安辦設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內設機構,統籌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食安辦指導。食安辦主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所在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食安委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配備專(兼)職人員。按照鄉鎮(街道)常住人口規模和食品安全監管任務情況,合理配備鄉鎮(街道)食安辦工作人員,所需人員由鄉鎮(街道)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進行內部調劑,其中公共安全監管中心原從事食品藥品監管和消費者維權工作的人員原則上充實到食安辦工作。鄉鎮(街道)食安辦應配備專職人員,其人數分別為一般鄉鎮(街道)不少于1名、中心鎮不少于2名、小城市培育試點鎮和縣區首位鎮不少于3名,監管任務特別繁重的可適當加強,具體由鄉鎮(街道)研究確定。
--明確工作職責。鄉鎮(街道)將食品安全工作列為重要職責,主要負責人切實負責,食安委要加強對成員單位和各有關方面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督促,其日常工作由食安辦承擔。食安辦的主要職責是: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組織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分析形勢,研究部署本區域食品安全工作;
2.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力量協助監管部門開展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安全巡查、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
3.擬訂本轄區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4.統籌規劃本地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協助開展日常管理;
5.建立責任網格內食品生產經營者數據庫,并上報相關信息;針對存在問題和上級部署,及時開展專項整治,配合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處轄區內無證生產經營、制假售假食品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各項長效監管機制;
6.負責推薦、管理、培訓轄區內各行政村(社區)協管員、信息員,明確其工作職責、考核辦法等事項;
7.做好民間廚師登記備案、農村家宴申報備案和管理工作,預防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及時上報并協助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8.協助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調查;
9.受理群眾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處理;
10.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提供工作保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為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縣區人民政府(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管委會)要加大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并向經濟困難鄉鎮(街道)、欠發達地區和監管任務繁重的地區傾斜。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鄉鎮(街道)食安辦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從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各級財政要強化資金保障,結合各地食品安全舉報投訴獎勵辦法和行政村級公益性崗位設置等,建立行政村(社區)市場監管協管員、信息員工作報酬保障機制。
(二)加強行政村(社區)網格化管理。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借鑒戶籍管理的辦法,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數量的實際情況,在行政村(社區)中網格單元之下,按照自然村(小區)劃分成若干個小網格,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充分發揮網格的作用,將食品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1.配備協管員。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設立市場監管協管員,根據常住人口規模,一般2000人以下的村配備1名食品安全協管員,2000人以上的村配備2名以上食品安全協管員。1萬人以下的社區配備1名食品安全協管員,1萬人以上的社區配備2名以上食品安全協管員。監管任務較繁重的行政村和社區,可適當增加協管員人數,具體數量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研究確定。協管員在鄉鎮(街道)食安辦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職責。協管員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行政村(社區)網格化管理的重點是:
(1)建立定期巡查、檢查制度,協助鄉鎮(街道)食安辦及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責任網格內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的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信息上報程序,及時上報、反饋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3)參加鄉鎮(街道)及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知識等培訓,熟悉食品安全監管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4)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宣傳;
(5)協助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樣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調查;
(6)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網格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及時上報,不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7)建立健全網格內協管員、信息員管理檔案,生產經營單位監管檔案、農村家宴管理檔案,民間廚師管理檔案等,相關資料報大網格備份。
2.配備信息員。各地根據監管任務需要,在行政村(社區)食品安全中網格下的小網格設置市場監管信息員,配合協管員負責信息收集、上報和宣傳教育等工作。信息員在鄉鎮(街道)食安辦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自然村(小區)網格化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1)掌握本網格內利用自建或租賃房屋進行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小賣部、餐飲服務單位的基本情況;
(2)對發現的或群眾反映強烈的本網格內食品種養殖環節、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等不合理行為及時向中網格通報;
(3)主動上門、發放食品安全宣傳及相關資料,督促農村家宴舉辦者及時申報,相關情況報中網格;
(4)配合中網格的每月巡查,配合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協管員、信息員可與行政村(社區)其他公共服務崗位交叉兼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其工作納入行政村(社區)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由縣區政府(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統籌推進,具體由縣區(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食安委負責。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協調謀劃,積極主動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縣區(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要按照本意見提出的目標任務,結合各地實際,抓緊出臺方案,細化工作任務,狠抓工作落實。各級食安辦要加強指導和督查,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確保基層責任網絡建設與本輪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鄉鎮(街道)食安委成員單位要自覺服從當地食安委及食安辦的指揮和協調,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市場監管所(中心所、分局)要加強對轄區內生產、流通、市場以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管;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承擔起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義務,強化相關能力建設,配合做好區域食品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加大對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市場秩序;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要加強對農業種養殖及生豬屠宰環節農產品安全的監管;城管執法中隊要加強對室外攤販及流動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管;其他部門派出機構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做好監管工作,通過齊抓共管,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密切協作配合。鄉鎮(街道)食安委要加強與各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建立定期聯合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機制,要加強執法協調,牽頭組織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鄉鎮(街道)食品生產企業、農村市場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齊心協力抓好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同時,公安派出所要強化與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銜接、配合、聯動,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對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報警、舉報、控告、線索等,應做好接警、處置及與監管部門的銜接工作;縣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食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
(四)創新體制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交流、風險防控、學習培訓、督查考評等制度,健全基層網格化管理等各項長效機制,增強基層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鼓勵基層要創新監管手段、方法和載體,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發揮市場監管協管員、信息員的作用,提升監管效率。
(五)嚴格監督考核。全市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落實情況,市、縣區(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食安辦將在7月份左右提請政府進行專項督查,并將其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區(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年度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的重點內容,年底列入市政府對縣區(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綜合考核。縣區人民政府(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管委會)要相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明確考核辦法,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通報表揚。要完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基層責任網絡不健全、監管措施不到位、失職瀆職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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